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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05-22 543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確保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落地,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確保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落地,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結合本市疫情防控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采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與響應等級相對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市、區、江北新區、鎮(街道)、村(社區)等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聯防聯控機制,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全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有關疫情防控工作,采取針對性防控措施,落細落實防控工作;組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鎮衛生院、社區警務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未集中醫學觀察的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實施健康告知、健康監測、居家醫學觀察、居家防護指導等措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告知、人員往來情況摸排、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勵、支持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科學有序專業地開展疫情防控應急志愿服務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參與長三角區域、南京都市圈疫情防控工作,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要求,統籌做好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控和病患救治等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聽取和吸納合理化建議。
 
  三、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需要,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封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衛生檢疫等應急處置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征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補償。臨時征用或者調用的設施、設備、物資應當優先滿足病人救治和一線醫護的需要。
 
  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離觀察、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采取集中收治隔離等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的解除,由發布機關決定并公布。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依法做好本單位疫情防控各項工作。航空、鐵路、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金融機構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項規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服從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項防控措施安排。
 
  五、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集中救治的原則及時收治所有確診病人,提高救治水平;關心和保護一線醫護人員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嚴防一線人員感染;加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給的統籌調度力度,優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線醫護、疫情防控工作對相關物資的需要。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財政、城鄉建設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組織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力度,打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行為,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需要;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民政等有關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贈財物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發放、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六、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采取扶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各類企業穩定發展,保障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人員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指導幫助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復工、復產、復課相關工作,切實做好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生產、教學、工作秩序。
 
  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不見面審批”的優勢,利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高效優質地滿足辦事需求。
 
  七、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科學防控疫情知識,宣傳政策措施和防控要求,回應群眾關切,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營造萬眾一心、眾志成城的輿論氛圍。
 
  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給予津貼、補貼。
 
  八、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擾亂醫療秩序、隱瞞謊報疫情、制售偽劣防護產品、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制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司法機關應當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依法積極履行職責,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各類違法犯罪,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九、單位和個人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病情、疫情嚴重地區旅居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等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充分發揮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及時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齊心協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發揮代表作用。
 
  全市各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全體市民要以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堅定必勝信念,堅守防控陣地,堅持履職盡責,眾志成城、攻堅克難、萬眾一心、同舟共濟,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市人大常委會另行公布。


 
地區: 江蘇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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