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規范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提高食品檢測車和食品快速檢測設備使用效能,根據《湖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湖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規范(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快速檢測,是指全市工商系統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快速檢測設備和有關檢測儀器,對流通領域食品進行抽樣,依據食品標準,運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的質量進行定性檢測,做出質量判定,并根據檢測結果做出相應處理,發現、預防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維護食品市場消費安全的一種食品質量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僅在檢測設備所能檢測的甲醛、二氧化硫、吊白塊、亞硝酸鹽、硼砂、雙氧水、農藥殘留、甲醇、肉類水份、谷氨酸鈉含量等十個項目范圍內進行。
第四條 全市工商系統應遵循“依法、規范、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開展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任務、職責
第五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工作體制。
市工商局負責全市系統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的組織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基層分局(所)負責轄區范圍內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市工商局工作職責:
?。ㄒ唬┲贫ㄈ邢到y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管理工作規范;
?。ǘ┲贫ㄈ惺称焚|量安全快速檢測計劃;
(三)采購、配置和分配相關儀器、設備、耗材;
(四)組織培訓基層檢測工作技術人員;
(五)統計全市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數據;
(六)發布全市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信息、通報;
?。ㄆ撸┲笇А⒈O督和考核分局(所)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
(八)每季度向省局報送快速檢測工作總結及報表。
第七條 基層分局(所)工作職責:
(一)根據食品市場狀況,制定本轄區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方案;
?。ǘ┌匆幎ǖ臋z測時間頻率,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
?。ㄈ┲贫z測設備具體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ㄋ模﹨R總并報送本轄區快速檢測工作情況、工作報表;
(五)發布本轄區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信息;
?。┩瓿缮霞墮C關交辦的臨時性、突發性的食品質量安全檢測任務。
(七)引導、監督經營者對涉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撤柜、退回或銷毀;
?。ò耍┮婪▽哂袊乐刭|量問題的食品進行處理;
?。ň牛κ称焚|量安全快速檢測有關資料按規定歸結整理,實施檔案管理。
第八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由基層分局(所)長或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工作職責:
(一)管理檢測室和檢測設備(箱),協調儀器設備的保養維護,聯系試劑耗材的供應補充;
?。ǘ┌凑丈霞壷噶罱M織執行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任務,確保任務完成和人員財產安全;
(三)做好宣傳解釋,積極爭取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對食品速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ㄋ模┒酱俟ぷ魅藛T做好工作記錄,全面掌握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情況;
?。ㄎ澹﹨f調處理檢測設備使用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九條 檢測人員必須通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檢測工作。未經市局允許,不得擅自更換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人員。對未經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不得擅自進行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操作。
第十條 檢測人員工作職責:
(一)負責食品的抽樣、檢測及設備的使用、維護和保養。
(二)在執行檢測任務前要做好儀器設備、試劑及輔助材料的檢查和準備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分管負責人報告并妥善解決。
?。ㄈ┕澕s使用實驗檢測試紙試劑等材料,嚴格按規程操作要求使用儀器設備。
(四)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蝕、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要做好個人防護措施,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五)每次檢測都要做好檢測記錄,準確記載檢測時間、地點、檢測品種和檢測結果等。
(六)檢測結束后按要求對儀器進行及時清潔與整理。
?。ㄆ撸┒ㄆ跈z查儀器設備、試劑和輔助材料的數量及狀況,將貴重危險物品放到指定位置保管,對可能影響次日檢測工作的問題妥善解決,自己無法解決的要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處理。
第十一條 基層分局(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技能學習培訓制度,從事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人員應加強檢測技術知識的學習與實踐,不斷提高快速檢測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食品批發市場、集(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食雜店等食品經營場所經銷的生鮮、散裝、裸裝食品,原則上每周實施常規檢測不得少于1次,每次抽檢樣品不得少于10個?;鶎臃志郑ㄋ┛梢愿鶕嶋H情況在原則要求之上調整檢測批次。出現下列情況時,必須進行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
?。ㄒ唬﹤鹘y的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前的重點食品品種;
?。ǘm椪位顒悠陂g部署的食品整治重點品種;
(三)無標識或標志不清的食品;
?。ㄋ模W校周邊的兒童食品;
?。ㄎ澹┓志郑ㄋ﹫谭ㄈ藛T在日常檢查和市場巡查中發現疑似不合格的食品;
(六)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消費者申(投)訴較多、有舉報線索的食品;
?。ㄆ撸┱渌块T通報或新聞媒體反映、披露、曝光存在問題的食品;
?。ò耍┢渌枰獧z測的情況。
第三章 檢測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按照抽樣、檢測、送達、復檢、處理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抽樣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ㄒ唬┏槿悠窌r,抽樣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檢測人出示執法證件。
(二)抽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取樣方法在經營場所或者倉庫內隨機選擇樣品。在抽樣中應選擇基數較大的同批次商品。
?。ㄈ┏闃討謽悠反M行取樣,一式兩份,一份用于即時檢測,一份留作備樣待查。抽取的樣品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測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確認。除現場檢驗的外,應當場封樣。
(四)抽樣執法人員應填寫加蓋市工商局印章的《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單》,并由被檢測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ㄎ澹﹤浞萦脴悠酚蓤谭ㄈ藛T妥善保管,存放于安全可靠的場所,確保不丟失、不變質,保持樣品正常性狀。經檢測合格的備份樣品應當及時退還給經營者。
?。z測食品時不得向經營者收取任何檢測費用或以權謀私。
第十五條 食品檢驗過程嚴格按照檢測設備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操作規程進行,不得違反檢測操作流程和規定進行檢驗,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有效。
第十六條 檢查過程中隨時做好檢查記錄,檢驗結果如實填寫在工作單上,并及時向分局所負責人報告。嚴禁在實施檢測、檢驗過程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以檢牟私。
