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區)水產(主管)局(委、辦):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的通知》(鄂農辦發〔2018〕32號),進一步規范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防止水生動物疫病傳播,保障漁業生物安全,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湖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水產苗種檢疫的范圍、對象和工作職責
(一)本省管轄區域內的水產苗種均應開展產地檢疫活動。實施檢疫的水產苗種,是指用于繁育、增養殖生產、科研試驗以及觀賞的水生動物的親本(包括后備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遺傳育種材料。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管轄區域內的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疫病監測、檢測、疫情報告等技術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設立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暫由上一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技術支撐。
(三)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所需的辦公、交通、通訊及檢測設施配套,并積極爭取將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加快建立漁業官方獸醫制度
(四)漁業官方獸醫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名審核,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負責出具水生動物檢疫證明等文書的漁業獸醫工作人員。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和出具產地檢疫證明文書由漁業官方獸醫依法實施。
(五)確認為漁業官方獸醫的資格條件:屬于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監督機構編制內,并實際從事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漁政執法、水產品質量安全等漁業行政執法工作,且經考核合格的人員。漁業官方獸醫自獲得批準兩年內應當參加省人民政府組織的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依法取得 “湖北省行政執法證”或“湖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監督機構的工勤人員,以及受過開除、辭退、刑事處罰處理的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不得確認為漁業官方獸醫。
(六)首批漁業官方獸醫的確認程序:各市州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人員參照《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做好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官方獸醫復核確認工作的通知》(鄂牧醫函〔2017〕42號)官方獸醫復核確認程序確認,省本級漁業官方獸醫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程序審核確認。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經確認的漁業官方獸醫名單后,經由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一上報農業農村部備案。漁業官方獸醫調離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執法崗位的,取消其漁業官方獸醫資格。
(七)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專業人員、水產類執業獸醫協助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
三、規范水產苗種檢疫程序
(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實行檢疫申報制度。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置水生動物檢疫申報點,明確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范圍和對象,并向社會公布。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法律、法規宣貫,提高水產苗種生產單位或個人主動申報檢疫的意識。
(九)出售或者運輸水產苗種的,貨主應當提前申報檢疫。已納入重大疫病監控的,應提前1-3日申報檢疫;未納入重大疫病監控的,應提前3-5日申報檢疫,需要送實驗室檢驗的,檢驗所需時間增加計入提前申報的時間;養殖、出售或者運輸合法捕撈的野生水產苗種的,在捕獲野生水生動物苗種后2日內申報檢疫。水產苗種生產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前做好產苗情況報備、親本監控檢驗等工作。
(十)申報檢疫,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申報檢疫可以采取申報點填報或者電話、傳真等其他方式申報。采用其他方式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當地相關水生動物疫病情況,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漁業官方獸醫到現場或者指定地點進行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十一)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時,貨主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水域灘涂養殖證》或者相關承包、租賃協議;
2.《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3.過去12個月內引種情況記錄;
4.《水產養殖管理記錄》;
5.生產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防疫規定的說明;
6.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相關疫情的說明或者監測報告。
(十二)漁業官方獸醫根據農業農村部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規程實施現場檢疫,填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記錄單》。對疑似農業農村部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規程規定的疫病的,采樣送至有資質的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檢驗。需要采樣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漁業官方獸醫應當向貨主出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采樣送檢通知單》。貨主收到《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采樣送檢通知單》后,應當在當地水生動物疫控機構技術人員指導下,按照《水生動物產地檢疫采樣技術規范》(SC/T 7103-2008)采樣送檢,相關費用由貨主承擔。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在檢驗所需時間之后的24小時內出具檢驗報告。
(十三)協助漁業官方獸醫實施現場檢疫的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專業人員、水產類執業獸醫,應當填寫《協助臨床檢查情況說明》,供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時參考。漁業官方獸醫根據現場檢疫情況、檢驗報告等,出具相應的檢疫文書,并填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情況匯總表》。
四、嚴格開展水產苗種檢疫處理
(十四)水產苗種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漁業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該水產苗種場近12個月內未發生國家規定的相關水生動物疫情;
