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發〔2020〕11號),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定于7月31日起,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等22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下放由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實施。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暫停接收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的業務申請。已受理的事項將繼續完成辦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下放由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承接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7月31日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暫停接收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的業務申請。已受理的事項將繼續完成辦理。
特此公告。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