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樣品。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4件/套,其中2件/套作為檢驗樣品,2件/套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表 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驗方法依據 |
1 | 點對點 電阻 | GB 12014-2009 | GB 12014-2009 附錄A |
2 | 甲醛含量 | GB 12014-2009 | GB/T 2912.1-1998或 GB/T 2912.1-2009 |
3 | pH值 | GB 12014-2009 | GB/T 7573-2002 或GB/T 7573-2009 |
4 | 斷裂強力 | GB 12014-2009 | GB/T 3923.1-1997或 GB/T 3923.1-2013 |
5 | 帶電 電荷量 | GB 12014-2009 | GB 12014-2009 附錄B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判定依據
GB 12014-2009《防靜電服》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參與判定的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質量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質量要求,表明未發現被抽查產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產品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