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浙江省農業廳等4部門關于支持畜牧業綠色發展的意見

   2019-03-04 413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林業局:  為加快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創建全國畜牧業綠色發展示范省,現就支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林業局: 
  為加快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創建全國畜牧業綠色發展示范省,現就支持和促進我省畜牧業綠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優化規劃布局,有效保障畜牧業發展設施用地
 
  (一)合理規劃科學安排畜牧業用地。認真落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要求,根據當地畜產品保障供應需求和自給標準,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要求,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用地選址和規模,制定和完善農業設施建設標準。各縣(市、區)要將畜牧業設施用地納入當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布局養殖場并落實到對應地塊,有效保障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設施用地。已經農業、國土、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規模養殖場,因規劃調整確需關停或拆除的,原則上要按照“拆一補一”落實異地新建,確保縣域養殖用地總體平衡。
 
  (二)切實做好畜禽規模養殖設施用地管理。對按照《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浙江省環保廳關于深化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科學落實生態治理要求的指導性意見》(浙農專發〔2014〕74號)要求,對已完成整治達標驗收但未辦理用地備案的規模養殖場,由業主向鄉鎮(街道)政府提出申請,鄉鎮(街道)政府要及時向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申請備案。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農業、環保、林業等部門,積極做好規劃調整等服務,對符合備案要求的,及時完成備案和補辦林地使用審批等手續。新建、擴建、改建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必須按照《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的通知》(浙土資發〔2015〕9號)要求,向當地縣級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涉及使用林地的,要及時向林業部門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設施農用地備案后,納入動態管理。各地農業部門要將規模養殖場年度生產情況信息及時告知給國土資源部門,作為設施農用地備案管理重要內容。
 
  (三)支持農林牧對接生態循環設施用地。各地要按照發展生態循環農業的要求,支持在田間地頭和林地建設與種植業、林業對接的沼液貯存池(罐)、配套管網、堆肥場以及糞污集中處理場,所需土地作為附屬設施用地納入農用地管理。在堅持生態優先的前提下鼓勵發展林下規模養殖,允許在Ⅲ級、Ⅳ級保護林地內建設必要的畜牧業養殖設施并優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額,畜牧業養殖設施的備案文件可作為使用林地的項目批件,探索培育林牧結合生態循環利用模式的設施農用地試點。
 
  (四)支持新農村建設中農民散養畜禽集中養殖設施用地。各級政府要借鑒仙居 “仙豬公寓”、衢江李澤牧場模式,鼓勵和支持農村散養戶移欄出村,利用村集體土地集中建設農戶散養畜禽集中養殖小區,實行畜禽生態養殖和廢棄物統一處理利用。各地在規劃畜牧業用地時,應當按照新農村建設要求和實際情況,適當預留建立農村散養畜禽集中養殖小區用地,以滿足農戶散養畜禽的傳統習慣和生態循環農業生產需要。
 
  二、進一步規范養殖場準入退出,科學把握縣域畜牧業區域和總量控制
 
  (五)加強區域畜禽養殖準入退出的分類指導。各地要綜合考慮環境承載、畜產品消費、養殖傳統等因素,科學確定禁限養區和畜牧業養殖總量控制。禁養區嚴格禁止畜禽養殖。限養區內生豬養殖要進一步提升生態治理水平,并適度發展草食動物和優質家禽。非禁限養區要支持發展適度規模的畜禽生態養殖,支持新建擴建零排放的美麗生態牧場。對于農業“兩區”、“一區一鎮”、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區,要按照種植面積配套建設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廢棄物通過生態消納用于種植業生產。
 
  (六)嚴格規范養殖場準入退出。新建擴建規模養殖場必須依法辦理環保、動物防疫、設施農用地、林地等有關審批或備案手續后再予以準入。養殖場建設期間,必須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根據誰養殖、誰治污的原則,督促業主依法履行養殖污染治理主體責任,配套建設治污設施,確保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要督促養殖場按規定設立公示牌。環保、農業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共享畜禽養殖及日常管理的相關數據和信息,對檢查中發現的養殖污染問題,要依法處置、限期整改,不搞簡單地關停拆除。對有重大污染隱患且拒不整改或已發生重大養殖污染事件的規模養殖場,由所在地環保部門報經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停產、轉產或拆除。
 
  (七)科學確定養殖場限養規模。綜合考慮養殖場糞污處理能力、生態消納能力、欄舍面積、養殖模式等因素,在環評環節科學核定其限養量。養殖場限養量以存欄數為指標,小于25公斤的仔豬不計入限養量。養殖場在限養量范圍內,只要不污染環境,可以自行確定養殖規模。養殖場限養量實行動態管理,對于經過提升改造的養殖場,要根據治污能力和實際情況,允許科學增加養殖量。
 
  (八)科學把握養殖場生態消納和達標治理標準。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將制定畜禽養殖廢棄物生態消納的技術導則,明確生態治理相關技術標準,各地要因地制宜抓好執行。
 
  三、進一步加大畜牧業綠色發展政策支持力度
 
  (九)鼓勵在新墾造耕地區域配套建設規模養殖場。鼓勵各地利用荒山、緩坡、灘涂建設規模養殖場,以及在新開墾耕地區域按照農牧結合的方式配套建設規模養殖場,提高新墾造耕地有機肥力。養殖業主已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設施農業三方用地協議并承諾到期按要求復墾的,在確保到期能履行復墾協議的前提下,可探索暫不收取復墾履約保證金。鼓勵林農以林地作價入股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畜禽規模養殖場經營。符合綠色發展模式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同等享受畜牧業養殖相關扶持政策,符合林下經濟發展模式的畜牧業養殖同等享受林下經濟相關扶持政策。
 
  (十)簡化規模養殖場環境評價手續。各地環保部門要綜合考慮畜牧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實際情況,對農業園區內配套建設的規模養殖場要區別于工業企業,簡化環境評價手續。對畜牧業項目涉及的規費收取,依照支農惠農相關政策,經權限部門批準后可適當予以減免。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對于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特定規模以下養殖場,實行登記備案制。
 
  (十一)支持農牧結合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各地農業部門要統籌農業項目資金,支持畜禽養殖廢棄物利用以及沼液貯存池(罐)、配套管網和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建設,積極探索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PPP模式。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生產、沼液集中處理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可采用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一定的運行補貼。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林業廳
 
  2016年11月4日


 
地區: 浙江
標簽: 農業 畜牧業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