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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云市監規〔2019〕2號)

   2019-07-01 701
核心提示: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規范我省電子營業執照應用與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廣泛應用,省市場監督管理
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我省電子營業執照應用與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廣泛應用,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與管理,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依據《公司法》《電子簽名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放和管理電子營業執照的行為,市場主體領取、下載及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的行為,以及電子營業執照的政務和商務應用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全國統一信任源點,按照統一標準規范核發的載有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法律電子證件。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場主體取得主體資格的合法憑證。
 
    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國統一版式和格式記載市場主體登記事項,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加簽數字簽名的電子文檔。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 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設的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身份驗證系統,支持市場主體身份全國范圍內的通用驗證和識別。電子營業執照具備防偽、防篡改、防抵賴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發放和管理電子營業執照的法定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放電子營業執照不向市場主體收取費用。
 
    第六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省本級登記的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省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負責全省推進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負責全省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相關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
 
    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州(市)本級登記的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負責推進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負責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的宣傳和培訓。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負責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的宣傳和培訓。
 
    第三章 簽發管理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市場主體設立、變更登記后,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即時生成電子營業執照,并存儲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庫。
 
    第八條 電子營業執照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市場主體登記業務系統中簽發,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公示。
 
    第九條 市場主體通過手機等裝載有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智能移動終端,自行從電子營業執照庫領取、下載和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電子營業執照的下載、使用,采用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在確認持照人身份和市場主體身份之間關系時,持照人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或需對持照人進行基于個人身份等真實信息的認證或登記。
 
    第十條 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后首次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以及辦理變更登記后重新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應由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多個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指定一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下統稱法定代表人)領取和下載。
 
    第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領取電子營業執照后,可自行或授權其他證照管理人員保管、持有、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市場主體對其電子營業執照的管理和授權使用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等負責。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辦理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的,原下載至移動終端的電子營業執照需重新下載。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載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
 
    載有電子營業執照的移動終端丟失或損壞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動終端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原移動終端存儲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
 
    第四章 應用管理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市場主體、相關單位和機構充分應用電子營業執照,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在電子政務、公共服務、電子商務領域的應用,提高服務效能、降低市場主體辦事成本。
 
    第十四條 電子營業執照適用于需要提供市場主體身份憑證的場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營業執照以表明市場主體身份,或使用營業執照進行市場主體身份認證和證明的;
 
    (二)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業務的;
 
    (三)以市場主體身份登錄網上系統或平臺,辦理各項業務、開展經營活動的;
 
    (四)以市場主體身份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報送年度報告、自主公示信息、聯絡員信息備案、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公告、企業一般程序注銷對外發布債權人公告和清算組工商備案的;
 
    (五)以市場主體身份對電子文件、表單或數據等進行電子簽名的;
 
    (六)在互聯網上公開營業執照信息和鏈接標識的;
 
    (七)授權相關個人、單位或機構共享、傳輸或獲取其市場主體數據信息的;
 
    (八)以市場主體身份使用電子營業執照自助打印領取紙質營業執照的;
 
    (九)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需要使用和提供營業執照的。
 
    第十五條 在下列社會公共服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活動;
 
    (二)檔案、會計、審計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活動;
 
    (三)其他利用網絡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在下列電子商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的,鼓勵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一)設立各類網絡交易平臺、信息服務平臺和娛樂平臺的活動;
 
    (二)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各方認為需要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的活動;
 
    (三)其他利用網絡開展的電子商務活動。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可自行打印電子營業執照文件。打印的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紙質營業執照復印件的情形,按規定需要加蓋市場主體印章的,遵其規定。市場主體對使用其自行打印的電子營業執照文件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負責。
 
    只領取電子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應下載并打印電子營業執照文件,置于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或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亮明電子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可以對數據電文進行電子簽名,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支持本省行政區域內相關單位和機構電子政務、公共服務、電子商務領域的電子營業執照應用接入。應用接入相關單位和機構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接入申請,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并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注冊局備案后,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
 
    第二十條 相關單位和機構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核驗電子營業執照、存儲或使用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及信息的,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嚴格履行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
 
    (三)符合電子營業執照有關實人、實名、實照的使用原則,保障市場主體電子身份憑證安全;
 
    (四)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應當控制在自身業務體系中應用;對于電子營業執照的下載、出示、核驗、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基本應用功能,不允許額外收取市場主體使用費用;
 
    (五)通過電子營業執照共享、傳輸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市場主體授權同意;
 
    (六)支持市場主體通過手機等智能移動終端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為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社會公眾、相關單位和機構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或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可實時聯網驗證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真偽、查詢市場主體身份信息及狀態,并可同步比對查驗電子營業執照持照人相關信息。
 
    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中加載的電子營業執照驗證二維碼和條形碼,為電子營業執照驗證專用碼。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和機構在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依法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未經市場主體同意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纂改和非法使用電子營業執照,不得攻擊、侵入、干擾、破壞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如有違反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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