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陜西省一次性紙餐飲具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3.陜西省一次性塑料餐飲具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4.陜西省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PET瓶及瓶坯等)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5.陜西省食品用復合膜袋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6.陜西省食品用非復合膜袋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陜西食品用洗滌劑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1.2 檢驗依據
表1食品用洗滌劑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總活性物含量 | GB/T9985-2000 | 推薦性 | QB/T 1994-1994 | ● | ||
2 | pH(25℃,1%溶液) | GB/T9985-2000 | 強制性 | GB/T 6368-2008 | ● | ||
3 | 去污力 | GB/T9985-2000 | 強制性 | GB/T9985-2000 | ● | ||
4 | 熒光增白劑 | GB/T9985-2000 | 強制性 | GB/T9985-2000 | ● | ||
5 | 甲醇 | GB/T9985-2000 | 強制性 | GB/T9985-2000 | ● | ||
6 | 甲醛 | GB/T9985-2000 | 強制性 | GB/T9985-2000 | ● | ||
7 | 砷(1%溶液中以砷計) | GB/T9985-2000 | 強制性 | GB/T9985-2000 | ● | ||
8 | 重金屬(1%溶液中以鉛計) | GB/T9985-2000 | 強制性 | GB/T9985-2000 | ● | ||
9 | 菌落總數 | GB14930.1-2015 | 強制性 | GB/T4789.2-2016 | ● | ||
10 | 大腸菌群 | GB14930.1-2015 | 強制性 | GB/T4789.3-2016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注: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1.3 判定規則
1.3.1依據標準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滌劑
GB/T 4789.2-2016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T 4789.3-2016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T 6367-2012 表面活性劑 已知鈣硬度水的制備
GB/T 6368-2008 表面活性劑 水溶液pH值的測定 電位法
GB 14930.1-2015 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準
QB/T 1994-1994 沐浴劑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經備案或公示的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
1.3.2 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1.3.3 綜合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1.4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1.4.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他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1.4.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1.4.3微生物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2 陜西省一次性紙餐飲具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流通領域(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2 檢驗依據
表1紙杯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大腸菌群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14934-2016 | ● | |
2 | 沙門氏菌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14934-2016 | ● | |
3 | 霉菌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4789.15-2016 | ● | |
4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5 | 總遷移量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6 | 重金屬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7 | 鉛(Pb)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34-2016 | ● | |
8 | 砷(As)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38-2016 | ● | |
9 | 熒光性物質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47-2016 | ● | |
10 | 甲醛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48-2016 | ● | |
11 | 感官指標 | GB/T 27590-2011 | 推薦性 | GB/T 27590-2011 | ● | |
12 | 滲漏性能 | GB/T 27590-2011 | 推薦性 | GB/T 27590-2011 | ● | |
13 | 杯身挺度 | GB/T 27590-2011 | 推薦性 | GB/T 27590-2011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
備注 |
表2紙碗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 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大腸菌群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14934-2016 | ● | |
2 | 沙門氏菌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14934-2016 | ● | |
3 | 霉菌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4789.15-2016 | ● | |
4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5 | 總遷移量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6 | 重金屬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7 | 鉛(Pb)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34-2016 | ● | |
8 | 砷(As)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38-2016 | ● | |
9 | 熒光性物質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47-2016 | ● | |
10 | 甲醛 | GB 4806.8-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48-2016 | ● | |
11 | 滲漏性能 (水、油) | GB/T 27591-2011 | 推薦性 | GB/T 27591-2011 | ● | |
12 | 抗壓強度 | GB/T 27591-2011 | 推薦性 | GB/T 27591-2011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
備注 |
注:① 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②上表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2.3 判定規則
2.3.1依據標準
GB/T 27590-2011 紙杯
GB/T 27591-2011 紙碗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計數
GB 5009.15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預處理方法通則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高錳酸鉀消耗量的測定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總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擬物中重金屬的測定
GB 31604.3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鉛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3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砷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4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紙、紙板及紙制品中熒光增白劑的測定
GB 31604.4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甲醛遷移量的測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2.3.2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2.3.3 綜合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2.4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2.4.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2.4.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2.4.3微生物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3 陜西省一次性塑料餐飲具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流通領域(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3.2 檢驗依據
表1塑料一次性餐飲具及備案企標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負重性能1 | GB/T 18006.1-2009 | 推薦性 | GB/T 18006.1-2009 | ● | |
2 | 耐溫性能2 | GB/T 18006.1-2009 | 推薦性 | GB/T 18006.1-2009 | ● | |
