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的飛速發展,網絡直播平臺成為社會新寵,直播平臺數量猛增,社會資本亦紛紛涌入,網絡電商直播已經成長為一個龐大的產業。日前,全國兩會在北京召開,其中《政府工作報告》提出“運用好‘互聯網+’,推進線上線下更廣更深融合,發展新業態新模式,為消費者提供更多便捷舒心的服務和產品。”直播帶貨成為了兩會的高頻詞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條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將互聯網直播定義為:基于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結合上述兩個定義,本指引所稱的網絡電商直播為:基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對商品或服務進行介紹、展示、說明、推銷,并與消費者進行溝通互動,以達成交易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隨著網絡電商直播行業的發展,諸多問題也逐漸凸顯,直播帶貨監管的相關標準和制度相對滯后,導致行業亂象叢生。在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過程中,法治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只有在法治環境下,才能形成公平競爭的規則和秩序,營商環境不斷優化,保障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習近平總書記在兩會上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不斷夯實基層基礎,加強基層黨的領導,引導群眾知法、尊法、守法。現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編撰本指引,本指引面向電商直播領域各個主體,旨在介紹網絡電商直播各主體的同時,進一步剖析其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問題,提出相關風險防范建議,以期對于從事電商直播營銷活動各主體之間的糾紛解決提供指引。網絡電商直播過程中法律關系繁雜,糾紛頻發,本指引無法一一涵蓋,僅能針對常見的法律糾紛提供處理建議。
本指引僅供參考!
第一章 網絡電商直播主體
一、電商主播
1.電商主播的定義
電商主播是指使用網絡直播平臺或電子商務平臺的服務發布內容,對商品或服務進行介紹、展示、說明或銷售的人員。
2.電商主播的分類
電商主播按照隸屬關系不同,可分為以下三類:個人主播、網絡直播平臺或MCN機構簽約主播、商家主播。其中個人主播是以個人身份使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活動的人員;網絡直播平臺或MCN機構簽約主播是與平臺或機構建立勞動或勞務關系并且進行直播活動的人員;商家主播是與商家建立勞動或勞務關系進行直播活動的人員。
二、MCN機構
Multi-Channel Network,簡稱MCN機構,即網絡直播營銷主播服務機構,是指培育主播,并為主播開展網絡直播營銷等活動提供服務的機構。
三、電子商務平臺
電子商務平臺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
四、商家
本指引所稱商家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商業主體。
五、消費者
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購買或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人(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六、網絡直播平臺
1.網絡直播平臺的定義
網絡直播平臺是指以電腦端或者手機端為網絡直播平臺載體,由網絡直播平臺經營者、主播和觀眾三者通過主播與觀眾之間的多種方式進行實時互動的網絡新型平臺。
2.網絡直播平臺的分類
①按網絡直播的內容為標準分類 ,主要包括:a電商平臺,以提供貨物或服務購銷交易的內容為主;b娛樂網絡直播平臺,以表演為主,通過打賞或者付費的方式來經營;c體育網絡直播平臺,以各類體育賽事為主;d生活交友類網絡直播平臺,以社交類、生活類等供閑暇時觀看的內容為主;e游戲網絡直播平臺,以直播電競游戲為主;f在線教育平臺,直播試講課程推廣銷售課程為主。
②按直播方式為標準分類,主要包括:a網絡互動直播平臺,在直播過程中,受眾與主播之間可以進行多方異地實時互動;b網絡現場直播平臺,主播通過發布信息、視頻對事件現場的進程進行直播。
③按直播表現形式為標準分類,主要包括:a文字類直播平臺,主要通過文字描述來進行直播;b圖文類直播平臺,通過文字描述+穿插一系列的照片或者圖片來圖文并茂的進行直播;c語音類直播平臺,主要通過音頻來進行直播;d視頻類直播平臺,主要通過互聯網技術,融合了聲音等元素進行直播。
以上是網絡電商直播行業中較為常見的參與主體,但網絡電商直播的業務模式非常多元化,不同業務模式之間又存在著交叉、重合關系或動態轉化的情況,因此網絡電商直播活動中的各個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及相互間的法律關系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處理。
第二章 電商直播行業涉及的民事法律糾紛
一、合同糾紛
1.電商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糾紛
電商主播與MCN機構之間涉及委托、行紀等多種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等合同關系。MCN機構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為主播尋合作機構,提供適合內容播放的平臺資源,為主播宣傳推廣、協助主播漲粉、獲取流量,安排商業變現的方式及渠道,與第三方進行商業接洽及談判,代為維護及運營相關賬號,策劃及后期制作等后臺支持,按約定分配支付相關收益等。主播常見的合同義務是持續有效的創作內容輸出,在約定的時間按質按量完成直播工作,獲得約定收益。如發生電商主播拒絕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MCN機構未依約提供相關資源或支付報酬,直播賬號歸屬爭議等法律糾紛,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調整。
2.個人主播、MCN機構或平臺簽約主播與商家之間廣告發布或廣州代言糾紛
個人主播、MCN機構或平臺簽約主播在直播過程中的推銷行為是廣告宣傳,商家支付主播服務費及廣告費,不以產品銷售數量計算的,商家為廣告主,主播的身份通常是廣告發布者或廣告代言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人;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人”。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與商家之間主要是委托法律關系,從事商品宣傳。如出現廣告發布代言費糾紛、主播個人社會評價下降引起的違約等法律糾紛,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調整。
3.個人主播、MCN機構或平臺簽約主播與商家之間的合作糾紛
個人主播、MCN機構或平臺簽約主播在直播中的推銷、銷售行為直接與銷售利益掛鉤,在直播中自行銷售商品或者按照商家銷售商品的數量和一定的比例計算費用。如主播收取商家服務費不進行直播活動,主播通過“刷單”等虛假交易方式獲取服務費,商家隱瞞主播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等法律糾紛,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調整。
4.商家與電子商務平臺之間的糾紛
因商家入駐電子商務平臺需要簽署平臺入駐協議以及遵守平臺公布的一系列規則,兩者之間建立合同關系。如商家存在未能按照平臺入駐協議支付技術服務費用、商家在平臺上銷售不合格產品給電子商務平臺造成損失、商家在平臺上銷售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給平臺造成損失、平臺違規等情形、或者平臺存在濫用平臺優勢地位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情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調整。
5.電商主播與電子商務平臺、直播平臺之間的糾紛
電商主播使用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旗下的直播頻道的直播賬號需要簽署平臺入駐協議、用戶協議、服務協議,以及遵守平臺公布的一系列規則,兩者之間建立合同關系。主播使用直播平臺或電商平臺旗下的直播頻道,可與商家直接對接。部分平臺會根據商家所在行業及銷售的商品或服務類型向商家精準推薦主播。部分主播還會自行開設店鋪,該種情形下主播身份與商家身份發生了重合,除用戶協議或服務協議以外,主播與電商平臺可能會另行簽署一份商家入駐協議。上述合同關系,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調整。
6.MCN機構與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之間的糾紛
MCN機構掌握豐富主播資源,很多直播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需要機構對主播進行篩選、培訓、監管、處理商務事宜,因此實踐中存在大量MCN機構整體入駐直播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的情形。MCN機構入駐電子商務平臺和直播平臺,同樣需要簽署平臺入駐協議并遵守電子商務平臺公布的規則,兩者之間建立的合同關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調整。
7.消費者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消費糾紛
(1)消費者觀看網絡直播后通過鏈接轉到電商平臺購買主播推銷的商品,或者消費者直接購買主播推銷的商品。若商家未按約定(如品牌、單價、數量、重量、發貨日期、質量標準等)供貨屬于違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第六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商家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通過直播平臺或者電商平臺進行商品或者服務購買,多數簽訂的是格式合同。消費者只能根據格式合同選擇交易或不交易,沒有更改條款的權利。如格式合同提供者故意利用模糊字體、采用極小字體,或是通過減輕或免除經營者的法定或合同義務、約定存在違約行為時不得解除合同等不公允的條款設計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四百九十六條、四百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對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履行說明義務的,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若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由于商品的質量或者服務質量有問題致使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此時會產生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消費者可以參考本項第一點所列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依據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要求商家承擔賠償責任,但消費者只能擇其中一方式維權。下文將對直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侵權糾紛進行闡述。
