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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津政規〔2021〕1號)

   2021-01-14 601
核心提示: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現將《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9日天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9日
 
    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三個著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為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新征程提供安全保障。
 
    1.2 工作目的
 
    建成與有效應對公共安全風險挑戰相匹配、覆蓋突發事件應對全過程、社會廣泛參與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實現應急管理基礎能力持續優化,應急救援能力顯著增強,應急保障能力不斷完善,社會協同應對能力明顯改善,全面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1.3 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天津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堅持黨對應急工作的領導。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各行業部門依法分類管理,應急議事協調機構發揮協調聯動作用,擰緊“防”和“救”無縫對接的責任鏈條,建立統一領導、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底線思維,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應急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加強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做好常態下的風險防控、隱患排查、監測預警、力量建設等工作,優化非常態下信息報告、決策指揮、搶險救援、支援保障等機制,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堅持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健全應急管理法規規章配套制度,推動全社會各領域、各單位切實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及時應對各類事故災害的職責。加強應急救災物資儲備能力建設,建立各類應急救援力量聯動機制,構建專兼結合的應急救援體系。鼓勵公共安全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強化突發事件應對科技支撐、人才支撐。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用于指導由本市負責或參與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以及事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1.6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急性中毒(食物、職業等中毒)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從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7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1.7.1 應急預案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組織編制重要基礎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跨區域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基層應急預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居(村)委會等法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針對面臨的風險制定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
 
    1.7.2 應急預案支撐文件
 
    應急工作手冊是應急預案涉及的部門(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工作事項、內容、流程、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應急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的隊伍和專家等人員根據遂行任務需要,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主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行動路線、戰勤保障、通信聯絡和實施步驟等。
 
    2 組織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1.1 領導機構
 
    在市委領導下,市人民政府負責全面組織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急管理的決策部署,統籌制定全市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應急體系規劃、風險防范、應急準備等重大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召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負責根據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全市應急管理工作政策措施;部署和總結全市應急管理年度工作;組織本市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害應對工作;協調駐津部隊、駐津單位參與事故災害應對工作等。市應急委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天津警備區司令員、常務副市長(負責日常工作)、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委宣傳部部長擔任,委員由各位副市長、武警天津市總隊司令員擔任。市應急委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承擔市應急委日常工作。
 
    2.1.2 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抗震救災、防汛抗旱、公共衛生、交通運輸、環境污染等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該類別突發事件應對職責的市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市群體性事件應急總指揮部、市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新聞報道協調指揮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開展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指導意見和具體措施,組織開展本市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事發區開展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部署相關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
 
    各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牽頭組建的部門(單位),作為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事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開展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編修,完善相關應急預案支撐文件,檢查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協調、指導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開展相關應急保障與應急處置工作。
 
    2.2 區級層面應急機構
 
    2.2.1 組織領導
 
    各區人民政府在區委領導下,健全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制,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各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按照區委、區政府的要求,組織協調本區事故災害應對工作。濱海新區各開發區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設置應急管理工作機構。
 
    2.2.2 區級專項與聯合應急指揮機構
 
    各區根據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工作部署,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設立區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各區根據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可與相鄰的區以及北京市、河北省有關區(市)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成立聯合指揮機構,共同開展跨區域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 部門應急工作機構
 
    市、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承擔相關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加強相關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的建設管理,組織實施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資源保障、恢復與重建工作,開展應急宣教培訓和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負責市、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工作。
 
    2.4 現場指揮部
 
    突發事件發生后,按照“戰區制、主官上”的原則,就近組建現場指揮部,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力量、調配應急物資,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轉移疏散、治安維護等工作。到現場參加應急處置的各方面應急力量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調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進展。根據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治安維護、醫療衛生、信息輿情、救災救助、事故調查、專家咨詢等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工作實行現場總指揮負責制。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一般由事發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現場總指揮;事件超出事發區的處置能力,需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的,由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任現場總指揮;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任現場總指揮。現場總指揮負責組織研究并確定現場處置方案,指定工作組負責人員。現場總指揮發生變動或更替的,應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
 
    2.5 專家咨詢機構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專家隊伍,完善應急管理專家和專業人才信息庫,組織專家開展應急管理課題研究,為風險防控、災情研判、應急救援、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有關專家組建突發事件應對專家咨詢機構。
 
    2.6 基層應急機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健全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明確應急管理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3.1.1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堅持“隱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處理”,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開展檢查,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公開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研究制定風險管控措施。
 
