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開發區衛生健康委,海南醫學院附屬各醫院,委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科教函〔2018〕340號)精神,結合《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衛生健康系統復工復產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務的通知》(國衛辦密安函〔2020〕270號)《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肺炎病毒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期間新冠肺炎病毒檢測有關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52號)要求,為有效防范化解實驗室生物安全風險,確保衛生健康系統不發生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件,現就進一步加強衛生健康系統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切實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改
各市縣、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要求,嚴格履行實驗室生物安全屬地化監管職責任、主體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各類實驗室特別是開展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的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PCR實驗室開展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漏掉一個盲區,不放過一個環節。各市縣要組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對轄區內所有的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問題實施掛賬整改,確保整改到位。對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切實可行方案,加強跟蹤檢查,堅決堵塞漏洞,嚴防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發生。
我委組織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不定期進行抽查,發現職責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將進行全省通報,同時不再出具相應市縣無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證明。實驗室生物安全隱患大、整改不力,導致發生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加強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備案管理
各市縣要督促轄區內相關單位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一級、二級實驗室按照《海南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要求及時進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備案工作。海口市、三亞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對本轄區內符合備案標準的實驗室進行備案登記。海口、三亞以外市縣轄區和省直單位的實驗室備案登記工作由省衛生健康委審批辦具體執行。未經備案的實驗室不得開展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
三、規范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活動
各市縣要督促轄區內的一、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設立單位切實執行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有關文件要求,規范開展實驗活動、菌(毒)種和樣本的采集、運輸、保藏和銷毀等工作,加強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的消毒處理。我委指定的各核酸檢測機構要嚴格執行《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國衛辦科教函〔2020〕70號)要求,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強化實驗室人員培訓
各單位尤其是各核酸檢測機構要結合實驗室自查暴露出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實驗室人員培訓,應注重個人防護、實驗感染控制、實驗操作流程規范等環節,提高實驗室人員生物安全防范意識與技能。實驗室人員應進行考核,持證上崗。
五、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各市縣、各單位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各項準備工作。各單位要舉行應急演練,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全力降低可能出現的事故影響。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4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列表: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衛生健康系統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科教函〔2018〕340號)精神,結合《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衛生健康系統復工復產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務的通知》(國衛辦密安函〔2020〕270號)《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肺炎病毒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期間新冠肺炎病毒檢測有關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52號)要求,為有效防范化解實驗室生物安全風險,確保衛生健康系統不發生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件,現就進一步加強衛生健康系統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切實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改
各市縣、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要求,嚴格履行實驗室生物安全屬地化監管職責任、主體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各類實驗室特別是開展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的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PCR實驗室開展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漏掉一個盲區,不放過一個環節。各市縣要組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對轄區內所有的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問題實施掛賬整改,確保整改到位。對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切實可行方案,加強跟蹤檢查,堅決堵塞漏洞,嚴防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發生。
我委組織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不定期進行抽查,發現職責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將進行全省通報,同時不再出具相應市縣無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證明。實驗室生物安全隱患大、整改不力,導致發生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加強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備案管理
各市縣要督促轄區內相關單位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一級、二級實驗室按照《海南省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要求及時進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備案工作。海口市、三亞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對本轄區內符合備案標準的實驗室進行備案登記。海口、三亞以外市縣轄區和省直單位的實驗室備案登記工作由省衛生健康委審批辦具體執行。未經備案的實驗室不得開展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
三、規范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活動
各市縣要督促轄區內的一、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設立單位切實執行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有關文件要求,規范開展實驗活動、菌(毒)種和樣本的采集、運輸、保藏和銷毀等工作,加強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的消毒處理。我委指定的各核酸檢測機構要嚴格執行《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國衛辦科教函〔2020〕70號)要求,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強化實驗室人員培訓
各單位尤其是各核酸檢測機構要結合實驗室自查暴露出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實驗室人員培訓,應注重個人防護、實驗感染控制、實驗操作流程規范等環節,提高實驗室人員生物安全防范意識與技能。實驗室人員應進行考核,持證上崗。
五、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各市縣、各單位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各項準備工作。各單位要舉行應急演練,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全力降低可能出現的事故影響。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4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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