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做好2021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市場監管局2021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見附件,以下簡稱“市局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健全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基礎制度
市局各相關處室要在《合肥市市場監管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一版)》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以及部門聯合抽查工作計劃、“互聯網+監管”目錄清單、“證照分離”改革事項等實施需要,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增加或調整相關隨機抽查事項和內容。要結合監管特點和需要,統籌建立本條線統一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并實現動態更新,做到“底數清”。各縣(市)區、開發區局要加強對本轄區“兩庫”的精細化建設,將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分別按照行業類別、崗位資質等要素進行分類標注。其中,執法檢查人員身份證信息要在4月8日前補充完整,實現與省“互聯網+監管”平臺中人員信息的相互匹配。市局各相關處室和各縣(市)區、開發區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進一步提高“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二、規范有序實施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市局各相關處室要按照市局計劃明確的責任分工,牽頭指導本條線相關抽查任務的組織實施。對于市級統一發起的抽查任務,要統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有序做好分類建庫、抽取派發、人員匹配、實地核查、公示處理等環節工作;對于各地或各級自行組織發起的任務,要加強督查指導,確保任務落實到位。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局要根據市局計劃的部署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各縣(市)區、開發區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對市局計劃中的各項抽查任務逐一細化分解。對市局計劃中明確由市級統一發起的任務,各地原則上不再重復組織開展相同的雙隨機抽查任務。
三、全面實行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市局各相關處室和各縣(市)區、開發區局要加快建立完善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機制,針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企業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提高抽查問題發現率。要結合“互聯網+監管”風險預警信息處置,科學研判風險形勢,努力做到對風險行為早發現、早提醒、早處置,持續提升智慧監管能力。要加大對監管平臺基礎性企業信用分類結果的應用,在雙隨機抽查中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類企業遞加比例進行抽取,確保全年信用風險分類差異化抽查措施應用率不低于30%。食品、工業產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等業務條線,要不斷優化完善本領域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持續提高分級分類的科學性和精準性,增強安全風險防控的針對性。
四、加強跟蹤問效
市局各相關處室和各縣(市)區、開發區局要以實施年度抽查工作計劃為抓手,加強對本條線、本轄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督促指導,充分整合日常監管各項任務,避免重復多頭布置,切實減輕基層負擔。要認真總結分析評估雙隨機抽查結果,及時掌握監管中的風險領域和薄弱環節,進一步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推動市場監管效能不斷提升。
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應于2021年4月8日前將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通過市局 OA報送市局信用監管處。市局各相關處室(局)和各縣(市)區、開發區局應于2021年12月5日前完成對本條線、本轄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實施情況的總結,并報送至市局信用監管處。
聯 系 人:蘇驤
聯系電話:62315468
附件:《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2021年4月1日
附件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序號 | 抽查任務名稱 | 抽查事項 | 發起方式 (牽頭指導處室) | 抽查主體 (層級) | 抽查 對象 | 抽查基數(戶)和比例 | 抽查 目標數 | 信用風險分類監管要求 | 抽查 時間段 | 備注 | 市局責任處室 |
1 | 2021年度全省市場監管部門不定向抽查 | 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名稱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經營(駐在)期限的檢查;經營(業務)范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業務)項目的檢查;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情況的檢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即時公示信息的檢查;拍賣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文物經營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的檢查;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情況的檢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資格檢查;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商標印制行為的檢查;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真實性的檢查;產品專利宣傳真實性的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信用監管處牽頭、網絡監管處、廣告處、產品質量監管處、知識產權保護處按職責分工指導)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 | 基數186萬, 總體抽查比例約1.5%。 | 2.8萬戶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年報公示信息的檢查與省人社廳、省商務廳等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 信用監管處牽頭、網絡監管處、市場秩序規范處、廣告處、產品質量監管處、知識產權保護處按職責分工指導 |
2 | 2021年度市場價格行為抽查 | 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情況,明碼標價情況及其他價格行為的檢查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市價格監督檢查局指導)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市行政區域內商業銀行 | 約20戶,抽查比例20% | 4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價監局負責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市價格監督檢查局指導)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存在涉企收費行為的市本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下屬部門以及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 約20戶,抽查比例30% | 6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市價格監督檢查局指導)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 約8戶,抽查比例30% | 3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市價格監督檢查局指導)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 | 約52戶,抽查比例7% | 4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
3 | 2021年度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直銷行為抽查 | 重大變更事項;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檢查;宣傳和推銷行為的檢查;直銷員招募的檢查;直銷員證的檢查;直銷員業務培訓的檢查;直銷員報酬支付的檢查;換貨、退貨的檢查;信息報備和披露的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競爭執法局牽頭)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直銷企業總公司及駐皖分支機構 | 基數44戶, 抽查比例3%。 | 2戶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 反不正當競爭處負責 |