    3.1.2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對排查出的風險隱患,要落實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時間表,制定重大風險點、危險源防控措施和工作方案,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短期內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隱患;對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對重大隱患,要立即依法停產整頓或關閉;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傾向性問題,要研究治本措施,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3.1.3 對重點水利工程、戰略物資儲備庫、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點油氣儲運設施、重要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干線專線、城市軌道交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論證,增強風險管控和防災抗災能力;運維單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市、區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3.1.4 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應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應急避難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2 監測
 
    3.2.1 完善專業監測網絡。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水務局、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建立健全氣象、大氣、地震、地質、洪澇、干旱、海洋、森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排污單位、傳染病疫情、生物災害、動物疫情等基礎監測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配備監測設施設備和人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和監測項目,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2 加強重大隱患監測。市有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明確專(兼)職工作人員,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和自動化監測設備,建立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和基礎設施的監測體系,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實現重大風險源和隱患點位全天候自動化監測。
 
    3.3 預警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運用各類傳播渠道,提高預警信息實效性和覆蓋面。
 
    3.3.1 確定預警級別。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委制定的預警級別劃分標準,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對于其他突發事件,相關機構應及時發布警示通報或安全提醒。
 
    3.3.2 發布預警信息。當可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并向駐津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3.3.3 采取應對措施
 
    (1)發布黃色、藍色預警后,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①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
 
    ②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③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家學者對災害、事故或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科學研判發展趨勢;
 
    ④向社會公眾發布防災避險的提示性、建議性信息和咨詢電話等;
 
    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2)發布紅色、橙色預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①指揮人員、救援人員、值班人員等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后備隊伍的動員工作;
 
    ②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做好應急設施和應急避難場所的準備工作;
 
    ③加強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
 
    ④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⑤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⑥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3.4 預警調整與解除。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密切關注突發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會商建議,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發布。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應對措施。
 
    3.3.5 預警保障措施。加強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建設,增強預警信息發布能力,暢通預警信息發布渠道,提高預警信息傳播能力。網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門,協調指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建立完善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和流程,及時、準確、無償播放或刊載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各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基層單位采取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等方式逐戶傳遞預警信息,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3.4 信息報告
 
    3.4.1 市人民政府全面掌握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依法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重大敏感信息。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報告系統和信息報告制度,相關部門、專業監測機構和有關單位要落實信息報告責任,及時、客觀、真實地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報送突發事件信息,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單位)。
 
    3.4.2 各區完善基層網格員管理體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九小”場所網格員、綜治員等人力資源,探索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隊伍,履行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建立信息報告激勵機制,鼓勵基層網格員和其他人員主動報告信息。
 
    3.4.3 發生突發事件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有關單位要及時向所在區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件或隱患信息。事發區和相關部門要按照接報即報、隨時續報的原則,在接報后30分鐘內電話、1小時內書面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基本情況。對于死亡人數接近或者可能超過10人的突發事件,已經或者有可能引發輿情炒作、造成負面影響的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3.4.4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報告單位、報告人姓名、信息來源、事發時間和地點、人員傷亡和失聯情況、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信息。書面報告還應在以上內容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環境影響、建筑物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應急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時續報事件動態和處置進展。對性質嚴重、情況復雜、后續工作時間較長的突發事件,實行“日報告”制度。對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實的情況,電話反饋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市領導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關區或部門(單位)要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3.5 先期處置
 
    3.5.1 事發單位應立即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和應急隊伍全力營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散;控制可疑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加強個人防護;向屬地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事發單位負責人要迅速到現場勸解疏導。
 
    3.5.2 事發地居(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要立即開展宣傳動員,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落實政府關于突發事件應對的要求。
 
    3.5.3 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調動民兵、預備役人員、警務人員、保安員、醫務人員、紅十字救護員等基層應急救援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救護傷員、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搶險救援應急行動,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3.5.4 區人民政府接報后,迅速核實突發事件基本情況,對事態發展進行科學研判后,立即開展應急救援行動,組織專業應急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3.6 應急響應
 
    3.6.1 分級響應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以及跨區的突發事件,由市級層面負責應對;初判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由區級層面負責應對。如果事件本身較為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適當提高響應級別,并視發展態勢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3.6.2 響應級別
 
    市級層面應急響應原則上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根據市委、市政府決定,市級層面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根據事態嚴重程度,市級層面啟動一級或二級應急響應;發生較大突發事件時,事發區啟動本級應急響應,市級層面視情啟動三級或四級應急響應。發生一般突發事件時,事發區啟動本級應急響應,市級層面視情提供支持援助。
 
