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12月3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為依法推進“放管服”改革,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要求,市人民政府對本市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廢止以下4件規章:
一、《南寧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1998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二、《南寧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三、《南寧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1999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2008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修改)。
四、《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2005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第一次修正,2010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第二次修正,2015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第三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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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推進“放管服”改革,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要求,市人民政府對本市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廢止以下4件規章:
一、《南寧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1998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二、《南寧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三、《南寧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1999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2008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修改)。
四、《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2005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第一次修正,2010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第二次修正,2015年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第三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