4 | 2021年度電子商務平臺情況抽查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網絡交易監管處牽頭)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在市場監管部門已辦理注冊登記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 基數80戶,抽查比例5%。 | 4戶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5月至11月 |
| 網監處負責 |
5 | 2021年度廣告發布登記情況抽查 | 廣告發布登記情況的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廣告監管處牽頭)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省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 | 抽查基數根據實有數量確定,抽查比例5%。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廣告處負責 |
6 | 2021年度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情況抽查 |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廣告監管處牽頭)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市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 | 抽查基數根據實有數量確定,抽查比例5%。 | 根據實有數量確定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廣告處負責 |
7 | 2021年度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 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產品質量監管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市產品生產企業 | 市級500組,按20%比例抽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市級100組,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 2021年4月至12月 | 按照產品質量抽檢要求實施 | 產品質量監管處負責 |
8 | 2021年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抽查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條件檢查;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產品質量監管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 | 基數243戶, 總體比例不超過10%,其中對2020年以來存在國抽不合格的獲證企業不低于50%比例抽取。 | 25戶 | 根據獲證企業分類結果,對AA、A、B、C類企業分別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頻次進行檢查。 | 2021年4月至9月 |
| 產品質量監管處負責 |
9 | 2021年度食品生產企業抽查 | 食品生產監督檢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食品生產監管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獲證食品生產企業(不含特殊食品) | 市級929家,抽查比例10%,縣(市)區按實際確定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市級2021年4月至11月,各地按計劃實施。 |
| 食品生產處負責 |
10 | 2021年度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抽查 | 食品生產監督檢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特殊食品監管處牽頭、廣告監管處按職責分工指導)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 基數62戶,抽查比例8%。 | 5戶 | 根據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6月至9月 |
| 食品生產處牽頭、廣告處按職責分工指導 |
11 | 2021年度食品銷售抽查(高風險食品) | 高風險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牽頭)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風險等級評定為中等、較高、高風險的食品銷售者 | 基數300戶, 抽查比例5%。 | 15 | 根據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處負責 |
12 | 2020年度食品銷售抽查(校園食品) | 校園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牽頭)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校園及周邊食品銷售者 | 基數100戶, 抽查比例15%。 | 15 | 根據校園周邊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處負責 |
13 | 2020年度食品銷售抽查(一般風險食品) | 一般風險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各地自行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指導)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風險等級評定為一般風險的食品銷售者 | 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 根據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處負責 | |
14 | 2020年度食品銷售抽查(網絡食品) | 網絡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各地自行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指導)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網絡食品銷售者 | 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 根據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處負責 | |
15 | 2021年度餐飲服務監督抽查(學校、托幼機構食堂) | 食品經營許可情況的檢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劑)情況的檢查;加工制作過程的檢查;供餐、用餐與配送情況的檢查;餐飲具清洗消毒情況的檢查;場所和設施清潔維護情況的檢查;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的檢查;人員管理情況的檢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餐飲服務監管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食堂 | 基數1941戶,抽查比例市局為轄區單位總數的1.5%,縣區局為轄區單位總數的5%。 | 126戶 | 根據餐飲服務單位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養老機構食堂、入網餐飲服務實體店的檢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理念,實施全覆蓋檢查。 | 餐飲處負責 |
16 | 2021年度全市市場監管部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抽查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監督檢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 | 市本級基數100戶,抽查比例10%;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抽查基數和比例。 | 市級10戶,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 根據食品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處負責 |
17 | 2021年度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抽查 |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監督檢查 | 市級統一組織發起(食品流通監管處牽頭) |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批發、農貿市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 | 基數60戶, 抽查比例20%。 | 12戶 | 根據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處負責 |
18 | 2021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 各級自行組織(食品抽檢處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市場在售食品 | 各地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
| 各地按計劃實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檢要求實施 | 抽檢監測處負責 | |
