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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2024年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黔環執法〔2024〕2號)

   2024-04-09 562
核心提示:為深入抓好國家和省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決策部署落實,進一步抓好我省2024年生態環境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工作,我廳制定了《2024年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印發你們,請按計劃抓好落實。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貴安新區生態環境局、廳有關處(室、局):

為深入抓好國家和省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決策部署落實,進一步抓好我省2024年生態環境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工作,我廳制定了《2024年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印發你們,請按計劃抓好落實。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24年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工作計劃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安排部署,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進一步抓好2024年全省生態環境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工作,切實提升監管效能、減輕企業負擔,根據《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計劃。

一、工作原則

(一)強化聯合抽查,減少檢查頻次。加強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協調聯動,不斷提升聯合抽查的覆蓋面和占比率,進一步加強聯合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懾力。

(二)精準分級分類,實施差異化監管。持續完善排污單位信用風險差異化管理機制,通過設定差別化抽查比例,實現監管資源合理配置和監管公平公正,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

(三)運用科技手段,做到精準監管。堅持依法執法、精準執法、高效執法、服務執法,充分運用非現場監管手段,實現對違法線索的遠程鎖定、精準核查,進一步減少現場檢查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

(四)強化結果應用,提升工作質效。加強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稽查考核力度,精準分析優勢、短板,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強化稽查考核結果應用,進一步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廉潔監管執法,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一)動態調整隨機抽查和聯合檢查事項清單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省生態環境廳公開的隨機抽查和聯合檢查事項清單,結合本級權責清單、“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等,及時調整本級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開。對無法錄入貴州省“雙隨機、一公開”平臺系統的監管對象,要形成清單并制定檢查計劃,對開展的執法檢查實行臺賬化管理。

(二)規范管理檢查對象和執法人員名錄庫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監管職責,依據全面覆蓋、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以排污許可管理信息為基礎,覆蓋本行政區域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做好檢查對象分類標識和差異化管理。要根據本部門執法檢查人員的增減變動情況,對監管平臺中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時進行更新,確保名錄庫真實、全面、合法。同時,可根據需要建立社會化監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等組成的輔助檢查人員名錄庫。

(三)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污染源數量、檢查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信訪投訴等情況,合理分類確定一般監管對象、重點監管對象、特殊監管對象的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確定抽查比例具體可按照《貴州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貴州省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黔環通〔2015〕245號)確定,抽查頻次按《貴州省生態環境隨機抽查執法事項清單》執行。在安排隨機抽查工作時,可按季或月針對不同類別監管對象設置不同的隨機抽查比例。對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或部門聯合抽查對象重合的,應將任務合并處理,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

(四)切實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要充分運用好“巡查、明查、暗查”“訪群眾、查廠外、查廠內”的“三三制”現場檢查工作法,在開展現場檢查時,要主動向檢查對象表明身份,說明檢查依據、檢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檢查內容和工作流程開展檢查,進一步提升問題發現率,檢查情況通過移動執法系統上傳。要健全隨機抽查后續處置機制,規范問題線索的轉辦、移交等工作,依法按程序及時移交有處置權限的機構和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實現隨機抽查監管閉環。要加強隨機抽查結果運用,加大對抽查發現的違法失信行為的信用懲戒力度,將其納入主體的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增強隨機抽查的震懾力。

(五)提升抽查檢查結果錄入率、公示率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在抽查檢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事項的檢查結果在貴州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公示,檢查結果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向社會公開。2024年,檢查結果錄入率、公示率原則上應達到100%,如有涉密、不適合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的,及時將情況說明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聯合抽查檢查工作中有涉密、不適合向社會公示檢查結果的,及時將情況說明報本級“雙隨機、一公開”聯席會議辦公室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六)持續強化聯合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貴州省生態環境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事項清單》制定好本單位年度聯合抽查檢查計劃,結合本地監管實際,在兼顧成本與效能的前提下,持續加大聯合隨機抽查頻次。并按照當地政府及“雙隨機、一公開”聯席辦的統一要求,配合其他部門開展好聯合抽查工作。

