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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關關于優化國境口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制度的公告 (深圳海關公告2020年第5號)

   2020-12-04 315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圳海關決定對深圳關區國境口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實施告知承諾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深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圳海關決定對深圳關區國境口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實施“告知承諾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深圳關區國境口岸區域內口岸公共場所實施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
 
  二、國境口岸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強化衛生安全主體責任,企業承諾經營場所選址、內部布局、衛生設施、經營場所內微小氣候、從業人員合格證明、衛生管理制度及衛生管理人員等已符合許可條件的,海關經形式審查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對于海關首次現場監督發現企業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企業應在30天內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海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四、企業申請辦理國境口岸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的程序詳見深圳海關網站發布的辦事指南。相關具體業務問題請咨詢主管海關或者深圳海關12360熱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
 
  深圳海關
 
  2020年12月3日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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