2.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3.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進行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檢驗的,其檢驗結果符合要求。
出售或者運輸的水產苗種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離開產地。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并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五)合法捕撈的野生水產苗種實施檢疫前,應當查驗合法捕撈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捕撈記錄,貨主應當對其隔離在符合下列條件的臨時檢疫場地(區):
1.與其他養殖場所有物理隔離設施;
2.具有獨立的進排水系統及專用漁具;
3.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防疫條件。
(十六)合法捕撈的野生水產苗種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漁業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2.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進行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檢驗的,其檢驗結果符合要求。
合法捕撈的野生水產苗種經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投放養殖場所、出售或者運輸。
(十七)水產苗種需要隔離的,由漁業官方獸醫出具《隔離通知書》。經再檢疫合格的,漁業官方獸醫出具《解除隔離通知書》后方可解除隔離。水產苗種隔離應當接受水生動物檢疫機構的監督,相關費用由貨主承擔。檢疫不合格的水產苗種,由漁業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監督貨主按照農業農村部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處理。
五、持續強化水產苗種檢疫管理
(十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要根據運抵到達目的地所需的時間來合理確定合格證明的有效期,但最長不得超過5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水產苗種到達本省轄區目的地后,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報告,并接受當地水生動物檢疫機構的監督檢查。已經檢疫合格的水產苗種抵達后10日內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經貨主申報,水生動物檢疫機構應當及時派出漁業官方獸醫到現場實施臨床健康檢查,臨床健康檢查合格的,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超過10日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應當重新申報檢疫。
(十九)各級漁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未附有檢疫證明的,應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水產苗種實施補檢,經檢疫合格的,在檢疫證明的備注欄注明“補檢”。
(二十)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生動物無規定疫病苗種場和隔離場所建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信息互通。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情況,建立誠信檔案,定期公布,作為苗種生產許可管理、健康養殖示范創建、征信體系建設的參考。
(二十一)對違反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本文中表格和文書參照動物檢疫部門有關文書格式執行)
湖北省水產局
2018年10月24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的通知》(鄂農辦發〔2018〕32號),進一步規范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防止水生動物疫病傳播,保障漁業生物安全,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湖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水產苗種檢疫的范圍、對象和工作職責
(一)本省管轄區域內的水產苗種均應開展產地檢疫活動。實施檢疫的水產苗種,是指用于繁育、增養殖生產、科研試驗以及觀賞的水生動物的親本(包括后備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遺傳育種材料。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管轄區域內的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疫病監測、檢測、疫情報告等技術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設立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暫由上一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技術支撐。
(三)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所需的辦公、交通、通訊及檢測設施配套,并積極爭取將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加快建立漁業官方獸醫制度
(四)漁業官方獸醫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名審核,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負責出具水生動物檢疫證明等文書的漁業獸醫工作人員。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和出具產地檢疫證明文書由漁業官方獸醫依法實施。
(五)確認為漁業官方獸醫的資格條件:屬于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監督機構編制內,并實際從事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漁政執法、水產品質量安全等漁業行政執法工作,且經考核合格的人員。漁業官方獸醫自獲得批準兩年內應當參加省人民政府組織的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依法取得 “湖北省行政執法證”或“湖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監督機構的工勤人員,以及受過開除、辭退、刑事處罰處理的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不得確認為漁業官方獸醫。
(六)首批漁業官方獸醫的確認程序:各市州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人員參照《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做好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官方獸醫復核確認工作的通知》(鄂牧醫函〔2017〕42號)官方獸醫復核確認程序確認,省本級漁業官方獸醫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程序審核確認。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經確認的漁業官方獸醫名單后,經由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一上報農業農村部備案。漁業官方獸醫調離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執法崗位的,取消其漁業官方獸醫資格。
(七)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專業人員、水產類執業獸醫協助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
三、規范水產苗種檢疫程序
