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建立我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一)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處理及時、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盡快建成可持續的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
二、落實無害化處理責任
(二)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農牧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戶)、屠宰場、隔離場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等場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和技術指導工作,提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考核評估標準。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安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覆蓋全區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政策性補貼和監管工作等經費,監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資金的安排和使用。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公共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食源性疾病監測和人畜共患疾病患者的救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做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食品加工企業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管工作,防止病死畜禽及其產品流入市場、流向餐桌。工商部門負責做好集貿市場畜禽及其產品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偵辦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等刑事案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和掩埋場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用地的保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區病死畜禽收集和運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清理,并送交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聯系與溝通協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共同推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有效開展。
(三)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收集處理的同時,要及時組織力量調查病死畜禽來源,做好病死畜禽的追蹤溯源。跨市、縣(區)流入的病死畜禽,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市、縣(區)和部門調查。要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和對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等的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
(五)對于飼養、運輸、屠宰、加工、儲藏等環節發現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報告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三、加強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六)在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5個設區的市和靈武市、平羅縣、青銅峽市、賀蘭縣、永寧縣、中寧縣6個縣(市),建設符合公共衛生和環保要求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
(七)在紅寺堡區、鹽池縣、同心縣、西吉縣、涇源縣、隆德縣、彭陽縣、海原縣8個縣(區),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掩埋場。掩埋場配備全封閉收集、轉運病死畜禽的運輸工具和挖掘、高壓消毒、焚燒等設施設備。
(八)在利通區奶牛養殖園區,青銅峽市、隆德縣、中寧縣生豬養殖區,沙坡頭區蛋雞養殖區,靈武市、平羅縣、鹽池縣養羊密集區建立8個病死畜禽收集點,配備小型冷庫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車。在全區畜禽規模養殖場建設與其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無害化處理池(冷庫、焚燒爐)等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建立和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九)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營運、病死畜禽有償回收等相關政策,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與運行及清理、回收、處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建設資金由中央、自治區、市、縣(區)和企業投入;掩埋場建設和病死畜禽收集點建設以縣(市、區)財政投資為主;無害化處理池建設以企業投資為主,獸醫主管部門在產業化發展項目、畜牧業發展資金上予以扶持。充分調動社會資金參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的積極性,促進投資主體與融資渠道的多元化。
(十)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他動物無害化處理補貼范圍和標準由各市、縣(區)自行確定。
(十一)對于自行實施無害化處理的養殖場(戶),由其向同級農牧主管部門提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申請,經同級農牧主管部門核實后,由財政部門通過“一卡(折)”的方式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養殖場(戶)。同級農牧主管部門要登記保存原始憑證,并將養殖場(戶)的名稱、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數量、補助標準和補助金額等情況進行公示公開,接受監督。對于將病死畜禽交集中處理的養殖場(戶),按照無害化處理補貼標準的20%予以鼓勵,其余80%撥付給實施無害化處理的機構。
(十二)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每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占地面積5336平方米以上;掩埋場占地面積6670平方米以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點占地面積50平方米以上。
(十三)鼓勵單位和個人興建無害化處理廠、掩埋場等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償對各市、縣(區)組織收集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十四)建立健全保險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五、加強宣傳教育
(十五)各市、縣(區)要進一步加大畜禽健康養殖和畜禽產品安全消費宣傳力度,通過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多種渠道,向廣大群眾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廣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提高消費者對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識別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營造共同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六、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十六)各市、縣(區)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對公安機關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在固定證據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各環節的監管部門,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動機制,落實各項保障條件。切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責任追究制,嚴肅追究失職瀆職工作人員責任。各市、縣(區)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1日
為全面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建立我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一)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處理及時、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盡快建成可持續的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
二、落實無害化處理責任
(二)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農牧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戶)、屠宰場、隔離場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等場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和技術指導工作,提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考核評估標準。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安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覆蓋全區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政策性補貼和監管工作等經費,監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資金的安排和使用。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公共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食源性疾病監測和人畜共患疾病患者的救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做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食品加工企業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管工作,防止病死畜禽及其產品流入市場、流向餐桌。工商部門負責做好集貿市場畜禽及其產品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偵辦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等刑事案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和掩埋場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用地的保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區病死畜禽收集和運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清理,并送交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聯系與溝通協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共同推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有效開展。
(三)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收集處理的同時,要及時組織力量調查病死畜禽來源,做好病死畜禽的追蹤溯源。跨市、縣(區)流入的病死畜禽,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市、縣(區)和部門調查。要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和對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等的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
(五)對于飼養、運輸、屠宰、加工、儲藏等環節發現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報告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三、加強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六)在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5個設區的市和靈武市、平羅縣、青銅峽市、賀蘭縣、永寧縣、中寧縣6個縣(市),建設符合公共衛生和環保要求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
(七)在紅寺堡區、鹽池縣、同心縣、西吉縣、涇源縣、隆德縣、彭陽縣、海原縣8個縣(區),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掩埋場。掩埋場配備全封閉收集、轉運病死畜禽的運輸工具和挖掘、高壓消毒、焚燒等設施設備。
(八)在利通區奶牛養殖園區,青銅峽市、隆德縣、中寧縣生豬養殖區,沙坡頭區蛋雞養殖區,靈武市、平羅縣、鹽池縣養羊密集區建立8個病死畜禽收集點,配備小型冷庫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車。在全區畜禽規模養殖場建設與其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無害化處理池(冷庫、焚燒爐)等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建立和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九)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營運、病死畜禽有償回收等相關政策,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與運行及清理、回收、處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建設資金由中央、自治區、市、縣(區)和企業投入;掩埋場建設和病死畜禽收集點建設以縣(市、區)財政投資為主;無害化處理池建設以企業投資為主,獸醫主管部門在產業化發展項目、畜牧業發展資金上予以扶持。充分調動社會資金參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的積極性,促進投資主體與融資渠道的多元化。
(十)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他動物無害化處理補貼范圍和標準由各市、縣(區)自行確定。
(十一)對于自行實施無害化處理的養殖場(戶),由其向同級農牧主管部門提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申請,經同級農牧主管部門核實后,由財政部門通過“一卡(折)”的方式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養殖場(戶)。同級農牧主管部門要登記保存原始憑證,并將養殖場(戶)的名稱、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數量、補助標準和補助金額等情況進行公示公開,接受監督。對于將病死畜禽交集中處理的養殖場(戶),按照無害化處理補貼標準的20%予以鼓勵,其余80%撥付給實施無害化處理的機構。
(十二)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每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占地面積5336平方米以上;掩埋場占地面積6670平方米以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點占地面積50平方米以上。
(十三)鼓勵單位和個人興建無害化處理廠、掩埋場等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償對各市、縣(區)組織收集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十四)建立健全保險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五、加強宣傳教育
(十五)各市、縣(區)要進一步加大畜禽健康養殖和畜禽產品安全消費宣傳力度,通過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多種渠道,向廣大群眾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廣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提高消費者對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識別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營造共同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六、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十六)各市、縣(區)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對公安機關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在固定證據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各環節的監管部門,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動機制,落實各項保障條件。切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責任追究制,嚴肅追究失職瀆職工作人員責任。各市、縣(區)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