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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等16個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 (浙發改財金〔2021〕41號)

   2021-02-26 243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個部委《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個部委《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精神,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浙江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要點》,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任務落實。


    附件


    浙江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工作要點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精神,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要點。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和新發展理念,扎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化數字化改革,以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為目標,按照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市場主體穩妥有序退出制度,提高市場重組、出清的質量和效率,促進市場主體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為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條件。逐步建立起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適應,覆蓋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各類市場主體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退出渠道進一步暢通,退出成本明顯下降,無效低效市場主體加快退出,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著力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


    二、健全清算注銷制度


    1.完善市場主體清算機制。根據市場主體不同性質和類型,明確清算程序的啟動條件和清算期限、清算義務人的權利義務,建立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時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強化市場主體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完善公司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程序的銜接機制。(省法院、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完善注銷登記制度。依托全省統一的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平臺,深入推進企業注銷“一件事”改革,完善企業注銷全流程進度實時跟蹤,結果實時反饋的“一網”服務。嚴格落實企業簡易注銷制度,允許符合簡易注銷登記條件的市場主體通過簡易注銷程序辦理注銷手續。進一步優化企業普通注銷便利化服務,降低市場主體退出的交易成本。繼續推進吊銷未注銷企業強制注銷試點,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長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經與經濟信息、自然資源、人力社保、稅務、金融機構等部門進行數據比對,對符合條件的吊銷未注銷企業予以強制注銷。(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三、優化破產辦理流程


    3.暢通“執轉破”案件快速審理流程。多渠道籌措破產經費,推動市、縣(市、區)安排企業破產援助經費,加快無產可破或者缺乏啟動資金的企業破產程序啟動和進度推進。強化執行程序的資產處置功能,先行完成財產評估、拍賣等工作,縮短進入破產程序后的辦理用時。完善破產簡易審理程序,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楚的“執轉破”案件,通過簡化債權人會議、簡化送達方式、簡化財產審計、壓縮公告期限等辦法,高效及時審結。進一步優化破產程序與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程序的銜接,減少時間成本。(省法院、省財政廳、浙江銀保監局、各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完善企業破產重整機制。研究建立預重整制度,積極探索以“預重整”等形式,幫助有挽救價值的債務企業擺脫債務困境,實現庭外重組與庭內重組制度的有效銜接,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加快建立信用信息管理部門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信用修復處理機制,加快建立完善重整成功的企業退出金融、市場監管、司法等系統黑名單的規則程序。倡導積極重建的破產重整理念,加強對優質重整企業政策支持力度,落實好虧損彌補和特殊性稅務處理等稅收政策,幫助重整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省財政廳、省司法廳、浙江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積極探索個人破產工作試點。及時總結和推廣溫州、臺州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經驗,在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和防范打擊逃廢債行為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細化相關的適用規則和操作流程,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為破產審判探索新的制度通道。(省法院牽頭負責)


    6.優化升級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健全完善“破產審判便利化”府院聯動省級聯席會議制度,不定期召開破產審判府院聯席會議,聽取企業破產處置情況報告、研究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全局性事項。各部門建立協調聯系人,確保具體案件處理、政策協調能及時回復。各市、縣(市、區)要加快建立破產審判府院聯席會議制度,著力破解辦理破產難題。(各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


    7.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積極支持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破產法庭或負責破產審判業務的專門審判庭、人民法庭,積極推動組建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提升審判隊伍專業化、審判程序規范化、裁判規則標準化水平。探索建立符合破產審判工作實際的考核評價體系,合理制定破產案件折算系數,完善破產審判人員的績效考核機制。(省法院、各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大力培育破產管理人隊伍。進一步細化完善管理人職責,明確管理人履職過程中發現惡意逃廢債等違法行為時依法提請法院移送偵查的職責,進一步優化破產管理人名冊制度、管理人選任機制和管理人報酬制度,積極開展管理人履職能力培訓工作,支持和推動管理人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強化對管理人的履職考核和動態監督管理,督促管理人提高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破產管理人資金保障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法院、省財政廳、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特殊類型市場主體退出和特定領域退出制度


