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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通知 (遼安監管三〔2016〕25號)

   2019-06-14 458
核心提示: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做好后續工作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5〕122號)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現對《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遼安監管三〔2012〕111號)部分條款作出修訂,請遵照執行。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我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4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2.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3.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并負責遼寧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4.將第五條修改為:“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遼寧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5.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受理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以外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并組織審查。”
 
  6.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企業應當有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將第十七條最后一款修改為:“本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7.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8.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修改為“竣工驗收報告”。
 
  9.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下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直接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若下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均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由各下轄企業分別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總部)不再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
 
  10.將第三十二條刪除。
 
  11.將第四十一條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修改為“竣工驗收報告”。
 
  12.將第四十五條最后一款刪除。
 
  13.將附件7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中第22項修改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是否有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14.將附件10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核意見表》中第10項修改為:“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1.遼寧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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