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決定》已由唐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0年2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0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決定
(2020年2月10日唐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確保中央和省、市委關于疫情防控各項決策部署落地落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舉全市之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及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關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出本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和個人防護有機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切實增強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與響應等級相對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等防控網絡,大力推動大數據融合共享、開放應用,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聯防聯控機制,防輸入、防輸出、防傳播、防擴散,有效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的必要應對措施,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鼓勵、支持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科學有序專業地開展疫情防控應急志愿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統一部署,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有針對性地采取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的防控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人員健康提示、健康監測,及時全面排查、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疫情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關于疫情防控的各項規定,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和屬地社區(村)組織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如實報告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與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密切接觸者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隔離觀察治療人員的情況,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完善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嚴格衛生管理,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和體溫檢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航空、鐵路、長途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履行防控責任,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一)自覺學習疫情防護知識,培養良好衛生習慣,主動做好自我防護,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要求,減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動,不組織不參加聚會活動;
(二)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凡出現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時,應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和醫院就醫,并第一時間向屬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如實報告;
(四)需要進行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的,應當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防控管理,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五)依法加強對寵物的管理,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六)不得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職,加大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疫情防控執法工作力度,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理措施,及時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和問題。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救治、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等方面,根據需要制定和采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七、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物資儲備和防疫設施建設,加大統籌力度,保障疫情期間防疫物資、重點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應急救援物資的需要;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征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儲備物資,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征用憑證,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防疫救援物資供應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八、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保障疫情數據信息規范使用,防范網絡安全突發事件。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疫情防控知識、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宣傳,提升全社會防范疫情的意識和能力。
各級新聞媒體應當積極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做好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濃厚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便民利民服務,充分發揮各類數字平臺的作用,完善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推動直接面對群眾的便民事項線上辦理,減少人員聚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統籌抓好返崗、返工、返校相關工作,細化和落實健康診斷、健康監測、交通組織、住宿用餐等工作預案;制定和完善企業復工規定及支持企業應對疫情影響的舉措,強化企業疫情防控責任,推進各類企業有序復工,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秩序。
鼓勵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疫情防控期間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網上辦公、遠程辦公和居家辦公。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謠傳謠、傷害醫務防疫人員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對疫情防控工作瀆職失職的,要依法依紀懲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或者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接觸史,隱瞞不報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逃避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按照相關規定將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工作者未按規定依法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造謠傳謠,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十三、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疫情防控相關案件,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與相鄰地區特別是京津的縣(市、區)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工作。
十五、市人大常委會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及時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全市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自覺發揮緊密聯系人民群眾的優勢,積極引導廣大市民強化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好公民的法定義務。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0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決定
(2020年2月10日唐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確保中央和省、市委關于疫情防控各項決策部署落地落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舉全市之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及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關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出本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和個人防護有機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切實增強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與響應等級相對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等防控網絡,大力推動大數據融合共享、開放應用,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聯防聯控機制,防輸入、防輸出、防傳播、防擴散,有效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的必要應對措施,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鼓勵、支持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科學有序專業地開展疫情防控應急志愿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統一部署,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有針對性地采取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的防控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人員健康提示、健康監測,及時全面排查、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疫情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關于疫情防控的各項規定,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和屬地社區(村)組織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如實報告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與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密切接觸者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隔離觀察治療人員的情況,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完善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嚴格衛生管理,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和體溫檢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航空、鐵路、長途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履行防控責任,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一)自覺學習疫情防護知識,培養良好衛生習慣,主動做好自我防護,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要求,減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動,不組織不參加聚會活動;
(二)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凡出現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時,應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和醫院就醫,并第一時間向屬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如實報告;
(四)需要進行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的,應當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防控管理,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五)依法加強對寵物的管理,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六)不得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職,加大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疫情防控執法工作力度,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理措施,及時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和問題。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救治、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等方面,根據需要制定和采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七、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物資儲備和防疫設施建設,加大統籌力度,保障疫情期間防疫物資、重點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應急救援物資的需要;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征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儲備物資,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征用憑證,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防疫救援物資供應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八、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保障疫情數據信息規范使用,防范網絡安全突發事件。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疫情防控知識、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宣傳,提升全社會防范疫情的意識和能力。
各級新聞媒體應當積極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做好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濃厚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便民利民服務,充分發揮各類數字平臺的作用,完善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推動直接面對群眾的便民事項線上辦理,減少人員聚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統籌抓好返崗、返工、返校相關工作,細化和落實健康診斷、健康監測、交通組織、住宿用餐等工作預案;制定和完善企業復工規定及支持企業應對疫情影響的舉措,強化企業疫情防控責任,推進各類企業有序復工,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秩序。
鼓勵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疫情防控期間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網上辦公、遠程辦公和居家辦公。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謠傳謠、傷害醫務防疫人員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對疫情防控工作瀆職失職的,要依法依紀懲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或者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接觸史,隱瞞不報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逃避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按照相關規定將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工作者未按規定依法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造謠傳謠,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十三、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疫情防控相關案件,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與相鄰地區特別是京津的縣(市、區)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工作。
十五、市人大常委會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及時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全市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自覺發揮緊密聯系人民群眾的優勢,積極引導廣大市民強化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好公民的法定義務。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