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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長府發〔1997〕44號)

   2011-02-27 791
核心提示: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第二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加強熟肉制品衛生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第二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熟肉制品衛生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廣大群眾吃上“放心”和“滿意”的肉食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加工和銷售熟肉制品的企業,均應遵守本通告。

二、熟肉制品生產、銷售企業,必須領取合法證、照后,方可從事生產、銷售活動。

三、熟肉制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廠(店)址搬遷、法人變更或者生產品種、規模變動,必須到原發證、照機關辦理變

更手續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四、熟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有固定場所,生產廠房、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以及相應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五、熟肉制品生產企業加工熟肉制品所用的畜禽產品必須經檢疫合格。采購時,必須索取畜禽產品檢疫(驗)證明,當日填寫《畜禽產。品采購登記簿》,并帖附檢疫(驗)證明,做到帳、證、物相符。

六、熟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制定相應的檢驗制度,按規定設置檢驗機構、配置檢驗設備和配備檢驗人員。每批產品都要依據檢驗結果出具該批產品合格證或衛生檢驗報告單,衛生、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七、熟肉制品銷售企業,除必須持有衛生許可證,熟肉制品銷售許可證、營業執照外,還應當向批發者提供該批肉制品合格證或衛生檢驗報告單;向消費者提供“放心肉”信譽卡。定型包裝的熟肉制品必須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標識,否則禁止銷售。

八、本通告由市畜禽定點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長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標簽: 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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