    各區應急響應級別可參照市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設置,結合本區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3.7 指揮協調
 
    3.7.1 指揮協調機制
 
    (1)組織指揮。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應對工作。市級應急指揮機構設立后,區級應急機構按照市級應急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有關處置工作。超出事發區處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據事發區的請求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將指揮權移交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2)現場指揮。市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后,各區人民政府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現場指揮部,在現場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下開展工作,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根據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統一開設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收發點和新聞發布中心,組織完善相關后勤保障。
 
    中央和國家工作組到達現場后,現場指揮部要主動對接、匯報工作,接受業務指導并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駐津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根據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參加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
 
    3.7.2 指揮協調措施
 
    (1)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有關市領導同志赴現場指導、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②成立市應對突發事件總指揮部(指揮部名稱根據事件時間、類別確定),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任總指揮。根據實際情況,設副總指揮3至4名。總指揮部一般下設現場處置、信息輿情、醫療救援、治安維護、軍方工作、戰勤保障、事故調查、綜合協調等工作組,由有關市領導同志任組長。
 
    ③召開總指揮部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中央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有關要求;聽取各方面情況匯報,研究傷員救治、災民安置、哀悼吊唁、應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動、關閉旅游景點、停工停業停課等重大決策。
 
    ④研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確定總指揮部新聞發言人,組織召開總指揮部新聞發布會。
 
    ⑤中央領導同志和國務院工作組到現場后,總指揮負責匯報有關情況,并接受指導。
 
    ⑥根據有關法律組織實施或結束緊急狀態。
 
    ⑦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①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市應急委和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有關負責同志赴現場指揮、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②成立市應對突發事件指揮部(指揮部名稱根據事件時間、類別確定),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任總指揮。根據實際情況,設副總指揮2至3名。指揮部一般下設現場處置、信息輿情、醫療救援、治安維護、戰勤保障、事故調查等工作組,由市、區有關負責同志任組長。
 
    ③召開指揮部工作會議,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聽取各方面情況匯報,研究救援行動、傷員救治、人員疏散、應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動、關閉旅游景點等重大決策。
 
    ④研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⑤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①相關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赴現場指導、組織、協調、支援應急處置工作。
 
    ②相關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協調調度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掌握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裝備和應急物資等資源,指導協助事發區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③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指導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搶險救援、傷員救治、失聯人員搜救、疏散轉移等工作。必要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定,由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直接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④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啟動四級應急響應:
 
    ①相關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赴現場協調、支援應急處置工作。
 
    ②相關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協調調度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掌握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裝備和應急物資等資源,協助事發區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③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8 處置措施
 
    3.8.1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和區人民政府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視情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人員救助等工作;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3)組織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快速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等建筑物損毀情況;
 
    (4)組織開展氣象監測預報,分析研判事發區域天氣變化情況;
 
    (5)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搶險救援車輛等應急交通工具,確保受危害人員、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安全送達;
 
    (6)組織救治傷員,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離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開展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7)組織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和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9)啟用本級政府財政預備費和應急儲備物資,必要時依法征用或要求有關企業生產供應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10)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指定有關的場地、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工作,妥善處置遇難人員遺體;
 
    (11)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做好救災款物信息公開工作;
 
    (12)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哄搶財物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社會秩序;
 
    (13)加強輿情監管,依法打擊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的行為;
 
    (14)加強公共衛生和環境監測,防止疾病、環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8.2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市和區人民政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特點,采取以下措施:
 
    (1)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施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2)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3)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4)加強對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視臺等易受沖擊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的安全保護;
 
    (5)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后,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強制性措施,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6)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9 新聞與輿情應對
 
    3.9.1 市、區宣傳部門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新聞報道工作。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工作,由事發區宣傳部門負責,市委宣傳部做好指導工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工作,由市委宣傳部統籌協調,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立信息輿情組,負責信息發布、輿情分析、輿情引導和媒體服務等工作。未經批準,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消息。
 
    3.9.2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由信息輿情組按程序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以事件處置新聞中心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由分管市領導同志、有關區主要負責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發布相關信息。通過動態發布處置進展情況、組織集中采訪等方式,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3.9.3 市委網信辦組織有關單位做好網絡輿情分析、引導工作,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及時調控管控有害信息;會同市公安局,依法依規對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行為進行處理。
 