3 | 總遷移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4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5 | 重金屬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6 | 脫色試驗3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7 | 大腸桿菌 | GB 14934-2016 | 強制性 | GB 14934-2016 | ● | |
8 | 沙門氏菌 | GB 14934-2016 | 強制性 | GB 14934-2016 | ● | |
9 | 霉菌 | GB 14934-2016 | 強制性 | GB 4789.15-2016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
備注 | 1、負重試驗僅對在盛裝食品后有可能堆碼或手握的餐盒、碗、杯等一次性餐飲具、對刀、叉、勺、筷、碟、盤以及有外托的一次性內襯餐飲具不做要求。 2、耐溫性能中:耐熱水試驗僅對有可能盛裝熱菜、熱食物及熱飲的盒、杯、碗等一次性餐飲具有要求,對無需耐溫的盤、碟、刀、叉、筷等一次性餐飲具不做要求,對標識不耐溫的一次性餐飲具也不做要求;耐熱油試驗僅對有可能盛裝熱菜、熱食物的盒、碗等一次性餐飲具有要求,對無需耐熱油的盤、碟、刀、叉、筷等一次性餐飲具不做要求,對一次性水杯也不做要求,對標識不耐溫的一次性餐飲具也不做要求。 3、僅適用于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表2聚丙烯飲用吸管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總遷移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2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3 | 重金屬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4 | 脫色試驗1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
備注 | 1、僅適用于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注:① 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②上表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3.3 判定規則
3.3.1依據標準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
GB/T 24693-2009 聚丙烯飲用吸管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計數
GB 5009.15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預處理方法通則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高錳酸鉀消耗量的測定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總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擬物中重金屬的測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3.2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3.3.3 綜合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3.4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3.4.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3.4.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3.4.3微生物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4陜西省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PET瓶及瓶坯等)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4.1 抽樣方法
4.1.1 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
4.1.2 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生產企業的成品庫(因部分企業生產工藝限制,可在連線灌裝生產線上隨機抽取)內隨機抽取。
隨機數用骰子方法產生。
PET瓶:抽樣基數不少于500個,每批不超過50萬個。同一批次合格產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為檢驗樣品,20只作為備用樣品),并配套同等數量瓶蓋。
PET瓶坯:抽樣基數不少于150個,每批不超過200萬個。同一批次合格產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為檢驗樣品,20只作為備用樣品),并配套該規格瓶坯吹塑成型的瓶子30只。
4.1.3 樣品處置
現場抽樣對每份所抽的樣品均應編號標識。封樣后,送至西安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4.1.4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對于產品檢驗所需的樣品技術參數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業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
4.2 檢驗依據
表1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PET瓶及瓶坯等)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乙醛 | QB/T 2357-1998 BB/T 0060-2012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推薦性 | QB/T 2357-1998 BB/T 0060-2012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 | |
2 | 總遷移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3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4806.7-2016 | ● | |
4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5 | 重金屬(以Pb計)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6 | 脫色試驗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7 | 銻遷移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41-2016 | ● | |
8 | 乙二醇遷移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44-2016 | ● | |
9 | 對苯二甲酸遷移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21-2016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
注:脫色試驗僅適用于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4.3 判定規則
4.3.1依據標準
QB/T 2357-1998 聚酯(PET)無汽飲料瓶
BB/T 0060-2012 包裝容器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4.3.2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4.3.3 綜合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4.4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4.4.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4.4.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5 陜西省食品用復合膜袋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5.1 抽樣方法
5.1.1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
5.1.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生產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
隨機數用骰子方法產生。
復合膜:抽樣基數不少于50卷,每批膜不超過50000平方米。
同一批次合格產品中抽取15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作為檢驗樣品,5平方米作為備用樣品。
復合袋:抽樣基數不少于500只,每批袋不多于1000000只。
同一批次合格產品中抽取300個袋子, 其中250個作為檢驗樣品,50個作為備用樣品。
5.2 檢驗依據
表1復合膜袋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剝離力 | GB/T 10004-2008 QB/T 1871-1993 GB/T 28118-2011 QB/T 2197-1996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推薦性 | GB/T 10004-2008 QB/T 1871-1993 GB/T 28118-2011 QB/T 2197-1996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 | |
2 | 蒸發殘渣 | GB 9683-1988 | 強制性 | GB 9683-1988 | ● | |
3 | 感官要求 | GB 9683-1988 | 強制性 | GB 9683-1988 | ● | |
4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9683-1988 | 強制性 | GB 9683-1988 | ● | |
5 | 重金屬(以Pb計) | GB 9683-1988 | 強制性 | GB 9683-1988 | ● | |
6 | 甲苯二胺 | GB 9683-1988 | 強制性 | GB 9683-1988 | ● | |
7 | 溶劑殘留 | GB/T 10004-2008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推薦性 | GB/T 10004-2008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5.3 判定規則
5.3.1依據標準
相關產品標準
GB/T 10004-2008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GB/T 28118-2011 食品包裝用塑料與鋁箔復合膜、袋
QB/T 1871-1993 雙向拉伸尼龍(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復合膜、袋
QB/T 2197-1996榨菜包裝用復合膜、袋
