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2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做好本市長江流域禁捕及相關工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實施長江大保護,保障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和做好長江禁捕有關工作等規定,把長江禁捕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大任務,確保禁捕以及相關工作取得實效。
二、本決定所稱禁捕區域是指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長江流域以及重點水域禁捕范圍。
禁捕期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禁捕重大事項協調機制,定期聽取禁捕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并將禁捕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和目標任務考核體系。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健全長效監管機制,依法打擊非法捕撈等行為,建立漁政協助巡護隊伍,做好禁捕以及相關保障工作。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和協調禁捕工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交通、水務(海洋)、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林業、城管執法等部門以及上海海警局、上海海事局、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等駐滬中央直屬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禁捕相關工作。
四、本市發揮“一網統管”、城市數字化、網格化管理等優勢,加快實現各部門信息數據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的及時發現、響應和處置機制。
市農業農村、公安、交通、市場監管、水務(海洋)等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執法力量和裝備設施資源整合,探索推進水陸聯動和多部門聯合執法、聯動執法、協同執法。
依托上海海警局、上海海事局、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等駐滬中央直屬機構的執法優勢,建立中央直屬機構與本市政府部門的聯動執法機制,加大對非法捕撈等行為的依法查處力度,提高執法效能。
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區、鎮(鄉)人民政府落實禁捕工作的指導,重點加大對“三無”船舶在沿江沿海水域的檢查管控和依法查處力度。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管理制度,加強禁捕區域垂釣管理。
五、市、區相關部門依照以下職責分工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一)非法捕撈、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垂釣進行捕撈的行為,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
(二)“三無”船舶在禁捕區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部門依法處理;“三無”船舶有涉漁行為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
(三)船舶攜帶涉漁工具在禁捕區域航行、停泊的,農業農村、海警、海事、公安、交通、林業等部門可以依法登臨檢查;發現涉漁違法行為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
(四)攜帶電魚、毒魚、炸魚等裝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漁具進入禁捕區域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或者由公安、海警、交通、水務(海洋)、林業部門依法調查取證后移送農業農村部門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五)收購、運輸、加工、銷售、利用非法漁獲物,或者以長江漁獲物的名義虛假宣傳的,由農業農村、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六)其他破壞禁捕工作的違法行為,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本市依法嚴懲破壞禁捕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警機構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明確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時限,依法履行職責,分工協作,有效銜接,確保案件依法移送、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七、市有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實際和管理需求,加快建設執法船(艇)、專用碼頭和相對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場所。
市和相關區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強化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加大行政執法和案件查處力度。
市和相關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財政、規劃資源、交通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執法監管中涉及的碼頭、裝備、設施和信息化建設等相關必要需求。
八、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禁捕法律法規和政策,投播禁捕公益廣告,在全社會營造自覺禁捕、保護生態的氛圍。鼓勵公眾積極參加與禁捕退捕有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水生生物保護意識,嚴格執行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的各項規定。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破壞禁捕等違法行為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支持相關科研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水域生態科學技術研究以及生物完整性指數監測,發布監測報告,開展長江流域禁捕效果評估,為相關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學支持。
九、本市應當持續推進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退捕漁民的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的退捕漁民從事公益性工作;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做好退捕漁民的生活困難兜底保障工作。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統籌整合相關資金,支持退捕漁民轉產安置、社會保障等資金需求。
十、本市在實施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基礎上,探索推進長江流域禁捕跨省聯動監督、協同立法、聯合執法等行動。
本市建立健全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協同的非法捕撈閉環監管長效機制,探索建設覆蓋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記信息共享平臺、漁船動態監管平臺、水產品市場流通追溯監管平臺和執法信息互通共享平臺,共同打擊破壞禁捕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本市依托部省際長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聯合江蘇省、浙江省協同推進長江口水域非法捕撈整治,加強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管理。
十一、本決定所稱的“相關區”,是指浦東新區、崇明區、寶山區、奉賢區、金山區以及禁捕水域范圍涉及的其他區。
本決定所稱的“三無”船舶,是指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艇、筏)。
