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修改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2020-03-30 321
核心提示: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為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增強市場主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增強市場主體活力,結合機構改革和工作實際,市政府對涉及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研究,決定修改12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廢止和宣布失效35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附件:1.修改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共12件)
 
    2.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共35件)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
 
    修改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共12件)
 
    一、關于印發《青島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發〔2007〕29號)
 
    (一)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的“民政”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
 
    (二)將第十四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部門”。將第五款修改為:“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優質服務措施,保障醫療安全。”
 
    二、關于印發青島市社會保險稽查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2010〕30號)
 
    (一)將第三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后增加“醫療保障部門”。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稽核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部門可以委托醫療保險稽核機構或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統籌范圍內的社會保險稽查工作。”
 
    (三)將第七條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社會保險稽核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社會保險稽查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社會保險稽核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部門及其委托的醫療保險稽核機構或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社會保險稽查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三、關于進一步促進蔬菜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的通知(青政發〔2010〕18號)
 
    (一)將第一部分第二項中的“嚴格落實索證索票、質量檢測等制度”修改為“嚴格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質量檢測等制度。”將第二項中的“工商、物價等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
 
    (二)將第三部分中的“物價”修改為“發展改革”。
 
    四、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服務工作的意見(青政字〔2012〕63號)
 
    (一)將第七項中的“經濟信息化”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質監”修改為“市場監管”,“安全監管”修改為“應急管理”。
 
    (二)將第九項中的“安全監管”修改為“應急管理”。
 
    五、關于印發《青島市市級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2012〕7號)
 
    (一)將第十條中的“市物價部門”修改為“市發展改革部門”。
 
    (二)將第十四條第一項中的“物價”修改為“發展改革”,“教育(市委高校工委)”修改為“教育(市委教育工委)”,“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刪去“畜牧、糧食”,將“海洋與漁業”修改為“漁業”。
 
    (三)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市場價格實施全面監測,對糧食、食用植物油市場供應和大宗糧食價格進行重點監測;商務部門負責對肉蛋菜及其他相關商品的批發和供應情況進行重點監測;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糧食、蔬菜等農產品的生產情況,以及生豬、禽、蛋和奶牛等相關畜禽產品的生產和供應情況進行重點監測;漁業部門負責對水產品的生產情況進行重點監測。”
 
    六、關于進一步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見(青政辦發〔2012〕17號)
 
    (一)將第二部分第一項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第三項中的“食品藥品監管”修改為“市場監管”,第四項中的“人口計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
 
    (二)將第三部分第一項修改為:“加強醫療保障,減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醫療負擔。發展改革、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要根據艾滋病治療需要和醫保基金、財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我市醫保報銷藥品目錄中適當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療和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的種類,擴大用藥范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財政、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要逐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做好與國家、省統一開展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銜接,切實減輕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內的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
 
    (三)將第三部分第二項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管”。
 
    七、關于印發青島市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發〔2015〕31號)
 
    (一)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質監”修改為“市場監管”。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申請組織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稅務登記證、上年度納稅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等相關證照復印件”修改為“申請組織的營業執照、上年度納稅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等相關證照復印件”。
 
    八、關于加強重中型貨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發〔2016〕21號)
 
    將第六項中的“市交通運輸委”修改為“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建設委”修改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安全監管局”修改為“市應急局”。
 
    九、關于調整青島市水功能區劃的通知(青政辦發〔2017〕8號)
 
    (一)將第六部分修改為:“本區劃未包含的水庫和河道等地表水體由各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下水水體因國家現無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本次暫不劃分,待國家出臺有關規定后另行劃分。”
 
    (二)將第七部分修改為“本區劃由青島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三)將第八部分修改為:“本區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關于印發青島市標準化資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2017〕13號)
 
    將第三條中的“市質監局”修改為“市市場監管局”,“標準化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十一、關于印發青島市長期護理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青政發〔2018〕12號)
 
    (一)刪去文件名稱中的“暫行”。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部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修改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三)將第四條第三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中的“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四)將第四條第七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公安、審計、大數據、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醫療保障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五)將第二十四條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修改為“醫療保障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六)將第三十二條中的“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修改為“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十二、關于印發青島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發〔2018〕34號)
 
    將第十一條中的“市質監局”修改為“市市場監管局”。
 
    附件2
 
    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共35件)
 
    一、關于規范國有投資公司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01〕111號)
 
    二、關于印發《青島市全民義務植樹以資代勞費繳納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發〔2001〕19號)
 
    三、關于印發《青島市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發〔2002〕109號)
 
    四、關于印發青島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的通知(青政發〔2003〕31號)
 
    五、關于加強電鍍行業管理的意見(青政發〔2004〕15號)
 
    六、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青政發〔2004〕43號)
 
    七、轉發市計生委市財政局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政辦發〔2004〕39號)
 
    八、關于印發青島市農產品名牌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發〔2004〕11號)
 
    九、關于印發《青島市濱海公路沿線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青政發〔2006〕45號)
 
    十、關于建立青島市出口農產品長效監管機制的通知(青政辦字〔2006〕7號)
 
    十一、關于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劃撥土地收益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字〔2006〕82號)
 
    十二、關于印發青島市創建白內障無障礙市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字〔2007〕2號)
 
    十三、關于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07〕9號)
 
    十四、關于推進人民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的意見(青政辦發〔2008〕44號)
 
    十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青政辦發〔2008〕66號)
 
    十六、關于印發《青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救助制度》、《青島市城市居民臨時困難救助制度補充規定》和《青島市城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制度補充規定》的通知(青政發〔2008〕19號)
 
    十七、關于做好特困家庭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青政辦發〔2008〕46號)
 
    十八、關于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09〕5號)
 
    十九、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關于建立股東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制度的意見的通知(青政辦字〔2009〕122號)
 
    二十、關于印發《青島市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字〔2009〕67號)
 
    二十一、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青政辦發〔2009〕13號)
 
    二十二、關于進一步做好價格公共服務工作的通知(青政辦字〔2009〕98號)
 
    二十三、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0〕13號)
 
    二十四、關于印發青島市推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優化基層醫療衛生體制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辦發〔2010〕8號)
 
    二十五、關于加快推進青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青政辦字〔2011〕105號)
 
    二十六、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青政辦字〔2011〕145號)
 
    二十七、關于印發《青島市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2011〕17號)
 
    二十八、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青政發〔2011〕33號)
 
    二十九、關于明確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青政辦字〔2011〕128號)
 
    三十、關于加強森林防火標準體系建設維護森林生態安全的意見(青政發〔2011〕41號)
 
    三十一、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1〕4號)
 
    三十二、關于促進全市廣告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1〕39號)
 
    三十三、關于加強國有投資公司風險管控的意見(青政發〔2012〕17號)
 
    三十四、關于印發青島市主城區危舊房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2012〕23號)
 
    三十五、關于促進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11號)



 
地區: 山東 青島市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