二、侵權糾紛
1.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不合格的侵權責任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了網絡電商直播中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或購買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第四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等規定,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據上述規定,作為銷售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有可能因此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上述侵權糾紛中,如直播平臺不能提供主播的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或電子商務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平臺或者電子商務平臺先行賠償,直播平臺或者電子商務平臺對電商主播、銷售者或者服務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如直播平臺或電子商務平臺明知或應當知道電商主播、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該電商主播、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直播中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
直播中如電商主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相關方面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對消費者欺騙或誤導,由此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且消費者因為這種錯誤的認識而作出了購買商品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作為電商經營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民事賠償;電商主播作為廣告的發布者,如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同時要求電商主播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網絡直播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均有可能與廣告發布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直播期間侵犯他人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侵權責任
電商主播在直播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均屬于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通過直播平臺線上銷售產品或服務的,主播、電商平臺、直播平臺均有可能接觸并存儲用戶信息,若發生用戶信息泄漏的情形,屬于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電商主播和直播平臺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4.直播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
電商直播中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繪畫作品以及攝影作品等,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電商主播及直播平臺可能承擔侵權責任。直播中銷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作為銷售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可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電子商務平臺在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商家并及時采取限制措施,否則可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國務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直播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責任
電商直播中存在混淆的行為、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的行為、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和巨獎銷售行為的,商家和電商主播將可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6.惡意評價的侵權責任
消費者隨意對商家惡意評價,并且其評價言語帶有侮辱性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之規定,商家有權以消費者侵犯其名譽權為由主張權利。
7.直播中侵害商譽權的侵權責任
經營者通過直播方式營銷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若存在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三、勞動和勞務糾紛
實踐中判斷電商主播與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MCN機構、商家四主體之間的用工法律關系,主要從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是如何約定及事實上雙方是如何履行來認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網絡平臺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之間的用工關系性質,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雙方屬于自負盈虧的承包關系或已訂立經營合同、投資合同等,建立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分配機制的,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際履行與約定不一致或雙方未約定的,根據實際履行情況來認定。”
1.勞動糾紛
在電商直播中主要存在下列四種勞動關系:電商主播與直播平臺之間的勞動關系、電商主播與電子商務平臺之間的勞動關系(前兩者為平臺簽約主播)、電商主播與MCN機構的勞動關系(機構簽約主播)、電商主播與商家(商家主播)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中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MCN機構、商家統稱為用人單位,電商主播為勞動者。勞動關系中電商主播的直播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對作為勞動者的電商主播依法享有管理及約束的權利,電商主播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向電商主播支付勞動報酬,且需為電商主播依法購買各類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電商主播有要求最低工資保障、不超時工作、享受節假日、加班工資、補休調休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在勞動關系中如發生勞動爭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調整。
2.勞務糾紛
電商主播還存在與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MCN機構、商家之間建立勞務法律關系。在勞務關系中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MCN機構、商家是接受勞務的一方,電商主播為提供勞務的一方。在該種法律關系之下,電商主播的直播行為系向接受勞務的一方提供勞務服務,雙方可自行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在依約完成勞務服務的情況下,將由接受勞務的一方向電商主播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在勞務法律關系框架下,接受勞務的一方不需要按月向電商主播支付勞動報酬、購買各種社會保險;電商主播工作時間不受勞動合同法限制,無須支付加班工資,不受企業的規章制度約束。如在勞務關系中發生法律糾紛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調整。
第三章 電商直播行業民事法律糾紛解決途徑
一、行業自律
1.主體應構建事前預防風險機制
(1)主體進行網絡直播行為前應依法取得的資質、許可。
①依據《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第十二條的規定,商家若在網絡直播營銷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取得與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應的資質、許可,并亮證亮照經營。
②根據2018年《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確了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辦理三類許可證以及進行備案。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ICP備案手續,涉及經營電信業務及互聯網新聞信息、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直播等業務的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分別向相關部門申請取得電信業務經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文化經營、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等許可,在許可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并于直播服務上線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屬地公安機關履行公安備案手續。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提供服務。
