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加強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積極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進一步提高對食鹽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規范和加強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確保全區食鹽穩定供應和市場運行安全,依據《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結合自治區食鹽產銷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儲備原則】按照“政府主導、企業承儲、滾動儲備、統一調度”的原則,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的自治區食鹽儲備體系。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級儲備食鹽,是指符合國家食用鹽標準(GB/T54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國家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要求的500克及500克以下小包裝加碘精制食鹽,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入庫的儲備食鹽須符合自治區碘濃度規定。
第四條【單位職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自治區工信廳)是自治區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全區鹽行業管理工作。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作為自治區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財政廳制定年度政府食鹽儲備計劃,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級政府食鹽儲備,監督檢查儲備數量、質量和安全性。各地(州、市)鹽業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鹽行業管理工作,各地(州、市)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食鹽儲備管理,對本地區儲備食鹽數量、質量和安全性實施監督檢查,向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本地區食鹽儲備等情況。
第五條【資金保障】自治區財政安排預算資金對自治區級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持。
第六條【適用范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食鹽儲備的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
第二章儲備規模和資金管理
第七條【儲備規?!孔灾螀^食鹽儲備年度計劃為2萬噸,其中:政府儲備1萬噸、企業儲備1萬噸。儲備數量如需調整,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財政廳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八條【資金用途】自治區食鹽儲備所需貸款貼息和管理費等支出,應按照當期貸款利率和政府采購招投標結果,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中標企業簽訂食鹽儲備協議,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食鹽儲備協議下達支持資金。貸款利息支出:指承儲企業通過銀行貸款或其他渠道融資的利息支出。貸款利息按照承儲企業計劃內實際儲存數量、貸款金額、銀行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計算確定。儲備管理費用:指承儲企業為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食鹽儲備任務發生的相關管理費。
第九條【資金管理原則】加強對食鹽儲備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承儲企業須建立專門資金賬戶,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食鹽儲備資金。
第三章政府食鹽儲備要求
第十條【承儲企業確定】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原則上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規定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承儲企業要與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簽訂承儲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條件】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鹽業經營企業;(二)達到《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及技術要求》(GB/T18770)A級及A級以上標準,國家標準作出調整的按新標準執行;(三)承儲企業倉庫設施權屬為承儲企業所有,不得作為抵押或擔保設施,承儲面積應符合自治區食鹽儲備倉儲要求,符合食品存儲環境及食品安全條件;(四)承儲地點交通便利,便于調運、輪換;(五)企業資信狀況良好;(六)在自治區食鹽儲備區域總體規劃布局內。
第十二條【承儲庫點備案】承儲企業需調整政府儲備食鹽倉儲地點或倉儲庫房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區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管理情況報送】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定期向當地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儲備情況,并抄送當地鹽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向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送本轄區食鹽儲備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四章企業食鹽儲備要求
第十四條【企業儲備責任】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保持食鹽合理庫存。
第十五條【企業儲備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換、出庫管理制度,食鹽儲備量應有詳細的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庫存記錄。企業食鹽儲備應不低于本企業上年度月平均銷量或年度銷售計劃月平均量。儲備成本由儲備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企業主體責任】食鹽承儲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服從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要求,對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接受鹽業主管機構行業管理。
第五章儲備管理
第十七條【輪換要求】食鹽儲備實行動態儲備,一年輪換一次,儲備企業負責食鹽的日常維護和調運輪換,對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存儲要求】政府儲備食鹽和企業儲備食鹽分區存儲,不得與日常經營食鹽混合存儲。企業應建立食鹽儲備檔案,實行專戶管理,確保賬物相符。
第十九條【賠付原則】因管理不善造成儲備食鹽損失的,由儲備企業承擔賠付責任,并及時補齊儲備數量。
第六章儲備動用
第二十條【食鹽動用】動用自治區食鹽儲備,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重大災情疫情、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自治區人民政府可直接動用,并下達動用命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第二十一條【動用條件】動用自治區食鹽儲備的情形如下:(一)食鹽價格市場出現異常波動;(二)食鹽供需出現較大失衡;(三)發生重大災害、疫情、突發公共事件;(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食鹽儲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補充原則】動用食鹽儲備后,承儲企業應及時補齊儲備數量,確保儲備食鹽達到要求。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監管事項】自治區各級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鹽業主管機構依法依規對食鹽儲備企業進行日常監管,主要內容包括:(一)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賬等賬實相符情況;(二)儲備食鹽的品質情況;(三)倉房、倉儲和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防火、防爆、防汛、防風、防盜、防傷亡、防污染等情況;(四)儲備食鹽質量檔案、出入庫手續、輪換等情況;(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自治區各級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鹽業主管機構對企業在儲備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予以處理,責令企業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聯席會議機制】建立自治區食鹽儲備聯席會議機制,每年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送食鹽儲備相關情況,協調解決食鹽儲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施行及廢止】本辦法自2020年12月6日起施行?!缎陆S吾爾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18〕85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加強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積極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進一步提高對食鹽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規范和加強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確保全區食鹽穩定供應和市場運行安全,依據《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結合自治區食鹽產銷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儲備原則】按照“政府主導、企業承儲、滾動儲備、統一調度”的原則,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的自治區食鹽儲備體系。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級儲備食鹽,是指符合國家食用鹽標準(GB/T54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國家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要求的500克及500克以下小包裝加碘精制食鹽,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入庫的儲備食鹽須符合自治區碘濃度規定。