    3.10 擴大響應
 
    3.10.1 當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處置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支持和援助時,根據市委決定,由市人民政府將情況上報國務院,請求協調有關方面參與事件處置工作。國家層面啟動應急響應、實施組織指揮后,本市各方面應急力量接受國家層面統一指揮,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3.10.2 當突發事件事態不能有效控制、社會危害不能有效減輕時,按規定程序宣布有關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3.11 應急結束
 
    3.11.1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事件危害或威脅被控制、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3.11.2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應急委或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有序撤離。同時,視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災情反彈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區人民政府或區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各部門轉入常態工作。
 
    3.11.3 現場指揮部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必要時,通過信息發布平臺和新聞媒體等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緊急狀態決定的終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4 恢復與重建機制
 
    4.1 善后處置
 
    4.1.1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事發區人民政府和市相關部門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報市人民政府后組織實施。
 
    4.1.2 市公安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和受災人員集中生活場所治安秩序維護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疫病監測和防控工作;市交通運輸委負責受災人員和救災物資運輸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提出事故后污染處置建議,協調有關單位處置污染物;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務局、市通信管理局、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能源集團等負責組織對被破壞的基礎設施進行修復;市商務局、市糧食和物資局會同事發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生活必需品的應急調撥,滿足受災人員基本生活需求;市規劃資源局負責組織受災地區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設施的選址、規劃方案設計等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居民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市應急局負責組織指導相關部門、事發區和專業技術力量,開展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標準和辦法。
 
    4.1.3 事發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受災地區社會管理,盡快恢復社會秩序,配合做好災情統計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調撥、發放工作。
 
    4.2 社會救助
 
    4.2.1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民政、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4.2.2 市應急局會同事發區人民政府開展受災人員救助工作,及時組織救災物資的分配和發放,市糧食和物資局根據指令組織救災物資調運,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市民政局會同事發區人民政府處理遇難人員善后事宜。
 
    4.2.3 市應急局、市紅十字會、市慈善協會等部門(單位)依法開展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積極接收捐贈款物,主動公開使用情況。
 
    4.2.4 市司法局組織做好法律服務,協助有關區和市信訪辦、市公安局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4.3 保險
 
    4.3.1 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倡導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4.3.2 天津銀保監局指導保險機構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功能,擴大居民住房災害保險、農業保險覆蓋面,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探索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4.4 調查評估
 
    4.4.1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原因、影響范圍、受災程度和損失情況、應對過程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形成調查評估報告并提交上一級黨委、政府。一般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由事發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較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下開展,本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法律、法規對突發事件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負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調查工作的機構,應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事件調查組。
 
    4.4.2 市有關部門于每年一季度組織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抄送市應急局。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對本區上年度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抄送市應急局。
 
    4.5 恢復重建
 
    4.5.1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應對突發事件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評估,按照短期恢復與長遠發展并重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港口、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衛生健康、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損毀或損壞的公共設施。
 
    4.5.2 超出事發區恢復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據事發區的請求和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資金、物資和政策支持。超出本市恢復重建能力,需要申請中央援助和支持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委提出請求。
 
    5 保障機制
 
    5.1 隊伍保障
 
    5.1.1 本市建立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體力量,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專家隊伍為骨干力量,以駐津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應急救援隊伍為突擊力量,以社會應急力量為輔助力量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5.1.2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規劃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務、氣象、通信管理等部門根據風險防范應對工作需要,加強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優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結構和區域分布,提高救援裝備水平與核心救援能力。組織隊伍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完善應急救援人員保障。鼓勵應急救援人員考取應急救援員等國家應急救援職業資格。
 
    5.2 物資保障
 
    5.2.1 市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市糧食和物資局根據相關規劃、目錄和標準,負責開展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并根據市應急局的動用指令組織物資調運工作。
 
    5.2.2 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別負責各相關行業、領域的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滿足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市糧食和物資局、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水務局、市應急局、市地震局等部門重點做好糧食、生活必需品、藥品、醫療器械以及專項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滿足災后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5.2.3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應急局等部門完善本市應急產業發展政策,依托市應急產業聯盟等行業組織,支持有基礎、有條件的區和企業開展監測預警、預防防護、處置救援等應急產品的研發生產,推進應急產品標準化、模塊化、產業化發展。
 
    5.2.4 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市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領域、本系統、本地區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情況,逐步建立與安全需求相匹配的應急物資儲備,建立政府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長期儲備與臨時儲備相結合、研發能力儲備與生產能力儲備相結合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完善緊急生產、政府采購、調用征用和補償機制。
 