(2)主體應構建完善的監管、內審機制
①網絡直播平臺須嚴格查處直播過程中違法違規的行為,健全主播實名登記制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內容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監管制度,配足內容審核人員同時配備相應監控技術,例如關鍵詞搜索系統等,構建一套完善的監控措施,減低風險,從而起到預防作用。
②加強對用戶互動環節的管理,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增強受眾對主播直播內容的監督。
③梳理主體自身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將網絡直播業務開展過程中所涉合同規范化,完善合同條款的設計;完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流程規范,保留相關的證據;需完善格式條款的告知義務等一系列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④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進行直播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臺規則,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保證信息真實、合法,不得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并自覺維護直播活動秩序,配合網絡直播平臺做好參與互動用戶的言論規范管理。
⑤平臺用戶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2.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發現違法違規網絡直播的,應及時關閉直播窗口,保存有關記錄,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
3.網絡直播行業構建誠信體系
(1)網絡直播行業應聯合構建“主播黑名單”制度,對于在網絡直播中違規、違法的主播,應將其列入“主播黑名單”,對其直播進行限制或永久停播。
(2)網絡電商直播行業相關自律組織定期對于各直播平臺和電商平臺進行監管。
(3)與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互動體系,防止洗錢罪等刑事糾紛的發生。
二、和解
各主體在網絡電商直播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爭議各方可通過和解方式自行解決爭議。
三、調解
1.在網絡電商直播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爭議各方可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商事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各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商事調解機構的組織下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并簽訂調解協議。爭議各方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就所簽訂的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
2.發生消費糾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爭議各方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
3.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發生產品或服務糾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商平臺或直播平臺介入調解。
四、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等相關規定,電商直播行業發生消費糾紛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投訴。
五、仲裁
1.商事仲裁
如合同中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勞動仲裁
發生勞動爭議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若爭議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六、訴訟
發生糾紛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下列舉訴訟管轄的相關規定:
1.合同糾紛
發生合同糾紛的,所簽訂的合同存在協議管轄條款的,任何一方可向協議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未約定管轄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①網絡購物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排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通過格式條款訂立管轄協議的,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該管轄協議無效。
②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的規定,消費者購買無形商品或服務的,合同履行地為消費者的住所地;消費者購買有形商品,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侵權糾紛
發生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需注意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地的特殊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運營商所在地、消費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可被選擇成為網絡交易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3.互聯網法院的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以下簡稱《規定》),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案件:(一)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八)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第四章 行政責任
電商直播主體之間發生民事法律糾紛的,由各方主體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爭議,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一、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服務發布者的行政監管
依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對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服務發布者的行政監管有如下規定:①取得相應的資質;②健全直播內容審查制度;③對于直播內容違法的應對措施;④加強對主播的管理制度;⑤完善資料存檔制度以備查。根據該《規定》第十七條,如違反上述規定,由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二、侵害知識產權的行政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之規定,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實施了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引起糾紛的,被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六十三條的規定,在直播過程中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列舉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的,或在直播過程中實施了侵害專利權的行為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若消費者通過直播平臺或電商平臺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④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⑤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⑥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⑦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⑧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⑨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廣告宣傳的行政監管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廣告主的商家和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電商直播中濫用“最佳”、“第一”、“頂級”等類似的極端描述性詞語,夸大產品的功能、功效和價值,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或為提高人氣、吸引流量,在直播中出現淫穢、低俗、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內容的;或者發布不當言論,甚至發表破壞社會穩定、損害民族團結、有辱國家尊嚴的言論;或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等等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廣告主的商家和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直播期間銷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直播中發布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的廣告;發布煙草廣告;發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廣告;違規發布戶外廣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廣告主的商家和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廣告主的商家和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5)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作為廣告主的商家行政處罰。