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貫徹落實2019年5月16日全國促進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和自治區領導批示精神,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切實保障生豬生產和肉品供應,現就我區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檢疫及監管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區發生的兩起非洲豬瘟疫情已全部解除封鎖,全區屠宰用商品肉豬、育肥用商品仔豬以及區內調運的種豬按《生豬產地檢疫規程》(農牧發〔2019〕2號)實施檢疫、出證;跨省調運的種豬按《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農牧發〔2019〕2號)實施檢疫、出證。
若我區再次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在所有疫區解除封鎖前,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嚴格按《農業農村部關于規范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的通知》(農牧發〔2018〕23號)執行。
生豬屠宰嚴格按《生豬屠宰檢疫規程》(農牧發〔2019〕2號)、農業農村部第119號公告和《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屠宰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19〕7號)的規定實施檢疫、檢測。
二、非洲豬瘟應急響應期間,生豬及生豬產品的輸入地另有其他相關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三、運輸生豬的車輛必須符合農業農村部第79號公告規定,運輸途中不得無故停留,不得變更目的地,不得裝(卸)載或拋棄病、死、殘豬;承運人應在裝載前、卸載后對車輛進行徹底消毒。跨省調運的,應主動接受省際間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高速公路防控非洲豬瘟臨時檢查站)的監督檢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應當加蓋監督檢查專用簽章。
四、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非洲豬瘟第三方檢測機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嚴格按規定做好非洲豬瘟檢測相關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運輸車輛的查驗、監管,嚴防違法違規調運。
五、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生豬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監管,嚴格落實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屠宰檢疫“五不得”和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的有關規定,堅決杜絕隔山開證、不檢疫就出證、為來源不明生豬或生豬產品檢疫出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不按規定開展非洲豬瘟檢測、實施檢疫出證以及倒賣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人員要堅決從嚴查處。
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進一步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對非法調運、買賣畜禽標識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偽造檢測報告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私屠濫宰、經營或丟棄病死豬等違法行為要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七、要按照“疏堵結合”的原則,強化服務指導,推動生豬及生豬產品規范有序調運,提高穩定生豬生產和肉品供應保障能力。
八、本通知印發前,我廳印發實施的檢疫、調運等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九、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聯系。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羅元杰,0771—5829849。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19年5月20日
為貫徹落實2019年5月16日全國促進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和自治區領導批示精神,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切實保障生豬生產和肉品供應,現就我區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檢疫及監管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區發生的兩起非洲豬瘟疫情已全部解除封鎖,全區屠宰用商品肉豬、育肥用商品仔豬以及區內調運的種豬按《生豬產地檢疫規程》(農牧發〔2019〕2號)實施檢疫、出證;跨省調運的種豬按《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農牧發〔2019〕2號)實施檢疫、出證。
若我區再次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在所有疫區解除封鎖前,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嚴格按《農業農村部關于規范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的通知》(農牧發〔2018〕23號)執行。
生豬屠宰嚴格按《生豬屠宰檢疫規程》(農牧發〔2019〕2號)、農業農村部第119號公告和《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屠宰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19〕7號)的規定實施檢疫、檢測。
二、非洲豬瘟應急響應期間,生豬及生豬產品的輸入地另有其他相關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三、運輸生豬的車輛必須符合農業農村部第79號公告規定,運輸途中不得無故停留,不得變更目的地,不得裝(卸)載或拋棄病、死、殘豬;承運人應在裝載前、卸載后對車輛進行徹底消毒。跨省調運的,應主動接受省際間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高速公路防控非洲豬瘟臨時檢查站)的監督檢查,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應當加蓋監督檢查專用簽章。
四、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非洲豬瘟第三方檢測機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嚴格按規定做好非洲豬瘟檢測相關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運輸車輛的查驗、監管,嚴防違法違規調運。
五、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生豬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監管,嚴格落實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屠宰檢疫“五不得”和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的有關規定,堅決杜絕隔山開證、不檢疫就出證、為來源不明生豬或生豬產品檢疫出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不按規定開展非洲豬瘟檢測、實施檢疫出證以及倒賣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人員要堅決從嚴查處。
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進一步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對非法調運、買賣畜禽標識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偽造檢測報告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私屠濫宰、經營或丟棄病死豬等違法行為要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七、要按照“疏堵結合”的原則,強化服務指導,推動生豬及生豬產品規范有序調運,提高穩定生豬生產和肉品供應保障能力。
八、本通知印發前,我廳印發實施的檢疫、調運等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九、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聯系。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羅元杰,0771—5829849。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