    5.3 資金保障
 
    5.3.1 市、區人民政府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救災工作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5.3.2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市民政局等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區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及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5.4 指揮與通信保障
 
    5.4.1 市應急局等相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規范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完善市、區應急指揮平臺,優化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接入市應急指揮平臺體系。
 
    5.4.2 市通信管理局組織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運營企業依托公共通信網、衛星網、微波等多種傳輸手段,增強基礎電信網絡的應急通信能力,協助完善各級、各類指揮調度機構間通信網絡,保障通信暢通。市無線電管理局采取措施保障應急通訊頻率,依法實施無線電管制。
 
    5.5 治安保障
 
    5.5.1 市公安局組織有關警力,武警天津市總隊予以配合,做好重要目標物、重要場所和基礎設施的警衛工作,嚴防危害社會安全穩定的事件發生。加強社會面治安秩序管控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查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提高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
 
    5.5.2 突發事件發生后,按照黨委、政府要求,由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等工作,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員會組織發動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維護公共秩序。
 
    5.6 醫療救援保障
 
    5.6.1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本市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信息報送網絡,加強醫療衛生系統救援隊伍建設管理。依托緊急醫學救援站點,形成市、區兩級緊急醫學救援網絡,根據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衛生防疫等環節的需要,調度、安排醫務人員和醫療物資裝備,有效發揮突發事件現場傷員救治、轉運和后方收治的作用。
 
    5.6.2 武警特色醫學中心緊急醫學救援隊是本市突發事件醫療救援的重要組成力量,根據有關規定參與突發事件醫療救援工作。市紅十字會加強應急技能培訓基地建設,做好醫療救助志愿者隊伍培訓工作,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援助。
 
    5.7 交通運輸保障
 
    5.7.1 市交通運輸委、市道路運輸局、市港航局建立健全公路、港口、軌道交通等運輸能力應急調度機制,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鐵路辦事處、民航天津監管局建立健全鐵路、航空等運輸能力應急調度機制,保證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人員的優先運送。
 
    5.7.2 市交通運輸委、市港航局組織修復毀壞的公路、港口設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組織修復毀壞的軌道交通、城市道路設施,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鐵路辦事處、民航天津監管局組織修復鐵路、航空設施,保證交通干線和重要路線的暢通和運輸安全。必要時,可依法緊急動員或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5.7.3 市應急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建立完善應急通行機制,依法加強應急通行證的制作、發放和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實施事發區域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強應急道路保障。
 
    5.8 避難設施保障
 
    5.8.1 依據本市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充分利用現有的公園、廣場等市政設施和人防工程,建設一批布局合理、設施完善、功能齊全的應急避難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學校等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應急避難的要求,配備必要設施,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緊急情況下,堅持就近安置原則,利用學校、廣場、公園、綠地、體育場館等設施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5.8.2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要制定人員密集場所疏導方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避險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標明安全撤離路線,保證安全通道的暢通。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避險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5.9 應急供電保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等電網企業進行電網搶修,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等部門做好應急供電裝備燃料調配。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等電網企業建立健全供電應急保障隊伍,完善供電保障設備設施,有效保障現場指揮部、災害救援和事故搶修現場、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電。
 
    5.10 氣象服務保障
 
    市氣象局負責及時開展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根據天氣條件,適時組織實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應急作業。儲備必要的物資和裝備,有效開展相關突發事件的氣象保障服務工作。
 
    5.11 測繪保障
 
    市規劃資源局組織天津市測繪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開展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應急測繪響應調度、部門協作、資源共享等機制,提高應急測繪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加強應急測繪隊伍和專家隊伍建設,完善數據采集和快速制圖設備,實現突發事件現場地理信息的快速獲取、分析和傳輸,提高應急測繪保障能力。
 
    5.12 司法保障
 
    市司法局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指導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知識,指導普法責任單位在執法和服務過程中切實履行社會普法責任。組建法律服務應急隊伍,根據突發事件處置主責機構的要求,組織指導律師協會為突發事件處置和善后處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詢援助。
 
    5.13 宣教培訓
 
    5.13.1 市和區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和信息發布平臺,廣泛宣傳應急避險知識,深入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提高應急文化建設水平。
 
    5.13.2 市有關部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部門、本系統、本區域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5.13.3 市教委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監督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推動學校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學校及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13.4 市委組織部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干部教育培訓整體規劃,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干部培訓內容;市應急局制定應急管理培訓計劃,對各級各類干部開展應急管理培訓,提高干部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5.13.5 市應急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依托有條件的企業、院校、醫院、園區,開展事故救援、醫學救援等專業化培訓基地建設,加強基礎設施、裝備器材、師資教材等配備,完善理論學習、技能培訓、情景模擬、應急演練等功能。
 