    9.完善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市場化退出程序和路徑。嚴格落實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對問題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的相關規定。完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地方金融組織依法自主退出機制和多層次退出路徑,引導評級低的地方金融組織主動退出。加快探索問題地方金融機構或地方金融組織強制退出時由同類組織接收存續業務、市場化重組、破產重整等處置方式,保護投資者、債權人合法權益。(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加強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防范。加強相關部門監管信息數據的交換、整合和共享,推進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駐機構建立信息和數據共享機制,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落實并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損失分擔機制。(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各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嚴禁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生存。對市、縣(市、區)進入破產程序的國有企業,建立快速審理模式和破產清算綠色通道,加快破產審判進度,同時妥善審查重整申請,避免因不當適用重整程序導致程序空轉。(各級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法院、省財政廳、省國資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健全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退出機制。進一步細化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解散清算制度,確保其在及時有序注銷的同時,資產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注銷登記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盡快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同時,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非營利法人等的注銷清算報告審計工作。參考企業法人破產制度,推動建立非營利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伙企業等組織破產制度。(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完善特定領域依法退出機制。規范特定領域退出程序,對競爭性特定領域,審慎使用強制性退出方式,主要通過激勵性措施引導實現退出;科學評估因公共利益而要求經營者退出特定生產或業務領域的必要性,需強制退出的應依法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其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對壟斷性行業和其他實現許可管理的行業,應在行業監管規則中明確退出標準,同時明確因公共利益需退出的事由、程序和補償標準,嚴格遵循法定程序辦理經營者退出。(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健全市場主體退出甄別和預警機制


    14.強化企業信息披露義務。提高企業財務和經營信息透明度,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對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要求。公眾公司應依法向公眾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非公眾公司應及時向股東和債權人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鼓勵非公眾公司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國有企業參照公眾公司要求公開相關信息。強化企業在陷入財務困境時及時向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對披露信息不合法不合規的,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各級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國資委、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建立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機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市場主體開展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定期將評價結果推送至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參考使用,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實現“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鼓勵引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信息中介機構研究建立反映市場主體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率的評價指標。(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建立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推動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與其他金融信息平臺實現協同,整合相關數據,加強對一定債務規模以上企業債務風險的監測,加快一定債務規模以上企業的負債、擔保、涉訴等信息在一定范圍內依法公開和部門間共享,鼓勵企業自主對外披露更多利于債務風險判斷的信息。(浙江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法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建立自然人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居民部門債務水平和債務結構的分析監測,完善自然人債務風險評價指標和預警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個人財務風險意識,防范自然人過度負債風險,處理好債權人權益保護與債務人生存權保護之間的關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關聯權益保障機制


    18.建立健全社會安全網。指導退出企業做好勞動關系處理,積極穩妥解決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拖欠職工工資、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等問題,切實保障退出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省人力社保廳、省醫保局、各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9.依法保護金融債權人利益。推動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組建相對統一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明確金融債權人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議事規則和程序,通過統一的金融債權人委員會加強與債務人的溝通協調,避免金融債務過度累積,防范惡意逃廢債,有效監控債務風險,維護金融債權人合法權益。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積極參與破產程序,支持金融債權人加強對企業等市場主體債務風險的監測,推動金融債權人積極化解市場主體債務風險,促進市場主體及時出清。(浙江銀保監局牽頭,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浙江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切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完善國有資產價值發現和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認定及追究制度,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發揮專業化中介機構作用,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依法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在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堅持國有資產市場化定價原則,鼓勵通過產權、股權、證券市場發現和合理確定資產價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國有資產退出審批機制和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強化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因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各級人民政府、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配套政策


    21.完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為重整成功的企業退出金融、稅務、市場監管、司法等系統黑名單提供分類引導和便利,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實現企業信用重建。(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責任人信用記錄機制。對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惡意逃廢債特別是惡意逃廢職工債務、過失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系統平臺。建立直接責任人員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結合自然人破產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信用記錄及信用修復制度,形成以信用為核心的自然人市場行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完善市場主體退出資產資源優化利用制度。優化整合產權要素交易市場,統一相關制度規范。引導各類資源要素和依法必須進場交易的國有資產進入產權要素交易市場,充分發揮產權要素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為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資產流轉和變現創造良好市場基礎。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過重大資產交易安排、股份發行等方式開展融資。(省國資委、浙江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各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4.健全社會公示和監督制度。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主動注銷和強制退出的公告、異議等制度。推進部門共享市場主體退出相關信息,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公示制度和退出后相關責任人失信懲戒記錄公示制度。對不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以及不依法清算的市場主體,依法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司法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2月25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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