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局屬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全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生產單位依法落實主體責任,有效推進畜水產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市畜牧水產局制定了《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黑榜”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黑榜”管理實施細則
2.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名單”信息報送表
3.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信息報送表
合肥市畜牧水產局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 “紅黑榜” 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推進畜水產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督促畜水產品生產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畜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合政辦〔2014〕17號)和《合肥市“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合文明辦〔2014〕5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養殖的企業、養殖專業合作社、獸藥生產經營企業、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畜禽加工企業的誠信建設適用本管理細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黑榜”管理,是指市和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參照對畜水產品生產單位的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良好行為和違法行為進行記錄,將其列入“紅黑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實施相應的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四條 “紅黑榜”管理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鼓勵先進、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激勵與政策制約、輿論宣傳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列管對象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列入“紅榜”:
(一)具有合法的生產經營資質,生產經營滿3年以上(含3年);
(二)產品連續3年以上在縣級(含縣級)以上養殖業主管部門采用定量分析檢測方式開展的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中,產品質量合格,生產監管規范嚴格、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
(三)依法、誠信、文明生產經營,產品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四)有社會責任感,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認真完成上級部署的工作任務;
(五)其它應當符合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求的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發生重大畜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生產、經營不符合畜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畜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違禁投入品和添加劑的;
(五)同一企業生產的產品,一年內兩次在農業部、省農委、市局質量安全監管抽檢中出現藥殘超標的;
(七)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八)拒不接受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的;
(九)經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章 列管與解除
第七條 市畜牧水產局負責全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黑榜”管理細則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紅黑榜”信息的采集、上報、匯總和核實工作。列入“紅黑榜”管理的期限為一年,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為準,到期后自動終止。
第八條 “紅黑榜”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畜水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日常監管、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收集,記錄相關單位信息,并推薦至市畜牧水產局。
(二)信息告知。合肥市畜牧水產局對擬列入“紅黑榜”的單位,由市動監所負責養殖、屠宰企業和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的初審工作。由市畜牧水產技術推廣中心負責水產品養殖、加工企業的初審工作。對列入“黑榜”的單位,應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充分的應當采納。
(三)審定備案。對擬列入“紅黑榜”的單位由市畜牧水產局畜水產品質量監管處收集匯總,報請局領導審定,并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四)信息公布。經調查核實后,正式發布誠信建設"紅黑榜"目錄。市局以文件形式通報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市級相關部門,并在局網站等媒體上予以公布。
(五)信息刪除。列入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榜”的畜水產品生產單位,發現有本辦法所列第六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畜牧水產局將其從“紅榜”中刪除,并在市局網站等媒體予以公布。列入畜水產品質量安全“黑榜”的單位,在“黑榜”公布期限屆滿前1個月,由所在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已整改到位并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以書面形式報市畜牧水產局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市局網站等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條 列入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榜”的單位,優先享受相關政策扶持和榮譽表彰。
第十條 列入“黑榜”的單位,在“黑榜”管理期限內,除由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處理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每月進行不少于一次監督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符合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要求。
(二)必須每月向所在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質量安全生產情況。
(三)在管理期限內,不得將其列為農業項目扶持。
(四)對被列入“黑榜”的畜水產品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一年內(含被列入“黑榜”當年度)不得推薦參加各種評先選優。
第十一條 列入畜水產品質量安全“黑榜”的單位連續兩次被列入“黑榜”或者在“黑榜”期間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畜牧水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名單”信息報送表
填報單位: 填報人:
為切實加強全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生產單位依法落實主體責任,有效推進畜水產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市畜牧水產局制定了《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黑榜”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黑榜”管理實施細則
2.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名單”信息報送表
3.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信息報送表
合肥市畜牧水產局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 “紅黑榜” 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推進畜水產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督促畜水產品生產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畜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合政辦〔2014〕17號)和《合肥市“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合文明辦〔2014〕5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養殖的企業、養殖專業合作社、獸藥生產經營企業、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畜禽加工企業的誠信建設適用本管理細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黑榜”管理,是指市和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參照對畜水產品生產單位的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良好行為和違法行為進行記錄,將其列入“紅黑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實施相應的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四條 “紅黑榜”管理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鼓勵先進、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激勵與政策制約、輿論宣傳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列管對象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列入“紅榜”:
(一)具有合法的生產經營資質,生產經營滿3年以上(含3年);
(二)產品連續3年以上在縣級(含縣級)以上養殖業主管部門采用定量分析檢測方式開展的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中,產品質量合格,生產監管規范嚴格、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
(三)依法、誠信、文明生產經營,產品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四)有社會責任感,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認真完成上級部署的工作任務;
(五)其它應當符合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求的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發生重大畜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生產、經營不符合畜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畜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違禁投入品和添加劑的;
(五)同一企業生產的產品,一年內兩次在農業部、省農委、市局質量安全監管抽檢中出現藥殘超標的;
(七)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八)拒不接受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的;
(九)經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章 列管與解除
第七條 市畜牧水產局負責全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黑榜”管理細則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紅黑榜”信息的采集、上報、匯總和核實工作。列入“紅黑榜”管理的期限為一年,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為準,到期后自動終止。
第八條 “紅黑榜”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畜水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日常監管、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收集,記錄相關單位信息,并推薦至市畜牧水產局。
(二)信息告知。合肥市畜牧水產局對擬列入“紅黑榜”的單位,由市動監所負責養殖、屠宰企業和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的初審工作。由市畜牧水產技術推廣中心負責水產品養殖、加工企業的初審工作。對列入“黑榜”的單位,應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充分的應當采納。
(三)審定備案。對擬列入“紅黑榜”的單位由市畜牧水產局畜水產品質量監管處收集匯總,報請局領導審定,并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四)信息公布。經調查核實后,正式發布誠信建設"紅黑榜"目錄。市局以文件形式通報各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市級相關部門,并在局網站等媒體上予以公布。
(五)信息刪除。列入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榜”的畜水產品生產單位,發現有本辦法所列第六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畜牧水產局將其從“紅榜”中刪除,并在市局網站等媒體予以公布。列入畜水產品質量安全“黑榜”的單位,在“黑榜”公布期限屆滿前1個月,由所在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已整改到位并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以書面形式報市畜牧水產局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市局網站等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條 列入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榜”的單位,優先享受相關政策扶持和榮譽表彰。
第十條 列入“黑榜”的單位,在“黑榜”管理期限內,除由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處理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每月進行不少于一次監督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符合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要求。
(二)必須每月向所在縣市區養殖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質量安全生產情況。
(三)在管理期限內,不得將其列為農業項目扶持。
(四)對被列入“黑榜”的畜水產品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一年內(含被列入“黑榜”當年度)不得推薦參加各種評先選優。
第十一條 列入畜水產品質量安全“黑榜”的單位連續兩次被列入“黑榜”或者在“黑榜”期間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畜牧水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紅名單”信息報送表
填報單位: 填報人:
單位名稱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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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聯系人及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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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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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基本情況 簡介及主要事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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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縣級 主管部門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級 主管部門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紅名單”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附件3:合肥市畜水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信息報送表
填報單位: 填報人:
單位名稱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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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聯系人及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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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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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要違法 違規情況概述 |
| ||
所在縣級 主管部門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級 主管部門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黑名單” 有效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到期整改 檢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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