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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2019-09-17 608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計劃、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以及修改與復審、跟蹤評價等制定、修訂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負責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組織成立山西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山西省衛生計生委衛生監督所。
 
    第五條  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產品標準、與地方特色食品產品標準相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以及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類別、檢驗方法,以及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不得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交叉、重復或矛盾。
 
    第二章  計劃和立項
 
    第七條  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相關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第八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為本地區、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立項建議。
 
    相關行業協(學)會、消費者協會、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內容。
 
    第九條  秘書處對立項建議進行初審。省衛生計生委根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的初審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核 ,確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擬立項項目計劃,并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條  建議立項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由省衛生計生委書面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的意見后正式立項。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條  省衛生計生委通過招標或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四條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或相關檢驗驗證結果為依據,參照相關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并充分考慮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相關部門、行業和企業等應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相關工作提供支持配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廣泛征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等單位的意見。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編制說明等送審材料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核;
 
    (二)公開征求意見;
 
    (三)專業委員會會議審查;
 
    (四)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的完整性、規范性、社會風險評估情況及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之間的一致性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后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部門、行業、企業意見并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為一個月。
 
    第二十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完善后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適時提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召開專業委員會會議進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查。
 
    專業委員會負責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的科學性、實用性進行審查。審查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
 
    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查通過。
 
    未通過審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專業委員會應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專業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審議未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修改后,由秘書處審核后提交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查和審議。
 
    第二十四條  經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秘書處負責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批稿、標準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一起報送省衛生計生委。
 
    第二十五條  遇有特殊情況,可調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五章  批準、發布、備案和實施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山西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的格式為:DBS  14/***(順序號)--***年號。
 
    第二十七條  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以公告形式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標準解釋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解釋指導。
 
    第六章  修改、復審和跟蹤評價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相關內容需作糾正、調整、修改時,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修改。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經專業委員會審查通過,由秘書處報送省衛生計生委,由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秘書處應組織專業委員會適時進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第三十五條  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收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
 
    跟蹤評價結果應作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經費應由省財政統一保障,經費使用單位應當規范和加強經費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七條   批準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作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依據。
 
    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自行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
 
      晉衛公告2017年1號.pdf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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