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在明知或者應知存在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6)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廣告發布者的直播電商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7)作為廣告代言人的電商主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8)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而不予制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五、價格欺詐的行政責任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誤導消費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電商主播在帶貨之時所宣稱的折扣、優惠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不得虛假降價或者提價之后再降價,否則將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六、侵害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七、侵害商業秘密的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播、電商平臺、直播平臺等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八、實施混淆行為的行政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經營者實施了混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若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存在混淆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九、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的行政責任
電商直播中存在賄賂他人、損害競爭對手商業或商品聲譽、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的行為,由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商家通過“刷單”等行為虛構的銷量和好評信息誤導消費者,或者惡意差評損害同行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構成對消費者的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以及對同行的不正當競爭,實施“刷單”等行為的商家及“刷手”也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以上為網絡電商直播行業中較為典型的行政責任,其他未列舉的行政責任,可參考相應法律規范的規定。
第五章 刑事責任
電商直播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五十五條的規定,作為廣告主的商家以及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如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作為經營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等行為如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等。
三、侵犯知識產權,造成危害較大,如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關于“賭博罪”的規定以及第一百九十一條關于“洗錢罪”的規定,電商主播在直播的過程中運用類似賭博的方式,引誘受眾通過打賞進行下注比賽,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通過打賞主播禮錢等進行洗錢,此類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犯罪。直播平臺沒有進行監管,或者在發現后沒有及時進行制止等,直播平臺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五、電子商務交易和網絡直播中,侵犯網絡隱私權主要表現在對個人信息的泄露、非法利用和對個人信息安全的破壞。用戶在電子商務平臺或直播平臺注冊時候會提交的個人身份信息,平臺方是負有保護義務的,一旦個人信息被泄漏,直播平臺或電子商務平臺將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因此承擔刑事責任。
六、為主播直播提供刷單服務,有可能因制作刷單軟件時復制直播平臺相關軟件代碼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也可能因篡改直播平臺相關數據、程序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的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前述均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七、主播或商家直播銷售的產品、服務涉嫌犯罪的,直播平臺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等罪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八、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對英雄烈士發表不達言論的,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罪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為網絡電商直播行業中較為典型的刑事責任,其他未列舉的刑事責任,可參考相應法律規范的規定。
第六章 所涉法律法規目錄及重點法條摘錄
一、主要法律規范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產品質量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二、相關法律規范目錄
1.《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5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法釋〔2020〕17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法釋〔2020〕20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4號);
8.《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
9.《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6年11月4日發布));
10.《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5號);
11.《文化部關于加強網絡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文市發〔2016〕12號);
12.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文市發〔2016〕33號);
13.《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7號);
14.《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
15.《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
16.《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 ;
17.《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廣電發〔2016〕172號);
18.《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19.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廣電發〔2020〕78號) ;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20〕32號);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9號);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26號);
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10號);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15號);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14號);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19號)。
三、重點法條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專利罪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二條 虛假廣告罪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五十三條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二)出現飲酒的動作;(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第四十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第六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隨著網絡電商直播行業的發展,諸多問題也逐漸凸顯,直播帶貨監管的相關標準和制度相對滯后,導致行業亂象叢生。在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過程中,法治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只有在法治環境下,才能形成公平競爭的規則和秩序,營商環境不斷優化,保障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習近平總書記在兩會上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不斷夯實基層基礎,加強基層黨的領導,引導群眾知法、尊法、守法。現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編撰本指引,本指引面向電商直播領域各個主體,旨在介紹網絡電商直播各主體的同時,進一步剖析其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問題,提出相關風險防范建議,以期對于從事電商直播營銷活動各主體之間的糾紛解決提供指引。網絡電商直播過程中法律關系繁雜,糾紛頻發,本指引無法一一涵蓋,僅能針對常見的法律糾紛提供處理建議。
本指引僅供參考!
