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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加強畜禽移動監管工作的通知 (晉農辦衛監發〔2018〕106號)

   2019-02-12 514
核心提示:各市農委、畜牧獸醫局(中心):  加強畜禽移動監管是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務。根據中
各市農委、畜牧獸醫局(中心): 
  加強畜禽移動監管是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第2號公告精神,為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畜禽移動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責任意識,履行法定職責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嚴格執法《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切實承擔起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工作和畜禽移動監管主管責任,認真落實部門監管和企業主體兩個責任,鼓勵畜禽養殖、屠宰加工企業推行“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冷鮮上市”模式,加快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設畜禽產品冷鏈物流體系,減少畜禽長距離移動,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二、落實移動監管,規范調運行為
 
  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強化移動監管,加大對“乳用種用動物跨省調運隔離制度”、“落地報告制度”等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限制易感畜禽從動物疫病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有效防控動物疫病。
 
  各省界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要進一步加大對運輸活畜禽車輛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查證驗物,防止動物疫病跨區域傳播。
 
  三、加強工作協調,確保動物衛生監督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無縫對接
 
  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執行動物檢疫規程和有關規范文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規范開展動物檢疫工作。繼續完善建立在風險評估、疫病檢測基礎上的檢疫出證制度,提升動物檢疫的科學化水平。官方獸醫要根據畜禽養殖場(戶)提交的動物檢疫申報單和相關動物疫病檢測報告等申報材料,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疫病檢測報告由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或通過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的實驗室出具。
 
  市縣獸醫主管部門應積極申請動物疫病檢測專項經費,安排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認真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工作,為檢疫出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四、加大執法力度,規范執法行為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依法履行動物檢疫職責。對動物檢疫申報主體不符,種用、乳用動物未達到健康標準,未按規定提供動物疫病檢測報告或其他不符合動物檢疫申報條件的,不得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對強制免疫不在有效保護期的、規定動物疫病檢測不合格的或臨床健康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簽發檢疫證明。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檢疫證明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撤銷,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對違反畜禽移動監管有關規定的行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規規章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摸清各類行政相對人的數量和基本信息,逐步實現精準管理;要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收購販運、運輸、屠宰等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交換共享和黑名單披露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采取懲戒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力度。
 
  山西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8年4月27日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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