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加強從省外調運動物及動物產品疫病防控和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運輸環節傳播重大動物疫病風險,維護動物及動物產品有序安全調運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規定,現就從我省指定公路運輸道口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下列17個省境道口為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指定運輸道口:蘭西高速公路民和縣馬場垣、109國道民和縣享堂、川大與川官公路交匯處民和縣官亭寨子村、民門公路互助縣加定、臨平公路循化縣清水、寧張公路227國道祁連縣峨堡、祁連縣9號公路野牛溝、109國道格爾木市南山口、海西當茫公路116公里處冷湖、海西敦格公路魚卡、海西格茫公路茫崖、同夏公路同仁市瓜什則、阿賽公路河南縣賽爾龍、西久公路久治縣康賽、班友公路60公里處班瑪縣燈塔、214國道稱多縣清水河、214國道囊謙縣瓦好那。
以上指定省境道口若有調整,由省農業農村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各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形勢需要,與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會商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在公路交通要道布設臨時性檢查站點。
二、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進入我省的,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按照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定,隨車攜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青海省輸入地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準調備案表或檢疫審批表,從指定的公路運輸道口運入,主動向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報檢,接受其監督檢查和消毒,檢查合格并取得指定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入省。
三、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過境我省的,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持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從以上指定道口入境,并向所在道口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報驗,按照規定期限和運輸路線離境。
四、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無檢疫合格證明、無準調備案表或檢疫審批表的,由道口所在地農業農村綜合執法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進行處理,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給予配合。
五、凡未從指定公路道口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綜合執法機構依照《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未從指定公路運輸道口運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違法接收的,由所在地農業農村綜合執法機構、市場監管執法機構按職責分工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為加強從省外調運動物及動物產品疫病防控和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運輸環節傳播重大動物疫病風險,維護動物及動物產品有序安全調運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規定,現就從我省指定公路運輸道口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下列17個省境道口為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指定運輸道口:蘭西高速公路民和縣馬場垣、109國道民和縣享堂、川大與川官公路交匯處民和縣官亭寨子村、民門公路互助縣加定、臨平公路循化縣清水、寧張公路227國道祁連縣峨堡、祁連縣9號公路野牛溝、109國道格爾木市南山口、海西當茫公路116公里處冷湖、海西敦格公路魚卡、海西格茫公路茫崖、同夏公路同仁市瓜什則、阿賽公路河南縣賽爾龍、西久公路久治縣康賽、班友公路60公里處班瑪縣燈塔、214國道稱多縣清水河、214國道囊謙縣瓦好那。
以上指定省境道口若有調整,由省農業農村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各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形勢需要,與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會商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在公路交通要道布設臨時性檢查站點。
二、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進入我省的,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按照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定,隨車攜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青海省輸入地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準調備案表或檢疫審批表,從指定的公路運輸道口運入,主動向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報檢,接受其監督檢查和消毒,檢查合格并取得指定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入省。
三、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過境我省的,貨主或者承運人必須持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從以上指定道口入境,并向所在道口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報驗,按照規定期限和運輸路線離境。
四、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無檢疫合格證明、無準調備案表或檢疫審批表的,由道口所在地農業農村綜合執法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進行處理,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給予配合。
五、凡未從指定公路道口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綜合執法機構依照《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未從指定公路運輸道口運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違法接收的,由所在地農業農村綜合執法機構、市場監管執法機構按職責分工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