GB 9683-1988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5.3.2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5.3.3 綜合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5.4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5.4.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5.4.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6陜西省食品用非復合膜袋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6.1 抽樣方法
6.1.1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
6.1.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生產企業的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待銷區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食品用塑料包裝膜袋(非復合膜):抽樣基數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產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裝產品不拆分最小銷售包裝進行抽樣,抽取的(最小銷售包裝數×每包裝平方數)應能覆蓋抽樣數量】,其中10平方米作為檢驗樣品,5平方米作為備用樣品。
食品用塑料包裝膜袋(非復合袋):抽樣基數應不少于1000個。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同一批次合格產品中抽取300個袋子【整包裝產品不拆分最小銷售包裝進行抽樣,抽取的(最小銷售包裝數×每包裝個數)應能覆蓋抽樣數量】, 其中250個作為檢驗樣品,50個作為備用樣品。
6.1.3樣品處置
現場抽樣對每份所抽的樣品均應在封條上進行編號標識。封樣后,送至西安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6.1.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對于產品檢驗所需的樣品技術參數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業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抽樣現場記錄單。
6.2 檢驗依據
表1 檢驗依據
5.3 判定規則
5.3.1依據標準
相關產品標準
GB/T 10004-2008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GB/T 28118-2011 食品包裝用塑料與鋁箔復合膜、袋
QB/T 1871-1993 雙向拉伸尼龍(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復合膜、袋
QB/T 2197-1996榨菜包裝用復合膜、袋
GB 9683-1988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5.3.2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5.3.3 綜合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5.4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5.4.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5.4.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6陜西省食品用非復合膜袋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6.1 抽樣方法
6.1.1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
6.1.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生產企業的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待銷區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食品用塑料包裝膜袋(非復合膜):抽樣基數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產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裝產品不拆分最小銷售包裝進行抽樣,抽取的(最小銷售包裝數×每包裝平方數)應能覆蓋抽樣數量】,其中10平方米作為檢驗樣品,5平方米作為備用樣品。
食品用塑料包裝膜袋(非復合袋):抽樣基數應不少于1000個。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同一批次合格產品中抽取300個袋子【整包裝產品不拆分最小銷售包裝進行抽樣,抽取的(最小銷售包裝數×每包裝個數)應能覆蓋抽樣數量】, 其中250個作為檢驗樣品,50個作為備用樣品。
6.1.3樣品處置
現場抽樣對每份所抽的樣品均應在封條上進行編號標識。封樣后,送至西安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6.1.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對于產品檢驗所需的樣品技術參數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業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抽樣現場記錄單。
6.2 檢驗依據
表1 檢驗依據
5.3 判定規則
5.3.1依據標準
相關產品標準
GB/T 10004-2008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GB/T 28118-2011 食品包裝用塑料與鋁箔復合膜、袋
QB/T 1871-1993 雙向拉伸尼龍(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復合膜、袋
QB/T 2197-1996榨菜包裝用復合膜、袋
GB 9683-1988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5.3.2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5.3.3 綜合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5.4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5.4.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5.4.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6陜西省食品用非復合膜袋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6.1 抽樣方法
6.1.1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
6.1.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生產企業的成品庫內或流通領域待銷區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食品用塑料包裝膜袋(非復合膜):抽樣基數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產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裝產品不拆分最小銷售包裝進行抽樣,抽取的(最小銷售包裝數×每包裝平方數)應能覆蓋抽樣數量】,其中10平方米作為檢驗樣品,5平方米作為備用樣品。
食品用塑料包裝膜袋(非復合袋):抽樣基數應不少于1000個。在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同一批次合格產品中抽取300個袋子【整包裝產品不拆分最小銷售包裝進行抽樣,抽取的(最小銷售包裝數×每包裝個數)應能覆蓋抽樣數量】, 其中250個作為檢驗樣品,50個作為備用樣品。
6.1.3樣品處置
現場抽樣對每份所抽的樣品均應在封條上進行編號標識。封樣后,送至西安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6.1.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對于產品檢驗所需的樣品技術參數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業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抽樣現場記錄單。
6.2 檢驗依據
表1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總遷移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2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4806.7-2016 | ● | |
3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4 | 重金屬(以Pb計)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5 | 脫色試驗 | GB 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6 | 拉伸強度(僅膜檢測) | GB/T 10457-2009 GB/T 4456-2008 GB/T 27740-2011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推薦性 | GB/T 1040.3-2006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 | |
7 | 跌落試驗(僅袋檢測) | BB/T 0039-2013 GB/T 21661-2008 GB/T 24984-2010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推薦性 | BB/T 0039-2013 GB/T 21661-2008 GB/T 24984-2010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 | |
8 | 漏水性/抗滲漏性 (僅袋檢測) | BB/T 0039-2013 GB/T 21661-2008 GB/T 24984-2010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推薦性 | BB/T 0039-2013 GB/T 21661-2008 GB/T 24984-2010 及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
注:脫色試驗僅適用于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6.3 判定規則
6.3.1依據標準
GB/T 10457-2009 聚乙烯自粘保鮮膜
GB/T 4456-2008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27740-2011流延聚丙烯(CPP)薄膜
BB/T 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裝袋
GB/T 21661-2008 塑料購物袋
GB/T 24984-2010 日用塑料袋
經公示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6.3.2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6.3.3 綜合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6.4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6.4.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6.4.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