第十七條 檢驗結束后,執法人員應根據檢驗結果填寫加蓋市工商局印章的《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結果通知書》,并立即送達被檢測人,由被檢測人在辦案《送達回證》上簽收。被檢測人拒絕簽收的,由執法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名并予以注明。
第十八條 送達人應告知被檢測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結果通知書》中載明的復檢申請權利與時限。
第十九條 被檢測人對抽檢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檢測結果通知書起4小時內向市工商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被檢測人書面復檢申請可以交由所在的工商分局(所),工商分局(所)應將復檢申請書和備份樣品一同上交市工商局。
第二十條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由市工商局委托國家法定檢驗機構對備份樣品進行檢驗,同時告知復檢申請人。復檢程序執行《湖北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經快速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食品,依據《湖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下達《責令立即停止銷售通知書》,督促經營者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銷售該食品;被檢測人對檢驗結果認可或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的,對其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按照《湖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在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中發現有毒有害指標可能產生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應責令立即停止銷售,并迅速取樣,送法定檢測機構檢驗,同時向市工商局和當地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所稱嚴重有毒有害指標,是指食品中含有國家禁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化工原料,或者農藥殘留量、食品添加劑、有毒有害重金屬含量嚴重超標等,對人體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質和指數。
第二十四條 依據快速檢測結果對食品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的,應按規定在被檢測人的經營場所公示行政處罰結果。
第四章 設備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設備管理應遵循“規范管理、科學保存、安全第一、有效利用”的原則?;鶎臃志郑ㄋ獓栏駡绦惺芯种贫ǖ臋z測設備具體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自行負責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六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設備實行專人保管負責制,每臺設備相對固定一名至兩名檢測人員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設備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登記,固定專人保管,未經許可任何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不得擅自折裝檢測設備。
第二十八條 基層分局(所)必須設立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室,除現場檢驗外,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操作必須在檢測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 根據設備的使用維護說明,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好記錄。
第三十條 檢測箱內的各種試劑、試紙要均衡使用,盡量做到對食品的全面檢測。試紙試劑要定期檢查,看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內,嚴禁使用過期的試紙試劑對食品質量進行安全檢測。
第三十一條 使用后的儀器、工具應及時清洗和干燥,未經清洗不得重復使用,防止檢測設備使用中的交叉污染。
第三十二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設備如有損壞、丟失,必須由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及時上報。快速檢測設備因無法維修需要報廢的,應報市工商局審核后再按規定處置。
第五章 信息管理及利用
第三十三條 基層分局(所)應加強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結果信息的管理和綜合利用。實施檢測的基層分局(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檢測數據,并對監測信息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食品快速檢測結果應及時向基層分局(所)主要負責人報告,經批準后,當日在被檢測人所在的經營場所,利用宣傳欄、廣播等,公布食品快速檢測結果信息,以期引導、警示消費。
第三十五條 對經檢測確定為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信息,公布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實施檢測的基層分局(所)應當將檢測信息上報市工商局,經市工商局審核后批準,通過適當方式公布該食品的名稱、批次、當事人及檢測結果。
第三十六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信息未經組織實施檢測的基層分局(所)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
第三十七條 組織實施檢測的基層分局(所)公布的檢測信息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六章 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基層分局(所)應建立快速檢測工作檔案,檔案資料應安排專人負責整理保管,對檢測檔案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管理。檔案資料的整理保管應做到區分年度、類別、保管期限,對重要的資料要復制保存,年終整理存檔。
第三十九條 檔案資料包括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檢測數據、檢測方法、原始記錄、儀器設備說明書、標準資料、統計報表、《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單》、《快速檢測結果通知書》及其他相關數字、圖像、影音材料等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實施檢測的基層分局(所)應將每期食品快速檢測記錄及時整理,及時填入《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情況登記表》,每月30日應將當月快速檢測情況匯總,向市工商局報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一條 基層分局(所)應于次年1月將上年度《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單》、《快速檢測結果通知書》等整理成冊后,上報市工商局存檔。
第四十二條 檢測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向與檢測工作無關人員提供檢測數據、原始記錄等材料。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應遵守本規范的規定。因不按照本規范進行快速檢測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在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市工商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黨、政紀處分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话匆幎ǖ臅r間開展快速檢測工作的不作為行為;
?。ǘ┻`反檢測設備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操作規程進行快速檢測,得出錯誤檢測結果,造成不良的后果的;
?。ㄈ┯捎谶`章操作造成設備損壞或因保管不慎造成設備丟失的;
?。ㄋ模┩ㄟ^快速檢測中發現有毒有害、可能產生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未及時采取行政措施進行處置,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ㄎ澹┰趯嵤┛焖贆z測工作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以檢牟私的;
?。┪唇浥鷾?,擅自對外公布或者透露檢測信息,或者給無關人員提供檢測數據、原始記錄等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經許可擅自將檢測設備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因虛假、錯誤檢測數據和結論而給被監測人造成損失,或者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范由市局消??曝撠熃忉?,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