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了《青島市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其他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清單》共列出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21項,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對不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輕微違法主體,應綜合運用責令整改、批評教育、提醒告誡等多種手段,同時提供跟蹤指導、專家上門、技術幫助、法律咨詢等多種服務方式,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確保安全生產。
三、對未列入《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其他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四、堅持柔性執法和嚴格監管并重。嚴格對輕微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確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違法情節嚴重、再次發現同一種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依規嚴格執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本通知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
附件:青島市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青島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附件 青島市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種類 | 適用條件 | 相應法律規定 |
1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證據證明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形式或內容不完全符合規定,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2 | 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按規定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未如實記錄(故意對記錄造假的除外),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3 |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證據證明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實記錄(故意對記錄造假的除外),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4 | 生產經營單位未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除外),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5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6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7 | 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8 |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9 |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改)第一百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10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月通過)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 |
11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月通過)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
12 |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 |
13 |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
14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
15 |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
16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17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18 |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產經營單位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
19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60號,2018年1月修改)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 |
20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60號,2018年1月修改)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的;……” |
21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60號,2018年1月修改)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未按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 |
備注:《清單》中所稱“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清單》中所稱“首次被發現”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自本清單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執法人員發現。
《清單》中所稱“及時糾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按時限要求完成了違法行為整改,且經執法人員復查驗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清單》中所稱“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沒有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任何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