19 | 2021年度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監督抽查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市特種設備重點使用單位 | 基數500戶,實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 | 15戶 |
| 2021年4月至11月 |
| 特設處負責 |
各地自行組織發起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轄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 根據實際自行確定,實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 | 由各地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
| 2021年4月至11月 | |||||
20 | 2021年度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條件符合情況監督檢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特種設備監察處牽頭) | 省、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省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 | 基數439戶,抽查比例50%(省級直接實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5%,其余派發至市級部門) | 省級22戶;市縣級198戶。 | 證書有效期(四年)內實行全覆蓋檢查 | 2021年4月至10月 |
| 特設處負責 |
21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在用計量器具) | 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 基數1627戶,抽查比例比例5% | 82戶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全年 |
| 計量處負責 |
22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專項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 基數16戶,抽查比例30% | 5戶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 計量處負責 |
23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計量單位使用情況) | 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宣傳出版、文化教育、市場交易等領域 | 基數260戶,抽查比例20% | 52戶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 計量處負責 |
24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定量包裝商品) |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專項抽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 | 抽取300組,各縣(市)依據轄區實際制定抽查組數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全年 |
| 計量處負責 | |
25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型式批準) | 型式批準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 取得型式批準證書的計量器具生產企業 | 抽查基數53戶,抽查比例30% | 16戶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3月至10月 |
| 計量處負責 |
26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能效標識) | 能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生產者、進口商、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經營者、企業自有檢測實驗室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 | 抽查基數80戶,抽查比例20% | 16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6月至11月 |
| 計量處負責 |
27 | 2021年度計量監督抽查(水效標識) | 水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 市局統一組織發起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經營者、企業自有檢驗檢測部門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 | 抽查基數61戶,抽查比例20% | 13 | 發起任務時根據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篩選實際確定 | 2021年6月至11月 |
| 計量處負責 |
28 | 2021年度市市場監管局特殊食品銷售監督抽查 | 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監督檢查、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監督檢查、保健食品銷售監督檢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食品流通處處牽頭,廣告處配合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省特殊食品銷售企業 | 市級800戶,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市、縣級抽查比例5%。 | 市級40戶,各縣(市)區、開發區不低于10戶。 | 根據特殊食品銷售企業風險分級情況,加大對風險突出單位的監管力度和頻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 食品流通處牽頭,廣告處配合指導 |
29 | 2021年度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 | 基本情況及變更;體系文件;人員;報告和原始記錄;儀器設備與場所設施;分包;能力驗證;信息上報;證書標志使用;耗材儲存及使用情況;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關注公正性情況 | 各級自行組織發起(認證檢測處牽頭指導) | 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市省局發證的檢驗檢測機構 | 基數420戶,機動車和環境類和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局(聯合)抽查比例12%,剩下重點領域縣(市、區)、開發區局全覆蓋。其他領域市局按照10%抽取,縣(市、區)、開發區局按照計劃抽取。 | 按分類監管要求確定。 | A類抽取比例33%,B類50%,C類100%,D類100%增加1次專項檢查。 | 2021年5月至10月 | 對環境、機動車類檢驗機構的抽查與生態環境部門聯合開展。 | 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處負責 |
30 | 2021年度企業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市級自行組織發起(標準化處牽頭指導) | 市市場監管部門 | 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 | 全市基數2000余項,抽查比例5% | 100項 |
| 2021年5月至10月 | 依托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施抽查 | 標準化處負責 |
31 | 2021年度省市場監管局團體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團體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標準化處牽頭) | 省市場監管局 | 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 | 基數100項,抽查比例10%。 | 10項 |
| 2021年5月至10月 | 依托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實施 | 標準化處負責 |
32 | 2021年度知識產權代理行為抽查(商標代理) | 商標代理行為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知識產權促進處牽頭) | 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 | 全省商標代理機構 | 基數1067戶,抽查比例3%。 | 32戶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7月; 2021年9月至12月。 |
| 知識產權應用服務處負責 |
33 | 2021年度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代理行為抽查(專利代理) | 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變更、注銷辦事機構情況的檢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執業行為檢查。 | 省級統一組織發起(知識產權促進處牽頭) | 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 全省專利代理機構 | 基數151戶,抽查比例5%。 | 8戶 | 根據企業信用分類結果,對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企業分別遞加比例抽取。 | 2021年5月至12月 |
| 知識產權應用服務處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