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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號)

   2019-08-05 838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7年11月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一)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公共場所刪去。
 
  (二)刪去第十九條。
 
  (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除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類場所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
 
  (四)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除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類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者,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轉讓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
 
  (五)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刪去第四款“飯館:是指帶空調的,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場所。”
 
  二、《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一)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使用面積;其中,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游藝機、游戲機分區經營要求。”
 
  (二)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第八條修改為:“娛樂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批準文件、許可證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四)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第一項“(一)營業執照”,第七項修改為“(六)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娛樂場所經審核批準兼營演出的,聘用、接納演藝團組或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遵守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六)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文化、公安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七)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中“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八)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此外,對《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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