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5年10月22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5年11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起施行。
特此公告。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28日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5年10月22日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一、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10月27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二、鄭州市農藥管理條例(2000年9月6日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4年6月30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鄭州市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