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農業農村局(農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商務局,人民銀行(河南省)各市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稅務局,供銷合作社: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強化龍頭企業輻射和帶動作用,規范我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參照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省供銷合作總社對現行的《河南省農業產業化省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豫農產業化〔2010〕16號)進行了修定,現將修定后的《河南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河南省農業農村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商務廳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
2020年5月22日
附件:河南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強化龍頭企業輻射和帶動作用,規范我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參照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省供銷合作總社對現行的《河南省農業產業化省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豫農產業化〔2010〕16號)進行了修定,現將修定后的《河南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河南省農業農村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商務廳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
2020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