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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糾錯與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 (湘市監辦函〔2018〕18號)

   2019-09-03 924
核心提示: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以下簡稱《辦法》)、《工商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以下簡稱《辦法》)、《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字〔2018〕31號)關于工作糾錯與建立完善信用修復機制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秉持對企業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現就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糾錯與信用修復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糾錯機制
 
    (一)工作糾錯適用范圍
 
    1、企業因《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企業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
 
    2、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錯誤的。
 
    3、企業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的。
 
    (二)工作糾錯基本流程
 
    1、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遵循 “誰產生,誰糾正”的原則,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處理:
 
    (1)因《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屬縣市區局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錯誤造成的,應經本級機關局務會或專題會議討論決定,報市州局企業監管部門審核,再報省局審批辦理;屬市州局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錯誤造成的,應經本級機關局務會或專題會議討論決定,再報省局審批辦理;屬省局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錯誤造成的,應經列入部門初審,再報局務會或專題會議討論決定。
 
    (2)因《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至(十)項及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糾錯應經本級機關局務會或專題會議討論決定。
 
    糾錯材料包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申請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記錄更正審批表、局務會或專題會議會議紀要、相關證據材料。
 
    2、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本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錯誤的,按照“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糾錯工作流程進行。糾錯材料包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記錄更正審批表、局務會或專題會議會議紀要、相關證據材料。
 
    上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下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糾正意見,并可以向下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督促其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糾正的決定。屬市州局糾正縣市區局的,經市州局機關局務會或專題會議討論決定;屬省局糾正下級局的,經省局機關局務會或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糾錯材料包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記錄更正審批表、局務會或專題會議會議紀要、相關證據材料。
 
    3、企業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的,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后,作出撤銷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按照“誰列入、誰移出”的原則,撤銷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糾錯材料包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記錄更正審批表、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行政訴訟判決書、相關證據材料。
 
    (三)糾錯記錄處理方式
 
    糾錯后,企業該條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記錄不再予以公示。
 
    二、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本通知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是指對于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經企業申請,實施信用修復后可以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工作機制。
 
    (一)信用修復機制適用情形
 
    1、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是企業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補報了企業年報的。
 
    2、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是企業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的。
 
    3、企業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是企業已經更正了相關信息,同時企業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更正后相關企業信息的。
 
    4、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是已經辦理了住所變更登記重新取得了聯系;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期間內辦理過相關變更業務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重新取得了聯系的。
 
    (二)信用修復機制工作流程
 
    信用修復工作應遵循“誰登記,誰監管;誰列入,誰移出”的原則。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登記機關登記企業的信用修復工作的前期受理與核實,核實后報省局審批辦理。對因企業住所變更等原因導致登記管轄機關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登記機關負責前期受理與核實。
 
    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符合上述情形,并主動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修復申請,登記機關才予以辦理相關修復工作。企業未申請的,不予辦理。
 
    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于轄區內多家企業符合上述四種信用修復機制適用情形的,可以匯總審核。
 
    (三)申請信用修復材料要求
 
    企業應填寫《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向登記機關的企業信用監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簽署《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受理部門應填寫《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核查審批表》,提供核實情況的證據材料。
 
    (四)信用修復記錄處理方式
 
    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記錄經修復移出后,該條記于企業名下的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和移出記錄并行公示。
 
    三、相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政策引導
 
    企業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屬于糾錯適用范圍或不符合信用修復情形,企業長期停業未經營,可以建議企業辦理注銷登記。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期限屆滿前完成注銷程序的,自注銷之日起終止公示,其相關嚴重違法失信信息記錄至列入期限屆滿之日。因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自注銷之日起對其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相關限制性措施不再執行。
 
    (二)嚴格依法辦理
 
    不屬于糾錯與信用修復適用情形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記錄,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辦理。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糾錯與修復工作要嚴格把關,堅決杜絕捏造事實、違規變相操作。如有違反,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規范信用約束
 
    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做好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予以限制的清理規范工作,除依據《辦法》第十三條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外,不再對企業辦理相關業務增加其他限制。
 
    (四)認真履行職責
 
    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工作職責認真做好本登記機關登記企業的相關咨詢解釋工作。
 
    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糾錯與信用修復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聯系人:胡文彬   0731-85693412
 
    肖鵬程   0731-85693416
 
    附件:   1、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申請書.doc
 
       2、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記錄更正審批表.doc
 
      3、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受理通知書.doc
 
       4、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doc
 
       5、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核實結果告知書.doc
 
       6、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doc
 
       7、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核查審批表.doc
 
       8、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doc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4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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