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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獸醫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動物運輸車輛備案制度加強動物檢疫監管工作的通知 (赤動監(2020)16號)

   2020-09-01 834
核心提示:各旗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所:為切實加強動物檢疫監管,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關于印
各旗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所:


    為切實加強動物檢疫監管,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關于印發開展違法違規調運生豬百日專項打擊行動方案的通知》(內農牧醫發〔2020〕185號)、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轉發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強化動物檢疫工作的通知》(內農牧醫發〔2020〕220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動物運輸車輛備案加強動物檢疫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穩定隊伍履職盡責。現正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改革階段,各旗縣區要明確動物檢疫、監管職能實施主體,在檢疫、監管職能未明確公布劃轉承接的新單位改革到位之前,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動物檢疫文件和全國非洲豬瘟防控視頻會議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穩定隊伍,履職盡責,強化措施落實,管好轄區的人,看好轄區的門,辦好轄區的事,杜絕動物檢疫、監管工作出現真空。


    二、強化動物調運監管,完善動物運輸車輛備案制度。推進動物檢疫監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引導養殖場(戶)、屠宰場建立健全電子養殖、屠宰檔案。實施互聯網+監管模式,充分利用內蒙古動物衛生監督網(手機版)監管平臺和“全國動物疫病防控和動物衛生監督平臺”,對動物產地、運輸環節實施檢疫監管。從2020年9月1日起,全市對出具B證運輸經營動物車輛實施備案,對未進行備案的動物運輸車輛將停止動物檢疫申報,各地要利用宣傳單、微信群或召開培訓會等方式加強宣傳,進一步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生豬等活畜禽運輸車輛備案細則》,督促車主和承運人在裝載前、卸載后按規定對動物運輸車輛進行清洗消毒,嚴防動物疫病跨區域傳播。


    三、規范做好動物檢疫工作。養殖場戶)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前,要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提交動物檢疫申報單和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第三方獸醫實驗室出具的相關檢測報告等申報材料。跨省調運種用、乳用動物,要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新修訂的《跨省調運種用乳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規定,嚴格實施檢疫和監督管理。跨地區調運用于飼養的牛羊,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關于加強牛羊檢疫和監管工作的通知》(內農牧醫發〔2019〕244號)要求,口蹄疫100%免疫抗體檢測、抽檢10%的布病抗體和小反芻獸疫免疫抗體進行檢測。馬屬動物、犬貓及其他動物實驗室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未經審批調運種用、乳用動物。嚴格履行屠宰廠(場)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嚴格落實疫情報告、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等防疫措施。


    四、加強養殖場(戶)檢疫監管。各地要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宣傳,加大監管力度,強化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進一步建立完善養殖檔案、防疫臺賬等,全面提高生物安全水平。養殖場(戶)調入動物須持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運載車輛須按有關規定經備案和消毒,嚴格按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規范加施動物標識。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官方獸醫要明確監管責任區域,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做好對養殖場(戶)防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特別是要加大對重點養殖場(戶)、疫病發生風險高等關鍵環節、重點地區的監管,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嚴厲查處引入動物無檢疫合格證明、不按規定申報檢疫、隔離觀察、加施標識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進一步規范官方獸醫檢疫出證行為。要切實加強對官方獸醫和協檢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明確出證權限和責任,加強動物證章標志管理。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等紀律要求。定期對官方獸醫及協檢員的動物產地檢疫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督導,對開具虛假檢疫證明、不檢疫就出證、隔山開證、越權出證及違規使用、倒賣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證章標志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2020年8月15日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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