第一章 網絡電商直播主體
一、電商主播
1.電商主播的定義
電商主播是指使用網絡直播平臺或電子商務平臺的服務發布內容,對商品或服務進行介紹、展示、說明或銷售的人員。
2.電商主播的分類
電商主播按照隸屬關系不同,可分為以下三類:個人主播、網絡直播平臺或MCN機構簽約主播、商家主播。其中個人主播是以個人身份使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活動的人員;網絡直播平臺或MCN機構簽約主播是與平臺或機構建立勞動或勞務關系并且進行直播活動的人員;商家主播是與商家建立勞動或勞務關系進行直播活動的人員。
二、MCN機構
Multi-Channel Network,簡稱MCN機構,即網絡直播營銷主播服務機構,是指培育主播,并為主播開展網絡直播營銷等活動提供服務的機構。
三、電子商務平臺
電子商務平臺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
四、商家
本指引所稱商家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商業主體。
五、消費者
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購買或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人(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六、網絡直播平臺
1.網絡直播平臺的定義
網絡直播平臺是指以電腦端或者手機端為網絡直播平臺載體,由網絡直播平臺經營者、主播和觀眾三者通過主播與觀眾之間的多種方式進行實時互動的網絡新型平臺。
2.網絡直播平臺的分類
①按網絡直播的內容為標準分類 ,主要包括:a電商平臺,以提供貨物或服務購銷交易的內容為主;b娛樂網絡直播平臺,以表演為主,通過打賞或者付費的方式來經營;c體育網絡直播平臺,以各類體育賽事為主;d生活交友類網絡直播平臺,以社交類、生活類等供閑暇時觀看的內容為主;e游戲網絡直播平臺,以直播電競游戲為主;f在線教育平臺,直播試講課程推廣銷售課程為主。
②按直播方式為標準分類,主要包括:a網絡互動直播平臺,在直播過程中,受眾與主播之間可以進行多方異地實時互動;b網絡現場直播平臺,主播通過發布信息、視頻對事件現場的進程進行直播。
③按直播表現形式為標準分類,主要包括:a文字類直播平臺,主要通過文字描述來進行直播;b圖文類直播平臺,通過文字描述+穿插一系列的照片或者圖片來圖文并茂的進行直播;c語音類直播平臺,主要通過音頻來進行直播;d視頻類直播平臺,主要通過互聯網技術,融合了聲音等元素進行直播。
以上是網絡電商直播行業中較為常見的參與主體,但網絡電商直播的業務模式非常多元化,不同業務模式之間又存在著交叉、重合關系或動態轉化的情況,因此網絡電商直播活動中的各個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及相互間的法律關系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處理。
第二章 電商直播行業涉及的民事法律糾紛
一、合同糾紛
1.電商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糾紛
電商主播與MCN機構之間涉及委托、行紀等多種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等合同關系。MCN機構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為主播尋合作機構,提供適合內容播放的平臺資源,為主播宣傳推廣、協助主播漲粉、獲取流量,安排商業變現的方式及渠道,與第三方進行商業接洽及談判,代為維護及運營相關賬號,策劃及后期制作等后臺支持,按約定分配支付相關收益等。主播常見的合同義務是持續有效的創作內容輸出,在約定的時間按質按量完成直播工作,獲得約定收益。如發生電商主播拒絕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MCN機構未依約提供相關資源或支付報酬,直播賬號歸屬爭議等法律糾紛,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調整。
2.個人主播、MCN機構或平臺簽約主播與商家之間廣告發布或廣州代言糾紛
個人主播、MCN機構或平臺簽約主播在直播過程中的推銷行為是廣告宣傳,商家支付主播服務費及廣告費,不以產品銷售數量計算的,商家為廣告主,主播的身份通常是廣告發布者或廣告代言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人;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人”。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與商家之間主要是委托法律關系,從事商品宣傳。如出現廣告發布代言費糾紛、主播個人社會評價下降引起的違約等法律糾紛,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調整。
3.個人主播、MCN機構或平臺簽約主播與商家之間的合作糾紛
個人主播、MCN機構或平臺簽約主播在直播中的推銷、銷售行為直接與銷售利益掛鉤,在直播中自行銷售商品或者按照商家銷售商品的數量和一定的比例計算費用。如主播收取商家服務費不進行直播活動,主播通過“刷單”等虛假交易方式獲取服務費,商家隱瞞主播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等法律糾紛,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調整。
4.商家與電子商務平臺之間的糾紛
因商家入駐電子商務平臺需要簽署平臺入駐協議以及遵守平臺公布的一系列規則,兩者之間建立合同關系。如商家存在未能按照平臺入駐協議支付技術服務費用、商家在平臺上銷售不合格產品給電子商務平臺造成損失、商家在平臺上銷售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給平臺造成損失、平臺違規等情形、或者平臺存在濫用平臺優勢地位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情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調整。
5.電商主播與電子商務平臺、直播平臺之間的糾紛
電商主播使用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旗下的直播頻道的直播賬號需要簽署平臺入駐協議、用戶協議、服務協議,以及遵守平臺公布的一系列規則,兩者之間建立合同關系。主播使用直播平臺或電商平臺旗下的直播頻道,可與商家直接對接。部分平臺會根據商家所在行業及銷售的商品或服務類型向商家精準推薦主播。部分主播還會自行開設店鋪,該種情形下主播身份與商家身份發生了重合,除用戶協議或服務協議以外,主播與電商平臺可能會另行簽署一份商家入駐協議。上述合同關系,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調整。
6.MCN機構與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之間的糾紛
MCN機構掌握豐富主播資源,很多直播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需要機構對主播進行篩選、培訓、監管、處理商務事宜,因此實踐中存在大量MCN機構整體入駐直播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的情形。MCN機構入駐電子商務平臺和直播平臺,同樣需要簽署平臺入駐協議并遵守電子商務平臺公布的規則,兩者之間建立的合同關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調整。
7.消費者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消費糾紛
(1)消費者觀看網絡直播后通過鏈接轉到電商平臺購買主播推銷的商品,或者消費者直接購買主播推銷的商品。若商家未按約定(如品牌、單價、數量、重量、發貨日期、質量標準等)供貨屬于違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第六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商家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通過直播平臺或者電商平臺進行商品或者服務購買,多數簽訂的是格式合同。消費者只能根據格式合同選擇交易或不交易,沒有更改條款的權利。如格式合同提供者故意利用模糊字體、采用極小字體,或是通過減輕或免除經營者的法定或合同義務、約定存在違約行為時不得解除合同等不公允的條款設計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四百九十六條、四百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對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履行說明義務的,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若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由于商品的質量或者服務質量有問題致使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此時會產生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消費者可以參考本項第一點所列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依據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要求商家承擔賠償責任,但消費者只能擇其中一方式維權。下文將對直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侵權糾紛進行闡述。
二、侵權糾紛
1.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不合格的侵權責任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了網絡電商直播中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或購買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第四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等規定,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據上述規定,作為銷售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有可能因此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上述侵權糾紛中,如直播平臺不能提供主播的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或電子商務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平臺或者電子商務平臺先行賠償,直播平臺或者電子商務平臺對電商主播、銷售者或者服務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如直播平臺或電子商務平臺明知或應當知道電商主播、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該電商主播、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直播中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
