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已經自治區局2014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逐步建立食品生產環節產品的可追溯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僅適用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是指以進貨查驗、食品添加劑使用、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出廠檢驗、銷售臺帳等為關鍵環節,在上述關鍵環節設立若干個質量安全監控點,以監控點文件記錄為主線,可利用信息化技術,結合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 RFID)等新手段,以食品標簽標識為可追溯單元載體,以產品批號為切入點,實現對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的可監控、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四條 食品生產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修)訂并組織實施;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及各項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條 所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都應當實施食品生產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證生產的食品可監控、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為食品生產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質量安全受權人為直接責任人,企業內應明確食品生產質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檢驗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運行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環節。
食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時,應根據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確定問題發生的環節,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第七條 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設主要包括:食品及食品原輔材料采購進貨查驗管理、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管理、出廠檢驗管理、包裝標識管理、產品流向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應明確各關鍵環節的文件記錄內容。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實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記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關信息,記錄可以采取紙質記錄或電子信息記錄等方式。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追溯記錄檔案,將各環節的質量安全記錄統一歸檔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產品有效期長于兩年的,應保存至有效期滿一年以上。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業內部食品質量安全電子追溯系統,以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 RFID)等先進技術為手段,實現食品生產電子化追溯。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如實將企業法人代表、質量安全受權人、生產許可證號、企業地址、聯系方式、主要產品以及各關鍵環節的記錄信息錄入電子追溯系統。電子追溯系統應逐步滿足產品信息統計分拆、消費者查詢投訴和政府監管部門監管等要求。
第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責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生產追溯制度建立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后歸檔。原則上每半年檢查一次。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另有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已經自治區局2014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逐步建立食品生產環節產品的可追溯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僅適用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是指以進貨查驗、食品添加劑使用、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出廠檢驗、銷售臺帳等為關鍵環節,在上述關鍵環節設立若干個質量安全監控點,以監控點文件記錄為主線,可利用信息化技術,結合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 RFID)等新手段,以食品標簽標識為可追溯單元載體,以產品批號為切入點,實現對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的可監控、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四條 食品生產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修)訂并組織實施;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及各項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條 所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都應當實施食品生產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證生產的食品可監控、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為食品生產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質量安全受權人為直接責任人,企業內應明確食品生產質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檢驗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運行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環節。
食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時,應根據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確定問題發生的環節,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第七條 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設主要包括:食品及食品原輔材料采購進貨查驗管理、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管理、出廠檢驗管理、包裝標識管理、產品流向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應明確各關鍵環節的文件記錄內容。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實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記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關信息,記錄可以采取紙質記錄或電子信息記錄等方式。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追溯記錄檔案,將各環節的質量安全記錄統一歸檔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產品有效期長于兩年的,應保存至有效期滿一年以上。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業內部食品質量安全電子追溯系統,以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 RFID)等先進技術為手段,實現食品生產電子化追溯。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如實將企業法人代表、質量安全受權人、生產許可證號、企業地址、聯系方式、主要產品以及各關鍵環節的記錄信息錄入電子追溯系統。電子追溯系統應逐步滿足產品信息統計分拆、消費者查詢投訴和政府監管部門監管等要求。
第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責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生產追溯制度建立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后歸檔。原則上每半年檢查一次。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另有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