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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應急調查統計〔2020〕150號)

   2020-06-22 315
核心提示:各市(州)應急管理局,長白山管委會應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應急管理局:現將《吉林省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長白山管委會應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應急管理局:


    現將《吉林省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6月19日


    吉林省安全生產信用


    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體系,懲戒失信和激勵守信,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工貿企業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用主體)的安全生產信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實行“誰履職、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對信用主體實施分類分級差別化管理。


    第四條 信用主體應誠實守信,主動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向主管部門、職工及社會公開承諾信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鼓勵新聞媒體、企業員工和群眾舉報信用主體安全生產失信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披露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安全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 信用主體的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安全生產監管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體證明自身合法經營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1.信用主體的名稱、地址;


    2.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3.工商營業執照、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資質證書等相關證照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


    (二)安全生產管理信息是指信用主體日常依法落實安全生產相關管理工作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組成信息和特種作業人員信息;


    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信息;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信息;


    4.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建立信息;


    5.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和使用信息;


    6.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信息;


    7.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


    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人員、物資、演練等相關信息;


    9.信用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獲得省級以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有關安全生產表彰或授予榮譽稱號的信息;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信息。


    (三)安全生產監管信息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對信用主體的安全生產許可、日常執法檢查、事故處理、安全教育培訓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的采集、報送、修復、系統錄入、公示等,由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部門按照“誰履職、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并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 對于不利于信用主體的信息采集,應聽取信用主體陳述,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對其合理訴求應予采納。


    第十條 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對外報送由調查評估和統計處歸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信用主體認為信用信息記錄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記錄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依據。安全生產信用信息記錄部門對異議申請應當初步審查,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要求的應予受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信用信息記錄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調查、核實(調查核實人員不能為信息采集人員),并出具書面意見,答復申請人。


    第十三條 分類分級方法


    (一)分類,信用分類按信用主體行業(領域)屬性,分為煤礦類、非煤礦山類、危險化學品類、煙花爆竹類、冶金工貿類、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等6類。


    (二)分級,信用分級按照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4個級別。


    1.一級信用主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3)3年內未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4)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5)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一級水平;


    (6)未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2.二級信用主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1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3)1年內未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4)1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5)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二級以上水平;


    (6)未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3.三級信用主體有下列情行之一且未達到四級嚴重行為的,納入本級管理。


    (1)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1年內有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2)1年內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3)1年內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4)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級以下水平;


    (5)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4.四級信用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本級管理。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5)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6)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7)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9)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10)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其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聯合懲戒對象。


    第十四條 分類分級實施。各類信用主體的信用分級由監管部門自行組織并建立臺賬,只作內部管理使用,不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 分類分級監管措施。承擔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工貿、安全生產服務中介機構等行業(領域)監管任務的部門,對不同等級的信用主體,在檢查頻次、安全標準化評審、資質認證、政府采購、行政許可等方面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對煤礦、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領域監管要嚴于工貿、中介機構等非高危行業領域。


    (一)對一級信用主體,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認證、評先創優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減少檢查頻次,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每兩年不少于一次;


    (二)對二級信用主體,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認證、評先創優等方面給予適當考慮,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對三級信用主體,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對四級信用主體,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評先創優等方面不予考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實施重點監管,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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