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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優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浙市監防控〔2020〕18號)

   2020-02-26 612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浙江省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院: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工作部署和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浙江省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院: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工作部署和《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藥監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十條》(國市監綜〔2020〕30號)要求,決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優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改革要求。要根據《關于實施工業產品(含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改革的通知》(浙市監監〔2019〕26號)要求,對省級發證的食品相關產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電線電纜、化肥等四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事項全面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立即辦理審批,并盡快發放、寄送生產許可證書。
 
    根據當地疫情防控和企業情況,對告知承諾獲證企業的首次證后監督檢查無法在作出許可決定的30日內開展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期,但最遲應在疫情解除后1個月內完成。
 
    二、做好相關危險化學品申證企業的告知承諾和專家文審工作。對涉及疫情防控所需消毒用品原料的危險化學品,在疫情解除前實施告知承諾。在企業提供具備相應生產條件的承諾書、符合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后,即可作出審批決定,并盡快發放、寄送生產許可證書。同時,對獲證企業開展以質量幫扶為主的證后監督檢查,指導、督促企業達到相關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條件,保障產品質量安全,全力保障供給。
 
    對非消毒用品原料產品的危險化學品申證企業,因疫情防控期間無法開展實地核查的,可先改由專家對申證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專家文審工作流程按照“浙江省行政許可技術審查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操作,專家文審工作方案由省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院統一制定。實地核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個月內補充開展。
 
    經實地核查或證后監督檢查發現獲證企業不符合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達到許可條件,或者發現企業以欺騙、提交虛假材料等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依法撤銷生產許可證。
 
    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延長至疫情解除后1個月。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企業,可通過網上申請延續。暫不便辦理延續申請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個月內辦理。
 
    四、加強技術保障和幫扶。要結合當地“三服務”工作,加強政策措施宣傳和引導,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增強服務工作實效。省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院要充分發揮技術支撐保障作用,支持各地組織協調專家,指導做好危險化學品企業專家文審等相關技術性工作。為方便各地做好疫情期間服務工作,省局組建了技術幫扶咨詢專家組,具體名單見附件。
 
    附件:   疫情期間技術幫扶咨詢專家組名單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代章)
 
    2020年2月25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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