(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實行檢疫申報制度。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置水生動物檢疫申報點,明確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范圍和對象,并向社會公布。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法律、法規宣貫,提高水產苗種生產單位或個人主動申報檢疫的意識。
(九)出售或者運輸水產苗種的,貨主應當提前申報檢疫。已納入重大疫病監控的,應提前1-3日申報檢疫;未納入重大疫病監控的,應提前3-5日申報檢疫,需要送實驗室檢驗的,檢驗所需時間增加計入提前申報的時間;養殖、出售或者運輸合法捕撈的野生水產苗種的,在捕獲野生水生動物苗種后2日內申報檢疫。水產苗種生產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前做好產苗情況報備、親本監控檢驗等工作。
(十)申報檢疫,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申報檢疫可以采取申報點填報或者電話、傳真等其他方式申報。采用其他方式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當地相關水生動物疫病情況,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漁業官方獸醫到現場或者指定地點進行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十一)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時,貨主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水域灘涂養殖證》或者相關承包、租賃協議;
2.《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3.過去12個月內引種情況記錄;
4.《水產養殖管理記錄》;
5.生產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防疫規定的說明;
6.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相關疫情的說明或者監測報告。
(十二)漁業官方獸醫根據農業農村部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規程實施現場檢疫,填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記錄單》。對疑似農業農村部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規程規定的疫病的,采樣送至有資質的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檢驗。需要采樣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漁業官方獸醫應當向貨主出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采樣送檢通知單》。貨主收到《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采樣送檢通知單》后,應當在當地水生動物疫控機構技術人員指導下,按照《水生動物產地檢疫采樣技術規范》(SC/T 7103-2008)采樣送檢,相關費用由貨主承擔。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在檢驗所需時間之后的24小時內出具檢驗報告。
(十三)協助漁業官方獸醫實施現場檢疫的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專業人員、水產類執業獸醫,應當填寫《協助臨床檢查情況說明》,供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時參考。漁業官方獸醫根據現場檢疫情況、檢驗報告等,出具相應的檢疫文書,并填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情況匯總表》。
四、嚴格開展水產苗種檢疫處理
(十四)水產苗種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漁業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該水產苗種場近12個月內未發生國家規定的相關水生動物疫情;
2.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3.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進行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檢驗的,其檢驗結果符合要求。
出售或者運輸的水產苗種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離開產地。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并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五)合法捕撈的野生水產苗種實施檢疫前,應當查驗合法捕撈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捕撈記錄,貨主應當對其隔離在符合下列條件的臨時檢疫場地(區):
1.與其他養殖場所有物理隔離設施;
2.具有獨立的進排水系統及專用漁具;
3.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防疫條件。
(十六)合法捕撈的野生水產苗種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漁業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2.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進行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檢驗的,其檢驗結果符合要求。
合法捕撈的野生水產苗種經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投放養殖場所、出售或者運輸。
(十七)水產苗種需要隔離的,由漁業官方獸醫出具《隔離通知書》。經再檢疫合格的,漁業官方獸醫出具《解除隔離通知書》后方可解除隔離。水產苗種隔離應當接受水生動物檢疫機構的監督,相關費用由貨主承擔。檢疫不合格的水產苗種,由漁業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監督貨主按照農業農村部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處理。
五、持續強化水產苗種檢疫管理
(十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要根據運抵到達目的地所需的時間來合理確定合格證明的有效期,但最長不得超過5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水產苗種到達本省轄區目的地后,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報告,并接受當地水生動物檢疫機構的監督檢查。已經檢疫合格的水產苗種抵達后10日內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經貨主申報,水生動物檢疫機構應當及時派出漁業官方獸醫到現場實施臨床健康檢查,臨床健康檢查合格的,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超過10日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應當重新申報檢疫。
(十九)各級漁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未附有檢疫證明的,應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水產苗種實施補檢,經檢疫合格的,在檢疫證明的備注欄注明“補檢”。
(二十)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生動物無規定疫病苗種場和隔離場所建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信息互通。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情況,建立誠信檔案,定期公布,作為苗種生產許可管理、健康養殖示范創建、征信體系建設的參考。
(二十一)對違反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本文中表格和文書參照動物檢疫部門有關文書格式執行)
湖北省水產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