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工作目標)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 (國發〔2019〕5號)、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自治區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發〔2019〕38號)精神,建立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的新型監管機制,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所稱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以下簡稱部門聯合抽查),是指各相關部門依托自治區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協同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協同監管平臺),根據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按照部門聯合抽查計劃和方案,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依法對檢查對象進行聯合檢查,并將抽查結果依法對外公示的監管行為。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部門聯合抽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適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按照原有方式進行監管,不納入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一)法律法規規章對監管方式有明確規定的;
(二)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監管方式有專門要求或重點工作部署的;
(三)投訴舉報、轉辦交辦和數據監測等獲知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的;
(四)其他不適用雙隨機檢查方式的。
第四條(檢查對象)本細則所稱檢查對象,包括營利性市場主體、非營利性市場主體和非市場主體。營利性市場主體,是指經登記注冊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各類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各類分支機構及個體工商戶等。非營利性市場主體,是指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等其他主體。非市場主體,包括產品、項目、行為等客體。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領導機構)建立由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研究烏魯木齊市部門聯合抽查有關重大問題,建立完善部門聯合抽查制度規范,統籌推進全市部門聯合抽查工作,強化對全市部門聯合抽查工作的指導考核。
第六條(市場監管局職責)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以下工作:
(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研究擬制烏魯木齊市部門聯合抽查相關制度規范,組織召開市級聯席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工作通報、信息溝通、經驗交流,完成聯席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二)統籌協調部門聯合抽查工作。匯總編制并公示烏魯木齊市部門年度聯合抽查計劃,協調烏魯木齊市各相關部門建立完善本部門“兩庫一單”和隨機抽查工作機制,推進協同監管平臺應用。
第七條(各部門職責)烏魯木齊市各相關部門,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上級部門和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編制本部門隨機抽查工作規范,建立完善并動態更新本部門“兩庫一單”。
(二)牽頭制定本部門聯合抽查計劃及工作方案,會同參與部門推進實施聯合抽查任務,依法公示抽查結果,加強抽查結果綜合運用。
(三)按照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配合相關發起部門實施聯合抽查檢查,按業務條線組織、指導區(縣)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抽查工作。
(四)與聯席會議辦公室建立日常溝通機制,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推進情況。
(五)做好本部門開展部門聯合抽查相關人員保障、技術保障和設備保障工作。
第三章 “兩庫一單”建設
第八條(工作平臺)協同監管平臺是部門聯合抽查的工作平臺。各相關部門應依托協同監管平臺建立健全“兩庫一單”,制定部門聯合抽查計劃及工作方案,組織實施隨機抽查,錄入檢查結果。部門聯合抽查計劃、抽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新疆)(以下簡稱公示平臺)進行公示。
第九條(“兩庫”建設)
(一)建立檢查對象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庫。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抽查事項清單,通過分類標注、批量導入、數據對接等方式,依托協同監管平臺建立健全本部門與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庫,確保檢查對象相關信息及時、準確,檢查人員執法層級明確、執法邊界清晰。對特定領域的抽查,可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參與,并建立專家庫,滿足專業性抽查需要。所產生的費用由發起部門納入本部門預算。
(二)動態更新檢查對象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庫。各相關部門按照“誰監管、誰建設、誰維護”的原則,負責本部門動態更新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信息。其中,檢查對象屬于營利性市場主體的,主要登記信息應與市場監管(審批)部門登記信息同步更新;屬于非營利性市場主體的,主要登記信息應與相關登記(審批)部門的登記信息同步更新;屬于非市場主體的,主要信息應與相關監管部門的業務系統信息同步更新。各類檢查對象的監管、執法等信息均應與各部門的業務系統同步更新。執法檢查人員信息,應根據人員變動、實際執法層級和執法邊界調整等情況,及時動態更新,確保人員庫中有關執法檢查人員具備相應監管權限。專家庫信息,根據調整情況同步更新。
第十條(“一單”管理)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抽查事項清單內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調整情況,結合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上級主管部門抽查要求,建立完善、動態更新、梳理細化本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相關內容,并上報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流程管理)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實施:發起部門牽頭組織,會同參與部門制定部門聯合抽查計劃,細化形成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方案,共同實施部門聯合抽查檢查,及時錄入并公示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計劃制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或牽頭監管部門應作為發起部門,根據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相關工作要求,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牽頭制定部門聯合抽查計劃,明確檢查對象范圍、抽查時間、比例、參與部門、抽查事項等,于每年3月底前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本部門擬發起的年度聯合抽查計劃。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匯總,對檢查對象和檢查方式等相近的,協調相關部門合并安排,形成年度烏魯木齊市部門聯合抽查計劃。
