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飲食習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
(一)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本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本省一般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于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律、法規的規定。
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動物,按照有關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管理。
二、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以非食用目的獵捕本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確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攜帶、寄遞、人工繁育、人工飼養陸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藥用、公眾展示展演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 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和檢疫證明。
四、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
五、禁止采取發布廣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譜等方式,宣傳、招攬、誘導食用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或者從事非法野生動物交易。
六、禁止電子商務平臺、商品交易市場、農貿(集貿)市場、餐飲場所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為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行為提供條件、場所或者服務。
商品交易市場、農貿(集貿)市場等市場舉辦者發現市場內的商品屬于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或者屬于使用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的,應當勸阻、制止相應經營行為,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屬于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或者屬于使用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禁止在商場、廣場、道路和居民小區開展陸生野生動物公眾展示展演活動。
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對有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予以監督檢查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九、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陸生野生動物的獵捕、交易、人工繁育、人工飼養、公眾展示展演等活動實施行政許可及相應監督管理,對非法獵捕、交易、人工繁育、人工飼養、公眾展示展演、運輸、攜帶、寄遞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處罰。
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陸生野生動物實施檢疫,對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電子商務平臺、商品交易市場、農貿(集貿)市場等市場內野生動物交易行為以及為交易野生動物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實施監督管理,對市場內違法交易野生動物和違法提供交易服務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林業、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在餐飲經營場所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鐵路、民航、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運輸、攜帶、寄遞和進出口野生動物的監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出版、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十、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加強對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等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
檢察機關應當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非法食用、獵捕、交易、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等相關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依法提起野生動物保護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訴訟。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科研院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大力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增強公眾公共衛生安全和疫情防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對學生開展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等相關科學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公眾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飲食習慣。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志愿者開展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決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十三、林業、漁業、獸醫、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違反本決定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反本決定行為的舉報,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四、法律、法規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等已有規定并明確相應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十五、因實施違反本決定的行為依法受到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規定,將相應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將相應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省林業、漁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本決定,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和經營者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給予一定補償。
十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
(一)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本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本省一般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于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律、法規的規定。
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動物,按照有關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管理。
二、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以非食用目的獵捕本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確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攜帶、寄遞、人工繁育、人工飼養陸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藥用、公眾展示展演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 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和檢疫證明。
四、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
五、禁止采取發布廣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譜等方式,宣傳、招攬、誘導食用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或者從事非法野生動物交易。
六、禁止電子商務平臺、商品交易市場、農貿(集貿)市場、餐飲場所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為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行為提供條件、場所或者服務。
商品交易市場、農貿(集貿)市場等市場舉辦者發現市場內的商品屬于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或者屬于使用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的,應當勸阻、制止相應經營行為,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屬于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或者屬于使用本決定第一條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禁止在商場、廣場、道路和居民小區開展陸生野生動物公眾展示展演活動。
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對有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予以監督檢查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九、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陸生野生動物的獵捕、交易、人工繁育、人工飼養、公眾展示展演等活動實施行政許可及相應監督管理,對非法獵捕、交易、人工繁育、人工飼養、公眾展示展演、運輸、攜帶、寄遞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處罰。
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陸生野生動物實施檢疫,對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電子商務平臺、商品交易市場、農貿(集貿)市場等市場內野生動物交易行為以及為交易野生動物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實施監督管理,對市場內違法交易野生動物和違法提供交易服務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林業、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在餐飲經營場所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鐵路、民航、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運輸、攜帶、寄遞和進出口野生動物的監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出版、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十、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加強對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等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
檢察機關應當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非法食用、獵捕、交易、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等相關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依法提起野生動物保護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訴訟。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科研院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大力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增強公眾公共衛生安全和疫情防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對學生開展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等相關科學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公眾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飲食習慣。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志愿者開展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決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十三、林業、漁業、獸醫、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違反本決定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反本決定行為的舉報,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四、法律、法規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等已有規定并明確相應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十五、因實施違反本決定的行為依法受到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規定,將相應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將相應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省林業、漁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本決定,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和經營者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給予一定補償。
十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