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圳海關決定對深圳關區國境口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實施“告知承諾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深圳關區國境口岸區域內口岸公共場所實施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
二、國境口岸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強化衛生安全主體責任,企業承諾經營場所選址、內部布局、衛生設施、經營場所內微小氣候、從業人員合格證明、衛生管理制度及衛生管理人員等已符合許可條件的,海關經形式審查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對于海關首次現場監督發現企業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企業應在30天內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海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四、企業申請辦理國境口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的程序詳見深圳海關網站發布的辦事指南。相關具體業務問題請咨詢主管海關或者深圳海關12360熱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
深圳海關
2020年12月3日
一、對深圳關區國境口岸區域內口岸公共場所實施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
二、國境口岸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強化衛生安全主體責任,企業承諾經營場所選址、內部布局、衛生設施、經營場所內微小氣候、從業人員合格證明、衛生管理制度及衛生管理人員等已符合許可條件的,海關經形式審查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對于海關首次現場監督發現企業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企業應在30天內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海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四、企業申請辦理國境口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的程序詳見深圳海關網站發布的辦事指南。相關具體業務問題請咨詢主管海關或者深圳海關12360熱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深圳海關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