第十三條(方案制定)發起部門牽頭,參與部門配合,按照年度部門聯合抽查計劃細化形成聯合抽查工作方案。方案要充分考慮部門聯合抽查的監管力度、執法力量配備、檢查對象的風險等級和信用狀況等情況,明確抽查批次、各批次抽查范圍、數量、時間安排、工作協同及工作要求等,科學分配抽查任務,合理調配監管力量,確保部門聯合抽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任務派發)
(一)隨機抽取檢查對象。發起部門按照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方案,會同參與部門從相關檢查對象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檢查對象,不屬于重點檢查事項且不涉及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立案查處等情形的,原則上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次抽查檢查。檢查對象由發起部門會同相關參與部門一次性抽取,按照聯合抽查計劃(方案)派發各區(縣)相關部門實施。
(二)隨機匹配執法檢查人員。發起部門、參與部門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綜合考慮所轄區域地理環境、人員匹配、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隨機匹配檢查對象。已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等特殊情況不能履行檢查任務的,經本部門相關負責人同意后,從具備相應執法資格的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中選派。
第十五條(聯合抽查組)發起部門根據抽中的檢查對象分布情況和隨機匹配的執法檢查人員情況,會同各參與部門成立聯合抽查組。發起部門相關執法檢查人員任組長,參與部門執法檢查人員作為成員。聯合抽查組采取組長負責制,由組長統一協調安排檢查日程、檢查方式等,有序開展聯合抽查,確保“進一次門,查多項事”。
第十六條(組織檢查)聯合抽查組應結合部門監管實際,按照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抽查工作指引等,合理采取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抽樣檢測、委托專業機構檢查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實施抽查檢查:
(一)網絡檢查。執法檢查人員應先通過協同監管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新疆)和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按照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內容,對照核查被檢查對象相關情況。網絡檢查能夠核實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再檢查相同內容。
(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在網絡檢查的基礎上,按照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工作指引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核實檢查對象相關情況。檢查前,聯合抽查組應以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告知被檢查對象有關檢查時間、事項等內容,提示準備相關材料,法律法規規定檢查前不宜告知的除外。確因監管需要或涉及專業領域的,聯合檢查組可委托專業機構參與抽查。
(三)記錄結果。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聯合檢查組應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負責”原則,如實填寫檢查記錄表,并于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協同監管平臺錄入抽查結果信息。檢查結果錄入應準確及時,相關信息通過公示平臺歸集于檢查對象名下并向社會公示。未在規定時間內錄入數據的,視為未完成檢查任務。
第五章 結果管理
第十七條(監管銜接)部門聯合抽查中,發現問題需責令改正的,由實施檢查的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規進行后續處理。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的,按照“誰管轄、誰負責”原則實施后續監管。發現抽查檢查對象涉嫌違法的,依法立案進行查處。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及時向有權管轄部門移交案件線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不予配合情形認定)檢查對象具有以下不予配合且情節嚴重的,除公示相應抽查結果外,各部門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拒絕、阻擾、妨礙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接受、阻擾、妨礙詢問調查的;
(三)拒絕向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的;
(四)不如實或不按要求提供情況或相關材料的;
(五)其他阻擾、妨礙檢查工作情節嚴重的。
第十九條(信用監管)各相關部門應將抽查結果納入檢查對象信用記錄,作為評估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重要依據,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檔案管理)各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本單位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聯合抽查過程中形成的相關工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
第二十一條(績效考核)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和考核,各相關部門應將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評,督促工作落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中所指烏魯木齊市各相關部門,包括烏魯木齊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內的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或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區(縣)市參照執行。