直播中如電商主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相關方面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對消費者欺騙或誤導,由此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且消費者因為這種錯誤的認識而作出了購買商品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作為電商經營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民事賠償;電商主播作為廣告的發布者,如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同時要求電商主播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網絡直播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均有可能與廣告發布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直播期間侵犯他人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侵權責任
電商主播在直播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均屬于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通過直播平臺線上銷售產品或服務的,主播、電商平臺、直播平臺均有可能接觸并存儲用戶信息,若發生用戶信息泄漏的情形,屬于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電商主播和直播平臺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4.直播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
電商直播中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繪畫作品以及攝影作品等,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電商主播及直播平臺可能承擔侵權責任。直播中銷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作為銷售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可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電子商務平臺在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商家并及時采取限制措施,否則可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國務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直播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責任
電商直播中存在混淆的行為、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的行為、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和巨獎銷售行為的,商家和電商主播將可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6.惡意評價的侵權責任
消費者隨意對商家惡意評價,并且其評價言語帶有侮辱性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之規定,商家有權以消費者侵犯其名譽權為由主張權利。
7.直播中侵害商譽權的侵權責任
經營者通過直播方式營銷商品或服務過程中,若存在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三、勞動和勞務糾紛
實踐中判斷電商主播與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MCN機構、商家四主體之間的用工法律關系,主要從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是如何約定及事實上雙方是如何履行來認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網絡平臺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之間的用工關系性質,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雙方屬于自負盈虧的承包關系或已訂立經營合同、投資合同等,建立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分配機制的,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際履行與約定不一致或雙方未約定的,根據實際履行情況來認定。”
1.勞動糾紛
在電商直播中主要存在下列四種勞動關系:電商主播與直播平臺之間的勞動關系、電商主播與電子商務平臺之間的勞動關系(前兩者為平臺簽約主播)、電商主播與MCN機構的勞動關系(機構簽約主播)、電商主播與商家(商家主播)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中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MCN機構、商家統稱為用人單位,電商主播為勞動者。勞動關系中電商主播的直播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對作為勞動者的電商主播依法享有管理及約束的權利,電商主播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向電商主播支付勞動報酬,且需為電商主播依法購買各類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電商主播有要求最低工資保障、不超時工作、享受節假日、加班工資、補休調休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在勞動關系中如發生勞動爭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調整。
2.勞務糾紛
電商主播還存在與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MCN機構、商家之間建立勞務法律關系。在勞務關系中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MCN機構、商家是接受勞務的一方,電商主播為提供勞務的一方。在該種法律關系之下,電商主播的直播行為系向接受勞務的一方提供勞務服務,雙方可自行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在依約完成勞務服務的情況下,將由接受勞務的一方向電商主播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在勞務法律關系框架下,接受勞務的一方不需要按月向電商主播支付勞動報酬、購買各種社會保險;電商主播工作時間不受勞動合同法限制,無須支付加班工資,不受企業的規章制度約束。如在勞務關系中發生法律糾紛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調整。
第三章 電商直播行業民事法律糾紛解決途徑
一、行業自律
1.主體應構建事前預防風險機制
(1)主體進行網絡直播行為前應依法取得的資質、許可。
①依據《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第十二條的規定,商家若在網絡直播營銷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取得與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應的資質、許可,并亮證亮照經營。
②根據2018年《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確了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辦理三類許可證以及進行備案。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ICP備案手續,涉及經營電信業務及互聯網新聞信息、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直播等業務的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分別向相關部門申請取得電信業務經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文化經營、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等許可,在許可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并于直播服務上線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屬地公安機關履行公安備案手續。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提供服務。
(2)主體應構建完善的監管、內審機制
①網絡直播平臺須嚴格查處直播過程中違法違規的行為,健全主播實名登記制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內容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監管制度,配足內容審核人員同時配備相應監控技術,例如關鍵詞搜索系統等,構建一套完善的監控措施,減低風險,從而起到預防作用。
②加強對用戶互動環節的管理,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增強受眾對主播直播內容的監督。
