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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粵農農規〔2020〕5號)

   2020-05-18 445
核心提示:(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020年4月17日以粵農農規〔2020〕5號印發)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020年4月17日以粵農農規〔2020〕5號印發)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暫停執行關于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距離規定,要求《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根據相關場所周邊的自然屏障、防護設施、飼養環境等情況組織實施選址風險評估。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風險評估辦法。
 
    一、評估范圍
 
    本風險評估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轄區內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要求。已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證的場所在沒有重大改變的情況下無需重新評估。
 
    二、評估原則
 
    以有效切斷疫病傳播為目標,以“注重實效,距離與條件相結合”為原則,提倡建設前評估。
 
    三、評估內容
 
    (一)評估要素
 
    依據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等因素實施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認選址。
 
    (二)評估要點
 
    1.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在生活飲用水一級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等畜禽養殖禁養區內的,實行一票否決,不予通過。
 
    2.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選址側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傳入和各場之間的相互傳染。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主干道、動物屠宰加工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活畜禽交易市場及其他養殖場所等相關場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與防疫需要相對應的隔斷設施,以及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等設施。
 
    3.動物屠宰加工場側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傳出。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等場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與防疫需要相對應的隔斷設施,以及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車輛清洗消毒及污水處理等設施。
 
    4.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側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傳出及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活畜禽交易市場等場所不足10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與防疫需要相對應的隔斷設施,以及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車輛清洗消毒等設施。
 
    四、評估的程序
 
    (一)評估主體
 
    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由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評估;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評估。
 
    (二)評估專家組成
 
    地級以上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評估專家組,有條件的成立專家庫,每次從庫中抽取專家,地級以上市項目評估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縣級項目評估專家人數不少于3人,1人任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需具有畜牧獸醫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畜牧獸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從事動物衛生監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屠宰行業管理等相關工作滿5年)。
 
    (三)評估工作程序
 
    1.相關場所申請人提出評估申請,提供評估內容涉及的相關材料(詳見附表1)。
 
    2.地級以上市或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專家組開展評審。對場所項目已完工的,可與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合并進行。
 
    3.專家組審核相關材料,按照《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表》到現場逐項評審。
 
    4.專家組綜合評價,得出評估結果。
 
    (四)評估結果
 
    專家組綜合評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評估結論為“通過”。達不到80分的,但通過改進設施條件能達到的,本著服務群眾的原則,由專家提出整改意見,申請方同意并承諾實施的,評估結論為“整改”。整改期限為六個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實后,經專家組確認合格后視同評估“通過”。其他為“不通過”。最后,經組織評估的部門審核,得出“同意通過選址風險評估”或“不同意通過選址風險評估”的意見。
 
    (五)評估工作時限
 
    評估單位從收到申請人齊全的申請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評估工作(不計整改時間),出具評估意見,并告知申請人。
 
    五、結果運用
 
    評估結果僅作為滿足選址距離要求的要素,有關布局、設施、人員等要素仍執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相關要求。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3年。
 
    附表:1.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申請表
 
    2.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表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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