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大連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3日
大連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區城市建成區(以下簡稱城市建成區)。其他區市縣、先導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城市建(構)筑物的外部空間,占用城市道路及各類公共場地設置(安裝、懸掛、張貼、繪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設施。
第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遵循安全、規范、美觀、減量的原則;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用地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拍賣方式確定經營權。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及各類戶外廣告設施監督管理工作。
各城市建成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現存經依法拍賣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未到期的繼續執行;許可已超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設置規范性評估。
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但占用公共資源的,考慮到歷史成因等綜合因素,可由廣告經營者申報,給予一次申請延期機會,按當年拍賣價格繳納相關費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延期期滿后,按《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重新拍賣。
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且占用非公共資源的,由廣告經營者與點位產權方協商一致后,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不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已經辦理占用道路審批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進行評估。
符合《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規定,且在廣告設施合同期內的,由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對設施的安全、規格等進行規范整治。合同到期后,設施設置人應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占用道路許可證。
不符合《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依據《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對未經審批占用道路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進行評估。
符合《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規定的,考慮到歷史成因等綜合因素,可由設施設置人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占用道路許可手續。尚在合同期內的,由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對設施的安全、規格等進行規范整治。
不符合《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規定的,由設施設置人自行組織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中載明的樣式、規格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用電須符合電業及市政管理規范要求。在戶外廣告經營期內,廣告設施的經營者或使用者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大連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3日
大連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區城市建成區(以下簡稱城市建成區)。其他區市縣、先導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城市建(構)筑物的外部空間,占用城市道路及各類公共場地設置(安裝、懸掛、張貼、繪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設施。
第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遵循安全、規范、美觀、減量的原則;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用地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拍賣方式確定經營權。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及各類戶外廣告設施監督管理工作。
各城市建成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現存經依法拍賣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未到期的繼續執行;許可已超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設置規范性評估。
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但占用公共資源的,考慮到歷史成因等綜合因素,可由廣告經營者申報,給予一次申請延期機會,按當年拍賣價格繳納相關費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延期期滿后,按《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重新拍賣。
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且占用非公共資源的,由廣告經營者與點位產權方協商一致后,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不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已經辦理占用道路審批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進行評估。
符合《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規定,且在廣告設施合同期內的,由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對設施的安全、規格等進行規范整治。合同到期后,設施設置人應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占用道路許可證。
不符合《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依據《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對未經審批占用道路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進行評估。
符合《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規定的,考慮到歷史成因等綜合因素,可由設施設置人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占用道路許可手續。尚在合同期內的,由設施設置主管部門對設施的安全、規格等進行規范整治。
不符合《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規定的,由設施設置人自行組織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中載明的樣式、規格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用電須符合電業及市政管理規范要求。在戶外廣告經營期內,廣告設施的經營者或使用者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