第一條(工作目標)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 (國發〔2019〕5號)、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自治區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發〔2019〕38號)精神,建立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的新型監管機制,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所稱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以下簡稱部門聯合抽查),是指各相關部門依托自治區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協同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協同監管平臺),根據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按照部門聯合抽查計劃和方案,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依法對檢查對象進行聯合檢查,并將抽查結果依法對外公示的監管行為。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部門聯合抽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適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按照原有方式進行監管,不納入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一)法律法規規章對監管方式有明確規定的;
(二)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監管方式有專門要求或重點工作部署的;
(三)投訴舉報、轉辦交辦和數據監測等獲知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的;
(四)其他不適用雙隨機檢查方式的。
第四條(檢查對象)本細則所稱檢查對象,包括營利性市場主體、非營利性市場主體和非市場主體。營利性市場主體,是指經登記注冊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各類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各類分支機構及個體工商戶等。非營利性市場主體,是指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等其他主體。非市場主體,包括產品、項目、行為等客體。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領導機構)建立由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研究烏魯木齊市部門聯合抽查有關重大問題,建立完善部門聯合抽查制度規范,統籌推進全市部門聯合抽查工作,強化對全市部門聯合抽查工作的指導考核。
第六條(市場監管局職責)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以下工作:
(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研究擬制烏魯木齊市部門聯合抽查相關制度規范,組織召開市級聯席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工作通報、信息溝通、經驗交流,完成聯席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二)統籌協調部門聯合抽查工作。匯總編制并公示烏魯木齊市部門年度聯合抽查計劃,協調烏魯木齊市各相關部門建立完善本部門“兩庫一單”和隨機抽查工作機制,推進協同監管平臺應用。
第七條(各部門職責)烏魯木齊市各相關部門,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上級部門和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編制本部門隨機抽查工作規范,建立完善并動態更新本部門“兩庫一單”。
(二)牽頭制定本部門聯合抽查計劃及工作方案,會同參與部門推進實施聯合抽查任務,依法公示抽查結果,加強抽查結果綜合運用。
(三)按照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配合相關發起部門實施聯合抽查檢查,按業務條線組織、指導區(縣)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抽查工作。
(四)與聯席會議辦公室建立日常溝通機制,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推進情況。
(五)做好本部門開展部門聯合抽查相關人員保障、技術保障和設備保障工作。
第三章 “兩庫一單”建設
第八條(工作平臺)協同監管平臺是部門聯合抽查的工作平臺。各相關部門應依托協同監管平臺建立健全“兩庫一單”,制定部門聯合抽查計劃及工作方案,組織實施隨機抽查,錄入檢查結果。部門聯合抽查計劃、抽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新疆)(以下簡稱公示平臺)進行公示。
第九條(“兩庫”建設)
(一)建立檢查對象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庫。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抽查事項清單,通過分類標注、批量導入、數據對接等方式,依托協同監管平臺建立健全本部門與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庫,確保檢查對象相關信息及時、準確,檢查人員執法層級明確、執法邊界清晰。對特定領域的抽查,可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參與,并建立專家庫,滿足專業性抽查需要。所產生的費用由發起部門納入本部門預算。
(二)動態更新檢查對象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庫。各相關部門按照“誰監管、誰建設、誰維護”的原則,負責本部門動態更新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信息。其中,檢查對象屬于營利性市場主體的,主要登記信息應與市場監管(審批)部門登記信息同步更新;屬于非營利性市場主體的,主要登記信息應與相關登記(審批)部門的登記信息同步更新;屬于非市場主體的,主要信息應與相關監管部門的業務系統信息同步更新。各類檢查對象的監管、執法等信息均應與各部門的業務系統同步更新。執法檢查人員信息,應根據人員變動、實際執法層級和執法邊界調整等情況,及時動態更新,確保人員庫中有關執法檢查人員具備相應監管權限。專家庫信息,根據調整情況同步更新。
第十條(“一單”管理)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抽查事項清單內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調整情況,結合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上級主管部門抽查要求,建立完善、動態更新、梳理細化本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相關內容,并上報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流程管理)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實施:發起部門牽頭組織,會同參與部門制定部門聯合抽查計劃,細化形成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方案,共同實施部門聯合抽查檢查,及時錄入并公示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計劃制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或牽頭監管部門應作為發起部門,根據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相關工作要求,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牽頭制定部門聯合抽查計劃,明確檢查對象范圍、抽查時間、比例、參與部門、抽查事項等,于每年3月底前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本部門擬發起的年度聯合抽查計劃。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匯總,對檢查對象和檢查方式等相近的,協調相關部門合并安排,形成年度烏魯木齊市部門聯合抽查計劃。