③梳理主體自身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將網絡直播業務開展過程中所涉合同規范化,完善合同條款的設計;完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流程規范,保留相關的證據;需完善格式條款的告知義務等一系列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④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進行直播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臺規則,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保證信息真實、合法,不得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并自覺維護直播活動秩序,配合網絡直播平臺做好參與互動用戶的言論規范管理。
⑤平臺用戶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2.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發現違法違規網絡直播的,應及時關閉直播窗口,保存有關記錄,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
3.網絡直播行業構建誠信體系
(1)網絡直播行業應聯合構建“主播黑名單”制度,對于在網絡直播中違規、違法的主播,應將其列入“主播黑名單”,對其直播進行限制或永久停播。
(2)網絡電商直播行業相關自律組織定期對于各直播平臺和電商平臺進行監管。
(3)與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互動體系,防止洗錢罪等刑事糾紛的發生。
二、和解
各主體在網絡電商直播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爭議各方可通過和解方式自行解決爭議。
三、調解
1.在網絡電商直播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爭議各方可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商事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各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商事調解機構的組織下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并簽訂調解協議。爭議各方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就所簽訂的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
2.發生消費糾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爭議各方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
3.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發生產品或服務糾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商平臺或直播平臺介入調解。
四、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等相關規定,電商直播行業發生消費糾紛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投訴。
五、仲裁
1.商事仲裁
如合同中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勞動仲裁
發生勞動爭議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若爭議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六、訴訟
發生糾紛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下列舉訴訟管轄的相關規定:
1.合同糾紛
發生合同糾紛的,所簽訂的合同存在協議管轄條款的,任何一方可向協議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未約定管轄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①網絡購物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排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通過格式條款訂立管轄協議的,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該管轄協議無效。
②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的規定,消費者購買無形商品或服務的,合同履行地為消費者的住所地;消費者購買有形商品,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侵權糾紛
發生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需注意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地的特殊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運營商所在地、消費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可被選擇成為網絡交易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3.互聯網法院的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以下簡稱《規定》),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案件:(一)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八)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第四章 行政責任
電商直播主體之間發生民事法律糾紛的,由各方主體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爭議,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一、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服務發布者的行政監管
依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對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服務發布者的行政監管有如下規定:①取得相應的資質;②健全直播內容審查制度;③對于直播內容違法的應對措施;④加強對主播的管理制度;⑤完善資料存檔制度以備查。根據該《規定》第十七條,如違反上述規定,由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二、侵害知識產權的行政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之規定,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實施了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引起糾紛的,被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六十三條的規定,在直播過程中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列舉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的,或在直播過程中實施了侵害專利權的行為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若消費者通過直播平臺或電商平臺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④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⑤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⑥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⑦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⑧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⑨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廣告宣傳的行政監管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廣告主的商家和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電商直播中濫用“最佳”、“第一”、“頂級”等類似的極端描述性詞語,夸大產品的功能、功效和價值,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或為提高人氣、吸引流量,在直播中出現淫穢、低俗、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內容的;或者發布不當言論,甚至發表破壞社會穩定、損害民族團結、有辱國家尊嚴的言論;或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等等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廣告主的商家和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直播期間銷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直播中發布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的廣告;發布煙草廣告;發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廣告;違規發布戶外廣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廣告主的商家和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廣告主的商家和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5)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作為廣告主的商家行政處罰。