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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 (浙安監管危化〔2013〕24號)

   2019-06-21 292
核心提示: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的請示》(甬安監管審〔
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的請示》(甬安監管審〔2013〕6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在國民經濟行業領域中使用廣泛,有關建設項目或大或小需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2〕100號),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用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適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令”), 使用單位危險化學品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執行“45號令”。
 
  二、適用“45號令”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 可理解為其最終產品或中間產品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化工醫藥生產企業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化工醫藥企業新建、改建、擴建使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應按照“45號令”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相關手續。
 
  2013年3月1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發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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