第十三條(方案制定)發起部門牽頭,參與部門配合,按照年度部門聯合抽查計劃細化形成聯合抽查工作方案。方案要充分考慮部門聯合抽查的監管力度、執法力量配備、檢查對象的風險等級和信用狀況等情況,明確抽查批次、各批次抽查范圍、數量、時間安排、工作協同及工作要求等,科學分配抽查任務,合理調配監管力量,確保部門聯合抽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任務派發)
(一)隨機抽取檢查對象。發起部門按照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方案,會同參與部門從相關檢查對象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檢查對象,不屬于重點檢查事項且不涉及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立案查處等情形的,原則上不在同一年度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次抽查檢查。檢查對象由發起部門會同相關參與部門一次性抽取,按照聯合抽查計劃(方案)派發各區(縣)相關部門實施。
(二)隨機匹配執法檢查人員。發起部門、參與部門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綜合考慮所轄區域地理環境、人員匹配、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隨機匹配檢查對象。已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等特殊情況不能履行檢查任務的,經本部門相關負責人同意后,從具備相應執法資格的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中選派。
第十五條(聯合抽查組)發起部門根據抽中的檢查對象分布情況和隨機匹配的執法檢查人員情況,會同各參與部門成立聯合抽查組。發起部門相關執法檢查人員任組長,參與部門執法檢查人員作為成員。聯合抽查組采取組長負責制,由組長統一協調安排檢查日程、檢查方式等,有序開展聯合抽查,確保“進一次門,查多項事”。
第十六條(組織檢查)聯合抽查組應結合部門監管實際,按照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抽查工作指引等,合理采取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抽樣檢測、委托專業機構檢查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實施抽查檢查:
(一)網絡檢查。執法檢查人員應先通過協同監管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新疆)和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按照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內容,對照核查被檢查對象相關情況。網絡檢查能夠核實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再檢查相同內容。
(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在網絡檢查的基礎上,按照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工作指引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核實檢查對象相關情況。檢查前,聯合抽查組應以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告知被檢查對象有關檢查時間、事項等內容,提示準備相關材料,法律法規規定檢查前不宜告知的除外。確因監管需要或涉及專業領域的,聯合檢查組可委托專業機構參與抽查。
(三)記錄結果。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聯合檢查組應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負責”原則,如實填寫檢查記錄表,并于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協同監管平臺錄入抽查結果信息。檢查結果錄入應準確及時,相關信息通過公示平臺歸集于檢查對象名下并向社會公示。未在規定時間內錄入數據的,視為未完成檢查任務。
第五章 結果管理
第十七條(監管銜接)部門聯合抽查中,發現問題需責令改正的,由實施檢查的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規進行后續處理。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的,按照“誰管轄、誰負責”原則實施后續監管。發現抽查檢查對象涉嫌違法的,依法立案進行查處。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及時向有權管轄部門移交案件線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不予配合情形認定)檢查對象具有以下不予配合且情節嚴重的,除公示相應抽查結果外,各部門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拒絕、阻擾、妨礙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接受、阻擾、妨礙詢問調查的;
(三)拒絕向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的;
(四)不如實或不按要求提供情況或相關材料的;
(五)其他阻擾、妨礙檢查工作情節嚴重的。
第十九條(信用監管)各相關部門應將抽查結果納入檢查對象信用記錄,作為評估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重要依據,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檔案管理)各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本單位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聯合抽查過程中形成的相關工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
第二十一條(績效考核)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和考核,各相關部門應將部門聯合抽查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評,督促工作落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中所指烏魯木齊市各相關部門,包括烏魯木齊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內的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或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區(縣)市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