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在明知或者應知存在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6)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廣告發布者的直播電商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7)作為廣告代言人的電商主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8)直播平臺、電子商務平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而不予制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五、價格欺詐的行政責任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誤導消費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電商主播在帶貨之時所宣稱的折扣、優惠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不得虛假降價或者提價之后再降價,否則將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六、侵害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七、侵害商業秘密的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播、電商平臺、直播平臺等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八、實施混淆行為的行政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經營者實施了混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若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存在混淆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九、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的行政責任
電商直播中存在賄賂他人、損害競爭對手商業或商品聲譽、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的行為,由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商家通過“刷單”等行為虛構的銷量和好評信息誤導消費者,或者惡意差評損害同行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構成對消費者的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以及對同行的不正當競爭,實施“刷單”等行為的商家及“刷手”也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以上為網絡電商直播行業中較為典型的行政責任,其他未列舉的行政責任,可參考相應法律規范的規定。
第五章 刑事責任
電商直播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五十五條的規定,作為廣告主的商家以及作為廣告發布者的電商主播如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作為經營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等行為如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等。
三、侵犯知識產權,造成危害較大,如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關于“賭博罪”的規定以及第一百九十一條關于“洗錢罪”的規定,電商主播在直播的過程中運用類似賭博的方式,引誘受眾通過打賞進行下注比賽,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通過打賞主播禮錢等進行洗錢,此類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犯罪。直播平臺沒有進行監管,或者在發現后沒有及時進行制止等,直播平臺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五、電子商務交易和網絡直播中,侵犯網絡隱私權主要表現在對個人信息的泄露、非法利用和對個人信息安全的破壞。用戶在電子商務平臺或直播平臺注冊時候會提交的個人身份信息,平臺方是負有保護義務的,一旦個人信息被泄漏,直播平臺或電子商務平臺將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因此承擔刑事責任。
六、為主播直播提供刷單服務,有可能因制作刷單軟件時復制直播平臺相關軟件代碼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也可能因篡改直播平臺相關數據、程序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的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前述均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七、主播或商家直播銷售的產品、服務涉嫌犯罪的,直播平臺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等罪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八、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對英雄烈士發表不達言論的,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罪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為網絡電商直播行業中較為典型的刑事責任,其他未列舉的刑事責任,可參考相應法律規范的規定。
第六章 所涉法律法規目錄及重點法條摘錄
一、主要法律規范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產品質量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二、相關法律規范目錄
1.《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5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法釋〔2020〕17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法釋〔2020〕20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4號);
8.《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
9.《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6年11月4日發布));
10.《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5號);
11.《文化部關于加強網絡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文市發〔2016〕12號);
12.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文市發〔2016〕33號);
13.《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7號);
14.《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
15.《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
16.《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 ;
17.《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廣電發〔2016〕172號);
18.《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19.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廣電發〔2020〕78號) ;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20〕32號);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9號);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26號);
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10號);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15號);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14號);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19號)。
三、重點法條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專利罪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二條 虛假廣告罪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五十三條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二)出現飲酒的動作;(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第四十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第六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