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萬盛經開區衛生計生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各委屬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重慶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規定》,并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7月5日
重慶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是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和從業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是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將機構名稱、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材料提交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進行存檔、公布、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備案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第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執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法定檢查能力,并嚴格遵守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的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要求。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申請備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備案申請受理機構,承擔相關備案工作。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首次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時,需提交加蓋申請機構公章的下列資料紙質件1份:
(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申請表》(附件1)。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復印件),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提交《放射診療許可證》及副本(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平面布局圖。每個房間需注明用途,并標明使用面積。
(四)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情況表及相應人員執業證書(復印件);主檢醫師任命文件、主檢醫師中級以上職稱文件(復印件)、主檢醫師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3年以上且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的佐證材料。
(五)與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清單(附件3);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還應當提供與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相適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清單。
(六)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和資料,包括質量手冊(附件4)、程序文件(附件5)、作業指導書(附件6)。
(七)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 受理機構依法對申請機構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申請資料不全的,應向申請單位一次性告知補齊材料要求,并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申請資料齊全的且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資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應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原因。
以上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單位,一份存檔。
第十條 受理機構對通過資料審核的申請機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備案完成后,受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領取《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附件7)。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類別項目、服務區域范圍及有效期。
第十一條 備案完成后,核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注明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等信息。
第十二條 完成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當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職業病診斷醫師、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發生變化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提交《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變更申請表》(附件2)和變更內容有關資料,并交回已取得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受理機構收到變更申請資料后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外出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服務區域范圍和有效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或者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定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保證檢查質量并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申請職業健康檢查的,已完成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不得無故拒絕開展相應項目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自覺接受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的質量控制抽查。
第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獲準備案后,應嚴格按照檢查類別、檢查項目和服務區域從事相關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
(一)有重大備案事項變更,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備案變更的;
(二)出具虛假檢查結果報告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十九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違反職業健康檢查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并實施信用監管。
第二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備案過程中涉嫌違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對原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正在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機構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表
2.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變更表
3.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設備配置規范
4. 質量手冊
5. 程序文件
6. 作業指導書
7.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
為進一步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重慶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規定》,并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7月5日
重慶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是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和從業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是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將機構名稱、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材料提交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進行存檔、公布、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備案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第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執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法定檢查能力,并嚴格遵守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的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要求。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申請備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備案申請受理機構,承擔相關備案工作。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首次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時,需提交加蓋申請機構公章的下列資料紙質件1份:
(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申請表》(附件1)。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復印件),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提交《放射診療許可證》及副本(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平面布局圖。每個房間需注明用途,并標明使用面積。
(四)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情況表及相應人員執業證書(復印件);主檢醫師任命文件、主檢醫師中級以上職稱文件(復印件)、主檢醫師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3年以上且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的佐證材料。
(五)與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清單(附件3);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還應當提供與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相適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清單。
(六)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和資料,包括質量手冊(附件4)、程序文件(附件5)、作業指導書(附件6)。
(七)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 受理機構依法對申請機構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申請資料不全的,應向申請單位一次性告知補齊材料要求,并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申請資料齊全的且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資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應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原因。
以上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單位,一份存檔。
第十條 受理機構對通過資料審核的申請機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備案完成后,受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領取《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附件7)。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類別項目、服務區域范圍及有效期。
第十一條 備案完成后,核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注明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等信息。
第十二條 完成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當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職業病診斷醫師、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發生變化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提交《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變更申請表》(附件2)和變更內容有關資料,并交回已取得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受理機構收到變更申請資料后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外出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服務區域范圍和有效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或者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定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保證檢查質量并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申請職業健康檢查的,已完成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不得無故拒絕開展相應項目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自覺接受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的質量控制抽查。
第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獲準備案后,應嚴格按照檢查類別、檢查項目和服務區域從事相關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
(一)有重大備案事項變更,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備案變更的;
(二)出具虛假檢查結果報告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十九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違反職業健康檢查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并實施信用監管。
第二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備案過程中涉嫌違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對原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正在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機構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表
2.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變更表
3.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設備配置規范
4. 質量手冊
5. 程序文件
6. 作業指導書
7.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