三、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制定本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和聯合抽查計劃,進一步強化工作力度,抓好2024年生態環境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工作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履行好生態環境監管責任。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流域水域等無市場主體的檢查事項按相關要求開展監管。

(二)加強報送。請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分別于2024年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報送本轄區《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情況統計表》;每季度至少報送一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信息或好的做法及經驗,10月底前報送1篇“雙隨機、一公開”典型案例。

(三)做好總結。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梳理和總結工作亮點、經驗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點,形成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工作總結,于12月20日前報省環境監察局。

附件:1.貴州省生態環境隨機抽查執法事項清單

2.貴州省生態環境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事項清單

3.事中事后監管計劃任務清單

(聯系人:段  煉;聯系電話:18708579003)

附件1

貴州省生態環境隨機抽查執法事項清單

(2024年修訂)

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本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對照“互聯網+監管”檢查實施清單,制定本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內容

檢查對象

事項類型

檢查方式

檢查主體

檢查依據

1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監管

以排污許可證后監管為核心,重點圍繞環評批復情況、竣工驗收情況、“三同時”執行情況、排污口規范化情況、廢氣廢水排放合規性情況、固廢處置情況、自行監測情況、環境管理臺賬情況、執行報告情況、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情況、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等開展檢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非現場監管等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6號)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情況檢查

重點圍繞環評批復情況、建設項目進展情況、“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自主驗收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及其他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等開展檢查。

建設項目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第二十條;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第十五條

3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檢查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一般檢查

事項

現場檢查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4

對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的

檢查

監督檢查重點排放單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措施落實情況、碳市場數據質量及月度信息化存證情況。

溫室氣體重點

排放單位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非現場監管等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部令第19號)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4號)第二十四條

5

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監督檢查

重點圍繞落實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情況、違法開工建設情況等開展檢查。

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污染地塊名錄和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地塊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第二十九條

6

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

單位的檢查

對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開展檢查。

危險廢物重點

監管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7

畜禽規模養殖

污染防治

檢查

畜禽規模養殖場建設是否位于環境敏感區域或禁養區內;是否配套了相應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以及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環境行為;養殖場是否設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許可證等內容。

大型畜禽規模

養殖場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環境監察辦法》第六條第三款

8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監督

檢查

重點圍繞編制單位基本情況、專業技術人員全職情況、建立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控制制度情況、環評文件相關檔案管理情況和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開展檢查。

住所在貴州或者在貴州省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單位及其

編制人員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第二十三條

9

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

有毒化學品進口企業臺賬,包括有毒化學品進口、流向和使用情況。

有毒化學品進口企業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關于發布<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4號)

10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

監管

重點圍繞環保管理及污染防治情況、ODS管理規定執行情況、落實相關禁令情況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產、使用、進出口配額許可等開展檢查。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銷售、維修、回收、銷毀、進出口及原料用途等企業和單位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八十五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14年原環境保護部令第26號公布,2019年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訂)第十九條

11

對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的

監管

重點圍繞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備案情況、無害化處置情況以及是否按要求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等開展檢查。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12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監督

重點圍繞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理情況、登記事項的真實性、登記證載明事項落實情況及申報報告中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開展檢查。

持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的企事業單位

一般檢查事項

現場檢查

市(州)、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五條

備注:1.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轉辦、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突發環境事件、核安全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分析或監測發現問題線索等需要對具體檢查對象實施的針對性檢查的事項,不納入雙隨機監管。其他常規計劃性檢查,包括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監督執法檢查、專項檢查和部門聯合檢查等活動,均要通過貴州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隨機抽查方式建立任務和開展檢查,并按要求公開檢查結果。

2.抽查頻次按《貴州省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實施方案》執行。

附件2

貴州省生態環境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內容

牽頭部門

配合

部門

檢查對象

具體抽查事項

監管

層級

備注

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測情況抽查

市場監管部門

生態環境部門

機動車檢驗檢測單位

機動車檢驗檢測單位檢測和設備使用,檢測結果是否真實有效情況檢查

省、市、縣

 

