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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的通知 (瓊衛規〔2020〕2號)

   2020-05-29 508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洋浦衛生計生局,委醫管中心:  為進一步深化衛生行政許可改革,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
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洋浦衛生計生局,委醫管中心:
 
  為進一步深化衛生行政許可改革,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切實加強消毒產品監管,確保消毒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我委制定了《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事中事后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管理,保證消毒產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內依法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
 
  第三條  各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轄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消毒產品生產的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第一類、第二類消毒產品首次上市前進行衛生安全評價,形成《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對評價結果負責,衛生安全評價合格的產品方可上市銷售。
 
  第五條  各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新增、變更、延續、注銷、撤銷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及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備案信息要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同時將相關信息材料移送同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由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基本情況信息進行更新。
 
  各市縣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定期查看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信息,掌握企業變更信息,及時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強化消毒產品事中事后監管,突出問題導向和風險管理,把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整治活動和“雙隨機”抽檢工作相結合,及時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第七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持證情況;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
 
  (三)是否按照要求開展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工作;
 
  (四)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和衛生質量情況。
 
  第八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應當采取下列方式:
 
  (一)屬地監督管理。各市縣衛生健康監督員對所轄區域內的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衛生日常巡查。
 
  (二)開展執法檢查。針對重大隱患問題、重大社會活動、上級交辦事項等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三)衛生監督抽檢。對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相關產品抽檢。
 
  第九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專項檢查。各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上級下達和自行組織的專項行動開展專項檢查,具體檢查內容和要求依據專項行動指標確定。
 
  (二)日常檢查。各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方式,對所轄區域內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日常巡查,對群眾投訴舉報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開展檢查。
 
  第十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依照以下程序:
 
  (一)結合全省消毒產品專項檢查、雙隨機檢查工作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時間安排、工作要求;
 
  (二)由兩名以上衛生健康監督員參加監督檢查;
 
  (三)衛生健康監督員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衛生健康監督員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制作相關執法文書;
 
  (五)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存在違反消毒相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制作執法文書,提出整改意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檢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許可行為,應當書面反饋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六)檢查工作完成后,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匯總分析、通報,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七)督促轄區內單位、個人在規定期限內認真落實整改。
 
  第十一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處理主要包括:
 
  (一)發現行政相對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
 
  (二)發現行政相對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節較重或嚴重的,予以立案查處,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強化信用監管,逐步建立監管對象誠信檔案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制度。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轄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延續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各市、縣衛生計生監督所(局)。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2月11日印發
 
  附件列表:
 
     海南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制度政策解讀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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