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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 (京安監發〔2016〕49號)

   2019-06-04 419
核心提示: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局機關各處室(總隊)、局屬事業單位:  自新《安全生產法》實施以來,為進一步規范行政
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局機關各處室(總隊)、局屬事業單位: 
  自新《安全生產法》實施以來,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服務基層執法工作,市局先后組織編制了《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京安監發〔2015〕115號)、《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二)》(京安監發〔2016〕19號),對《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總局規章的相關處罰條款設定了統一裁量基準,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
 
  近日,市局結合全國人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北京市政府對《職業病防治法》、總局部門規章、北京市政府規章的修改、新頒工作,在廣泛聽取各執法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對先前頒布的自由裁量基準制度修訂工作,修改、新增了部分法規條款,編制了現行有效的34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自由裁量基準。現將《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各單位結合執法工作實際,遵照執行。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京安監發〔2015〕115號)、《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二)》(京安監發〔2016〕1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聯系人:戴賀霞;聯系電話:88011243)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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