本決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2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做好本市長江流域禁捕及相關工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實施長江大保護,保障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和做好長江禁捕有關工作等規定,把長江禁捕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大任務,確保禁捕以及相關工作取得實效。
二、本決定所稱禁捕區域是指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長江流域以及重點水域禁捕范圍。
禁捕期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禁捕重大事項協調機制,定期聽取禁捕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并將禁捕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和目標任務考核體系。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健全長效監管機制,依法打擊非法捕撈等行為,建立漁政協助巡護隊伍,做好禁捕以及相關保障工作。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和協調禁捕工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交通、水務(海洋)、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林業、城管執法等部門以及上海海警局、上海海事局、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等駐滬中央直屬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禁捕相關工作。
四、本市發揮“一網統管”、城市數字化、網格化管理等優勢,加快實現各部門信息數據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的及時發現、響應和處置機制。
市農業農村、公安、交通、市場監管、水務(海洋)等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執法力量和裝備設施資源整合,探索推進水陸聯動和多部門聯合執法、聯動執法、協同執法。
依托上海海警局、上海海事局、長江航運公安局上海分局等駐滬中央直屬機構的執法優勢,建立中央直屬機構與本市政府部門的聯動執法機制,加大對非法捕撈等行為的依法查處力度,提高執法效能。
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區、鎮(鄉)人民政府落實禁捕工作的指導,重點加大對“三無”船舶在沿江沿海水域的檢查管控和依法查處力度。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管理制度,加強禁捕區域垂釣管理。
五、市、區相關部門依照以下職責分工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一)非法捕撈、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垂釣進行捕撈的行為,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
(二)“三無”船舶在禁捕區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部門依法處理;“三無”船舶有涉漁行為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
(三)船舶攜帶涉漁工具在禁捕區域航行、停泊的,農業農村、海警、海事、公安、交通、林業等部門可以依法登臨檢查;發現涉漁違法行為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
(四)攜帶電魚、毒魚、炸魚等裝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漁具進入禁捕區域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或者由公安、海警、交通、水務(海洋)、林業部門依法調查取證后移送農業農村部門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五)收購、運輸、加工、銷售、利用非法漁獲物,或者以長江漁獲物的名義虛假宣傳的,由農業農村、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六)其他破壞禁捕工作的違法行為,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本市依法嚴懲破壞禁捕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警機構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明確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時限,依法履行職責,分工協作,有效銜接,確保案件依法移送、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七、市有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實際和管理需求,加快建設執法船(艇)、專用碼頭和相對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場所。
市和相關區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強化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加大行政執法和案件查處力度。
市和相關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財政、規劃資源、交通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執法監管中涉及的碼頭、裝備、設施和信息化建設等相關必要需求。
八、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禁捕法律法規和政策,投播禁捕公益廣告,在全社會營造自覺禁捕、保護生態的氛圍。鼓勵公眾積極參加與禁捕退捕有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水生生物保護意識,嚴格執行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的各項規定。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破壞禁捕等違法行為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支持相關科研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水域生態科學技術研究以及生物完整性指數監測,發布監測報告,開展長江流域禁捕效果評估,為相關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學支持。
九、本市應當持續推進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退捕漁民的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的退捕漁民從事公益性工作;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做好退捕漁民的生活困難兜底保障工作。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統籌整合相關資金,支持退捕漁民轉產安置、社會保障等資金需求。
十、本市在實施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基礎上,探索推進長江流域禁捕跨省聯動監督、協同立法、聯合執法等行動。
本市建立健全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協同的非法捕撈閉環監管長效機制,探索建設覆蓋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記信息共享平臺、漁船動態監管平臺、水產品市場流通追溯監管平臺和執法信息互通共享平臺,共同打擊破壞禁捕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本市依托部省際長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聯合江蘇省、浙江省協同推進長江口水域非法捕撈整治,加強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管理。
十一、本決定所稱的“相關區”,是指浦東新區、崇明區、寶山區、奉賢區、金山區以及禁捕水域范圍涉及的其他區。
本決定所稱的“三無”船舶,是指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艇、筏)。
本決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