    5.14 京津冀協作
 
    完善京津冀應急管理合作聯合應急處置、信息交流和重要信息通報會商機制,在重要活動和重大會議期間,做好信息通報和聯動響應工作。結合三地風險特點,聯合編制相關應急預案,開展聯合應急演練。優化三地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機制,逐步實現三地在應急隊伍、應急物資、應急專家、應急培訓基地等方面的共享共用。
 
    6 預案管理
 
    6.1 預案編制與銜接
 
    6.1.1 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應立足現有資源,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政府及其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并書面征求涉及職責的相關單位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意見。
 
    6.1.2 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序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專項應急預案由承擔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職責的部門(單位)起草,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以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實施,報送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經主要負責人審定、簽發,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報送備案。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訂單位確定。
 
    6.1.3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推動指導本級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綜合協調本級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研究提出相關應急預案銜接審核意見。
 
    6.2 預案演練與修訂
 
    6.2.1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善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加強統籌協調,結合本地區風險情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同類型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經常性地開展或會同相鄰的單位、社會組織等開展針對性強的應急演練。
 
    6.2.2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應急預案的分析評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應急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應急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 附則
 
    7.1 加強應急管理檢查考核,健全重大突發事件領導班子應急處置機制和黨員、干部應急動員發揮作用機制,完善各級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或評定為烈士。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工作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7.3 市應急局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各區、各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7.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津政發〔2013〕3號)同時廢止。
 
    附件:1.天津市突發事件分災種響應部門
 
    2.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附件1
 
    天津市突發事件分災種響應部門
 
    一、自然災害

事件類別

主要災種

主要響應部門

水旱災害

水災

市應急局、市水務局

旱災

市應急局、市水務局

氣象災害

氣象災害(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等)

市應急局、市氣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教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天津海事局

地震災害

突發地震災害事件

市應急局、市地震局

地質災害

突發地質災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市應急局、市規劃資源局

海洋災害

赤潮、風暴潮、海浪、海冰

市規劃資源局、濱海新區人民政府

生物災害

農業有害生物災害

市農業農村委

林業有害生物災害

市規劃資源局

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

市應急局、市規劃資源局


二、事故災難

事件類別

主要災種

主要響應部門

安全事故

工礦商貿企業等安全事故

市應急局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市應急局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天津海事局

建設工程事故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火災事故

市消防救援總隊

交通運輸

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

市交通運輸委

公共汽車運營突發事件

市道路運輸局

海上人命救助險情

天津海事局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民航天津監管局

公共設施

和設備事故

供水突發事件

市水務局

排水突發事件

市水務局

大面積停電事件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

燃氣突發事件

市城市管理委、能源集團

供熱事故

市城市管理委

道路橋梁事故

市城市管理委

垃圾填埋場滲濾液事故

市城市管理委

通信事故(含無線電)

市通信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公路突發事件

市交通運輸委

自有人防工程事故

市人防辦

特種設備事故

市市場監管委

核與輻射事故

核與輻射事故

市生態環境局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

市生態環境局

重污染天氣

市生態環境局

水污染事件

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

網絡與信息

安全事件

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

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


三、公共衛生事件

事件類別

主要災種

主要響應部門

傳染病疫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傳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亂、非典、流感、新冠肺炎等)

市衛生健康委

傳染病疫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衛生健康委

急性中毒(食物、職業等中毒)事件

市衛生健康委

食品和藥品

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事件

市市場監管委、市藥監局

藥品安全事件

市市場監管委、市藥監局

疫苗安全事件

市市場監管委、市藥監局

動物疫情

重大動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市農業農村委


四、社會安全事件

事件類別

主要災種

主要響應部門

輿情突發事件

輿情突發事件

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

恐怖襲擊事件

恐怖襲擊事件

市公安局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

經濟安全事件

糧食市場供應安全事件

市糧食和物資局

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

市商務局

金融突發事件

市金融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

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

市財政局

涉外突發事件

涉外突發事件

市外辦

群體性事件

上訪、聚集等群體性事件

市委政法委、市信訪辦

民族宗教事件

民族宗教事件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委


注:相關災種的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由突發事件主要響應部門負責;有兩個以上個響應部門的,由相關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所在部門負責。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全文下載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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