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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州市城鄉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01-19 846
核心提示: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9年6月11日通過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州市城鄉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9年6月11日通過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州市城鄉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業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9年9月24日批準,現予公布。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10月12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州市城鄉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
 
    (2009年9月24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廣州市城鄉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廣州市城鄉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9年6月11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的關于廢止《廣州市城鄉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廢止《廣州市城鄉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廣州市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審核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規定》和《廣州市產品維修質量監督條例》,自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地區: 廣東 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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