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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告

   2020-03-04 716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等有關規定,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現就青海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圍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中的青海省境內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均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其中,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平臺中填報排污登記表。
 
    二、工作時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任務的火電、造紙等33個行業,應納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及管理類別表見青海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示區,網址:http://sthjt.qinghai.gov.cn/xwzx/gsq/),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中的除上述33個行業外的其他所有行業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在本通告規定時限后新建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三、核發機關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四、辦理程序
 
    (一)申領排污許可證
 
    1.注冊、登錄: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網址:http://permit.mee.gov.cn)(或青海省生態環境廳網站首頁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欄目)首頁,點擊“網上申報”欄目后注冊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
 
    2.填報并公開信息: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首頁“法規標準”欄目下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3.核發:各市(州)生態環境局按照審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做出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不予核發的決定。
 
    (二)填報排污登記表
 
    1.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9號)相關要求,排污登記采取網上填報方式進行。
 
    2.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注冊填報排污登記表后,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五、證后管理要求
 
    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要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填報自行監測記錄、臺賬記錄及執行報告。對排污許可證給予整改過渡期的,須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
 
    六、法律責任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按相關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定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等工作。發現排污單位存在無證排污、未按證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的,將依照《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關于無證排污: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關于不按證排污: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關于拒不整改: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排污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經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四)其他情形:依據《環境保護法》,對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將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說明
 
    (一)生態環境部對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范圍、申領時限、辦理程序等作出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二)本通告由青海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2月11日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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