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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第1389號|對進口藍鰭金槍魚、冷凍大眼金槍魚、劍魚以及南極犬牙魚建立驗核機制

   2019-12-17 492
核心提示: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已加入養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委員會、印度洋金槍魚委員會和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為遏止非法捕魚活動和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已加入養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委員會、印度洋金槍魚委員會和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為遏止非法捕魚活動和有效養護有關漁業資源,上述政府間漁業管理組織已對部分水產品實施合法捕撈證明制度。根據合法捕撈證明制度的規定,國際組織成員進口部分水產品時有義務驗核船旗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署的合法捕撈證明,沒有合法捕撈證明的水產品被視為非法捕撈產品,各成員國不得進口。實施合法捕撈證明的水產品清單詳見附件1。
 
  為有效履行我國政府相關義務,現決定對進口部分水產品啟用《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對進入我國關境的附件1所列水產品(包括進境樣品、暫時進口、加工貿易進口以及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等),有關單位應向農業部申請《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詳見附件2)。進境時,有關單位應主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持《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有關水產品原產地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確定。
 
  二、有關單位向農業部申請《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時應提交由船旗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合法捕撈產品證明原件。在船旗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加工附件1所列產品進入我國時,申請單位應提交由船旗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合法捕撈產品證明副本和加工國或者地區授權機構簽發的再出口證明原件。
 
  特此公告
 
    附件


 
標簽: 農業 水產品 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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