2

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的生產、使用、銷售、維修、回收、銷毀及原料用途等企業和單位的監管

生態環境部門

市場監管、海關、商務部門

HCFCs的生產企業和使用企業

消耗臭氧層物質含氫氯氟烴(HCFCs)年度生產配額、使用配額(100噸及以上)和使用備案(100噸以下)情況的檢查

省、市、縣

海關配合開展涉及(ODS)原料進出口企業的抽查。

市場監管、海關、商務部門

銷售ODS企業和單位

對銷售ODS企業和單位備案情況的檢查

省、市、縣

市場監管、海關、商務部門

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對含ODS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備案情況的檢查

省、市、縣

市場監管、海關、商務部門

副產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業

副產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業合法銷售和處置CTC情況的檢查

省、市、縣

市場監管、海關、工信、商務部門

使用ODS作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業

使用ODS作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業的ODS采購和使用情況的檢查

省、市、縣

3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情況的檢查

省、市、縣

4

市政工程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

城鎮污水處理廠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

省、市、縣

5

相關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

生態環境部門

非煤礦山、工貿行業、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行業企業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情況檢查

省、市、縣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檢查

省、市、縣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監督檢查

省、市、縣

6

汽車市場監管

商務部門

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監管

省、市、縣

 

附件3

事中事后監管計劃任務清單

序號

計劃任務名稱

監管事項

監管對象

開展頻次

監管時限

檢查

方式

監管措施

監管主體

事項名稱

事項類別

具體監管內容

監管對象范圍

抽查檢查比例

搖號方式

     

監管類型

設定依據

發現問題處置方式

是否聯合監管

監管層級

牽頭部門

協同部門

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管

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檢查

一般監管

1.依法依規履行環評程序、開展公眾參與情況;2.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3.在項目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使用中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及各項環境管理規定情況;4.竣工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情況。

建設項目建設單位

——

——

1年1次

1月1日至11月30日

現場檢查、專業機構核查相結合

專項檢查

《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部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1.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2.行政處罰;3.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省、市(州)生態環境局

省環境監察局、市(州)生態環境局

一般項目環評執行情況檢查

一般監管

一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

——

——

不定期

 

抽查、專業機構核查相結合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環評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

2

排污許可證檢查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的檢查

重點監管

1.核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符合性,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2.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行為進行查處。

需要持證排污的重點排污單位

2024年起3年內檢查率100%,每年至少檢查三分一以上

——

1年1次

 

1月1日至12月31日

現場檢查、專業機構核查相結合

專項檢查

《環境保護法》;《貴州省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及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17〕19號);《環境保護部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1.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2、行政處罰;3.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市(州)生態環境局

市(州)生態環境局

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排污單位的檢查

一般監管

需要持證排污的一般排污單位

2024年起3年內檢查率100%,每年至少檢查三分一以上

——

不定期

 

抽查、專業機構核查相結合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3

環評文件復核

環評文件質量復核

一般監管

環評文件編制規范性檢查和編制質量檢查。

環評文件編制單位

每市(州)每月1~2個

——

1月1次

 

抽查、專家復核

抽查

環境保護部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將存在重大問題的編制單位和個人納入黑名單

省級

省生態環境廳

4

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許可

經營活動環境管理合法檢查

一般監管

1.經營范圍的核查;2.轉移聯單調度核查;3.經營場所的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持證企業

不定期

——

不定期不定次

不定期不定次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專業機構核查相結合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行政處罰;2.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3.列入環境失信企業;4.責令整改

省、市兩級

省、市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

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出省處置的批準

審批手續的檢查

一般監管

1、核查、調度審批、轉移情況;2、運輸手續情況;3、轉移聯單執行情況。

相關企業

——

——

不定期不定次

不定期不定次

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現場檢查結合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1.行政處罰;2.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3.列入環境失信企業;4.責令整改

省、市兩級

省、市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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