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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通告 (2020年 第92號)

   2020-11-30 738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下放和委托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將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下放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
 
    二、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許可(G2、G3、R2、R3、T、S1、S2、Y1、Y2、F、非金屬焊接)下放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
 
    三、將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修理單位許可的受理、決定、變更、延續、撤銷、注銷權限,委托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
 
    四、化肥、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將化肥、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受理、決定、全覆蓋例行檢查、變更、延續、撤銷、注銷權限,委托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
 
    五、下放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事項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行。2020年12月1日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受理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辦結。
 
    六、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通過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將受下放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內容向社會公示。
 
    特此通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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