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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轉發《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的通知》的通知 (川農函〔2020〕731號)

   2020-09-09 878
核心提示: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現將《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的通知》(農辦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


    現將《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的通知》(農辦牧〔2020〕39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加大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的排查和打擊力度


    各地要在前期按照《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切實加強生物安全風險防范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使用獸用生物制品等違法行為的通知》(川農函〔2020〕534號)要求排查的基礎上,鞏固排查結果,加大排查力度,擴大排查范圍,要組織對轄區內的科研、教學單位等所有獸醫實驗室,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獸藥經營企業和生豬養殖企業(場、戶)開展排查,從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全面排查非洲豬瘟疫苗有關的違法行為。對排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獸藥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等規定從嚴從快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積極開展非洲豬瘟疫苗毒鑒別檢測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組織做好全省非洲豬瘟監測基礎上,要組織各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相關第三方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按照《非洲豬瘟病毒流行株與基因缺失株鑒別檢測規范》開展鑒別檢測(見附件)。鑒別檢測結果顯示為基因缺失病毒的,各檢測單位要第一時間將檢測結果及樣品來源信息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匯總后報我廳。


    三、加強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監管工作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生產經營使用有關事宜的通知》(農辦牧〔2020〕42號)要求,各地要切實強加轄區內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管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動物檢疫或疫病監測、診斷中,對生豬及其產品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應當使用已取得農業農村部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確保檢測結果準確。產品批準文號信息可在中國獸藥信息網“獸藥基礎數據庫”中查詢。通過比對試驗、已申請注冊但尚未獲得批準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可繼續經營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加強宣傳和信息報送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思想認識,全面執行非洲豬瘟疫苗“五禁止”監管措施,保證非洲豬瘟疫苗監管職責落實到位。要加強信息報送,及時總結報送好的經驗做法和違法案件。各地打擊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進展情況請于2020年11月20日前匯總報送我廳。


    聯系人:廳飼料獸藥處?官艷麗


    聯系電話:(028)85593957


    電子郵箱:2466142397@qq.com


    附件: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的通知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各市(州)農業(農牧)農村局:

現將《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的通知》(農辦牧〔2020〕39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加大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的排查和打擊力度

各地要在前期按照《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切實加強生物安全風險防范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使用獸用生物制品等違法行為的通知》(川農函〔2020〕534號)要求排查的基礎上,鞏固排查結果,加大排查力度,擴大排查范圍,要組織對轄區內的科研、教學單位等所有獸醫實驗室,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獸藥經營企業和生豬養殖企業(場、戶)開展排查,從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全面排查非洲豬瘟疫苗有關的違法行為。對排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獸藥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等規定從嚴從快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積極開展非洲豬瘟疫苗毒鑒別檢測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組織做好全省非洲豬瘟監測基礎上,要組織各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相關第三方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按照《非洲豬瘟病毒流行株與基因缺失株鑒別檢測規范》開展鑒別檢測(見附件)。鑒別檢測結果顯示為基因缺失病毒的,各檢測單位要第一時間將檢測結果及樣品來源信息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匯總后報我廳。

三、加強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監管工作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生產經營使用有關事宜的通知》(農辦牧〔2020〕42號)要求,各地要切實強加轄區內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管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動物檢疫或疫病監測、診斷中,對生豬及其產品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應當使用已取得農業農村部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確保檢測結果準確。產品批準文號信息可在中國獸藥信息網“獸藥基礎數據庫”中查詢。通過比對試驗、已申請注冊但尚未獲得批準的非洲豬瘟病毒診斷制品,可繼續經營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加強宣傳和信息報送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思想認識,全面執行非洲豬瘟疫苗“五禁止”監管措施,保證非洲豬瘟疫苗監管職責落實到位。要加強信息報送,及時總結報送好的經驗做法和違法案件。各地打擊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進展情況請于2020年11月20日前匯總報送我廳。

聯系人:廳飼料獸藥處 官艷麗

聯系電話:(028)85593957

電子郵箱:2466142397@qq.com

附件: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違法研制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疫苗行為的通知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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