第四條【單位職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自治區工信廳)是自治區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全區鹽行業管理工作。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作為自治區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財政廳制定年度政府食鹽儲備計劃,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級政府食鹽儲備,監督檢查儲備數量、質量和安全性。各地(州、市)鹽業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鹽行業管理工作,各地(州、市)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食鹽儲備管理,對本地區儲備食鹽數量、質量和安全性實施監督檢查,向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本地區食鹽儲備等情況。
第五條【資金保障】自治區財政安排預算資金對自治區級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持。
第六條【適用范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食鹽儲備的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
第二章儲備規模和資金管理
第七條【儲備規?!孔灾螀^食鹽儲備年度計劃為2萬噸,其中:政府儲備1萬噸、企業儲備1萬噸。儲備數量如需調整,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財政廳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八條【資金用途】自治區食鹽儲備所需貸款貼息和管理費等支出,應按照當期貸款利率和政府采購招投標結果,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中標企業簽訂食鹽儲備協議,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食鹽儲備協議下達支持資金。貸款利息支出:指承儲企業通過銀行貸款或其他渠道融資的利息支出。貸款利息按照承儲企業計劃內實際儲存數量、貸款金額、銀行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計算確定。儲備管理費用:指承儲企業為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食鹽儲備任務發生的相關管理費。
第九條【資金管理原則】加強對食鹽儲備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承儲企業須建立專門資金賬戶,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食鹽儲備資金。
第三章政府食鹽儲備要求
第十條【承儲企業確定】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原則上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規定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承儲企業要與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簽訂承儲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條件】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鹽業經營企業;(二)達到《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及技術要求》(GB/T18770)A級及A級以上標準,國家標準作出調整的按新標準執行;(三)承儲企業倉庫設施權屬為承儲企業所有,不得作為抵押或擔保設施,承儲面積應符合自治區食鹽儲備倉儲要求,符合食品存儲環境及食品安全條件;(四)承儲地點交通便利,便于調運、輪換;(五)企業資信狀況良好;(六)在自治區食鹽儲備區域總體規劃布局內。
第十二條【承儲庫點備案】承儲企業需調整政府儲備食鹽倉儲地點或倉儲庫房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區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管理情況報送】政府食鹽儲備承儲企業應定期向當地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儲備情況,并抄送當地鹽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向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送本轄區食鹽儲備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四章企業食鹽儲備要求
第十四條【企業儲備責任】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保持食鹽合理庫存。
第十五條【企業儲備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換、出庫管理制度,食鹽儲備量應有詳細的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庫存記錄。企業食鹽儲備應不低于本企業上年度月平均銷量或年度銷售計劃月平均量。儲備成本由儲備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企業主體責任】食鹽承儲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服從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要求,對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接受鹽業主管機構行業管理。
第五章儲備管理
第十七條【輪換要求】食鹽儲備實行動態儲備,一年輪換一次,儲備企業負責食鹽的日常維護和調運輪換,對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存儲要求】政府儲備食鹽和企業儲備食鹽分區存儲,不得與日常經營食鹽混合存儲。企業應建立食鹽儲備檔案,實行專戶管理,確保賬物相符。
第十九條【賠付原則】因管理不善造成儲備食鹽損失的,由儲備企業承擔賠付責任,并及時補齊儲備數量。
第六章儲備動用
第二十條【食鹽動用】動用自治區食鹽儲備,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自治區工信廳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重大災情疫情、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自治區人民政府可直接動用,并下達動用命令,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第二十一條【動用條件】動用自治區食鹽儲備的情形如下:(一)食鹽價格市場出現異常波動;(二)食鹽供需出現較大失衡;(三)發生重大災害、疫情、突發公共事件;(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食鹽儲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補充原則】動用食鹽儲備后,承儲企業應及時補齊儲備數量,確保儲備食鹽達到要求。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監管事項】自治區各級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鹽業主管機構依法依規對食鹽儲備企業進行日常監管,主要內容包括:(一)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賬等賬實相符情況;(二)儲備食鹽的品質情況;(三)倉房、倉儲和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防火、防爆、防汛、防風、防盜、防傷亡、防污染等情況;(四)儲備食鹽質量檔案、出入庫手續、輪換等情況;(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自治區各級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鹽業主管機構對企業在儲備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予以處理,責令企業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聯席會議機制】建立自治區食鹽儲備聯席會議機制,每年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送食鹽儲備相關情況,協調解決食鹽儲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施行及廢止】本辦法自2020年12月6日起施行?!缎陆S吾爾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18〕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